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的出口货物的赔偿款超过5万美元是否需要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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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


  因此,如果该出口贸易是从中国境内出口到境外所支付的货物赔偿款需要备案,如果是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赔偿款则不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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