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业务中利息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如何征收增值税?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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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因此,统借统还业务中若收取的利息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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