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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6年10月28日对三明市足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一稽处[2026]35号),因该公司失联、无法直接送达,依法公告送达。
违法事实: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下游企业晋江市明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5份,涉及发票金额18515089.64元,税额3147565.16元,价税合计21662654.8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依法作出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虚开发票,除承担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明税一稽处[202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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