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2015年1月进行资产评估,原资产账面价值3000万元,评估后资产账面价值9000万元,向银行贷款,企业评估增值部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16年该公司以评估后的价值对外投资,2016年度对于评估增值部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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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的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2015年1月进行资产评估,原资产账面价值3000万元,评估后资产账面价值9000万元,税务处理仍以原账面价值3000万元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


  2016年该公司以评估后的价值对外投资,此时该公司已经改变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将对外投资的评估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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