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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6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相山区税务局以淮北鹏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鹏瑞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于10月16日通知鹏瑞公司,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法院查明:鹏瑞公司欠缴税款1409088.95元、税务部门罚没收入3000元,经税务局催缴仍未清偿;资产核实情况表显示其名下无资产。法院认为,相山区税务局依法享有对鹏瑞公司的合法税款债权,该债权业已到期,税务机关已依法履行税款催缴、责令限期缴纳等征管程序,鹏瑞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足额清偿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依法可以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核查未发现其名下存有足额可供处置、能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有效财产,无证据证明其具备债务清偿及持续经营能力,破产原因客观成立。
裁定结果: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受理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相山区税务局对淮北鹏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本案例表明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欠税企业破产清算,欠税不缴且无资产清偿的企业将进入破产程序。
来源: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6)皖0603破申22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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