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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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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