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企业拥有非独立核算场站和车队,其取得的售票收入是否需要划分客运收入和客运场站收入?取得的行包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对旅客随票赠送矿泉水是否视同销售?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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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客运企业为加强内部经济责任考核,将提供客运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客票票面收入)和价外费用,在本企业非独立纳税的场站和车队进行虚拟分配,征税时不划分客运收入和客运场站收入,全部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客运企业通过第三方代售车票,从代售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客运企业为其他客运企业代售车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缴纳增值税。


  客运企业为乘客的行李托运打包,不单独收费的(包含在客运票价中),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单独收取的行李托运费,按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单独收取的行李整理打包费,按提供物流辅助服务-货运场站服务缴纳增值税。


  客运企业向旅客随票赠送的矿泉水等,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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