专家解读:「空转走单」无商业实质,属于虚假交易,法律红线不可碰
发文时间:2026/10/29
作者:甘肃税务(专家:杨颖,贵州财经大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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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税务总局集中曝光一批「开票经济」典型案件,部分涉案主体脱离真实业务,通过虚构交易环节「空转走单」等手段牟取不当利益。什么是「空转走单」?其核心特征可概括为「走单、走票、不走货」:交易双方或多方虚构货物买卖链条,全程仅合同、单据、发票、资金在账面流转,无真实货物交付,通过制造虚假业务流水和营收数据,实现套利、融资、骗税或资金转移等目的。

从实操形态看,「空转走单」往往通过循环式虚假交易,多方主体围绕同一批或虚构的货物反复签订购销合同、重复开具发票,人为拉长交易链条,全程无货权实际转移,本质是无合理商业目的的「走单走票」。税务总局制发的《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已将这类行为明确纳入28条发票开具负面清单的违规情形,对应无合理商业目的「对开、环开」发票,无合理依据「平进平出、进销倒挂」、虚构交易环节「空转走单」等情形。正负面清单的判定逻辑,从来不是纸面形式是否完备,而是业务是否真实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危害方面:「空转走单」将风险从发票管理向行业生态、金融领域层层传导。部分企业通过空转贸易虚增业绩、美化报表,导致经济虚假繁荣、财政收入虚增空转,并以此骗取财政奖补、套取银行贷款;套利型空转依托虚假贸易背景套取存贷利差,扭曲信贷资源配置,放大票据市场信用风险;合规经营主体陷入不公平竞争,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生态。

即便财政补贴尚未实际拨付,虚开行为本身即可定罪处罚,骗补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中介机构为虚开发票提供证明文件或帮助的,同样需承担刑事责任。企业应当对照发票开具正负面清单自查,确保每笔开票业务有真实货物流转和合理商业目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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