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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026年6月23日,审计署发布《国务院关于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披露中国银行系统性包装私募基金、虚构持有人以套取免税优惠,累计规避企业所得税23.67亿元,此事一经发布,立刻引起广泛关注。
在此之前,证监会就在2025年12月发布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中,披露了基金公司配合机构定制分红、短期申赎套利等三类违规情况和相关处罚措施。综合近一年来相关咨询服务内容和法规研究心得,我认为,以上事件并非独立的个别事件,而是标志着一段时间以来,资管税收监管逐步进入系统化、多部门、穿透式严管阶段,必须引起相关人士的高度重视。
下文以本次中国银行避税案例为核心样本,梳理报告中提及的基金分红套利两类典型操作模式,厘清核心法规适用边界,针对个人投资者合规投资与税务规划提出专业建议。
一、核心法规梳理
(一)财税〔2008〕1号(“1号文”)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号文出台于2008年。彼时国内仅有公募基金,文中“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向公众公开募集通过合规备案、满足200人持有人门槛的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并不在1号文的免税覆盖范围之内。
公募基金分红免征所得税的政策,旨在降低企业投资公募基金的成本,提高投资回报率,从而达到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投资的目的。
(二)投资者赎回确认投资收益时亏损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可以清单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赎回公募基金时确认的投资收益亏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负。
二、基金税收套利典型案例拆解
案例一:中国银行23.67亿元系统性包装私募套利案
1.基础事实
总行统筹设计,下属两家金融机构搭建通道,全员配合完成架构改造。
违规周期:2023年4月—2025年8月,共计28个月;
操作标的:11只底层属性为私募基金的资管产品;
累计规避企业所得税23.67亿元
2.操作四步流程
第一步:
通道隔离。设置两家下属金融机构作为中间层,隔离银行自有资金,规避监管穿透核查,隐藏真实单一机构持有人身份;
第二步:
员工小额凑人头。组织本行员工每人出资1—100元挂名持有基金份额,员工不享有收益、不承担亏损,仅用于满足公募基金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法定备案门槛;
第三步:
产品“伪公募”备案。凭借虚构的数百名自然人持有人完成公募备案,产品底层投资策略、资金来源、风险承担仍完全为私募属性;
第四步:
套取免税分红。产品分红时直接适用财税〔2008〕1号免税条款,规避大额企业所得税。
案例二:2025年12月证监会《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25 年第10期)
证监会在通报中,集中曝光基金分红配套避税乱象,明确划定三类基金分红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并配套了处罚机制:
1.迷你基金壳套利:
基金公司用短期资金频繁申赎迷你基金抬高净值,制造超高分红,专门对接机构避税需求;
2.分红信息泄露:
销售人员提前告知机构分红时间,机构在权益登记日前大额申购,分红后立刻赎回离场;
3.定制分红服务:
基金公司根据企业利润调节需求,人为调整分红金额、分红日期,精准匹配企业纳税申报周期。
税收套利逻辑举例:
如机构投入2亿元申购公募基金,基金分红2,000万元,净值除权下跌至1.8亿元;机构拿到分红后再全额赎回,账面形成2,000万元亏损。
A.基金2,000万元分红:根据1号文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B.赎回产生的2,000万亏损:可抵扣企业当期应税收入,减少企业所得税计税基数,少交企业所得税
A+B即可实现双重税收套利
三、监管趋严背景下高净值人士合规应对方案
1.安排投资计划时,充分利用个人投资者相关税务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个人投资者申购赎回公募基金产生的价差收益,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密切关注投资相关税收政策,减少政策性风险
投资者投资的基金一旦被监管立案核查,产品有可能暂停申赎、业务受限,从而导致个人投资者资金面临冻结风险。 因此,个人投资在安排各项投资时,密切关注政策法规,降低政策风险。
3.主动拥抱合规,自查常态化
加强监管是税收工作的大趋势,建议相关人士改变忽视税收安排的习惯,主动了解税收法规,及时开展合规自查,尽早发现历史问题,依循政策规定的合规路径(具备合理、真实商业目的),尽快对现有投资和投资计划建立系统的税务规划。
同时,建议将自查作为企业及家庭资产常态化风险管理的重要一环,发现问题,要摒弃侥幸心理,及时中止不合规操作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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