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购房者收取的购房诚意金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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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如果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收取的诚意金转化为定金或折抵房款的属于预收款,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如果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属于预收款,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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