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香港的企业在香港发行本公司的债券,香港企业收取的手续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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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因此,该手续费收入的劳务发生地在香港境外,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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