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
因此,养鸡企业购进鸡苗、饲料等材料,委托农户养殖后回收再销售,属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的,可以享受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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