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18年7月份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并一般计税,在之前2018年6月份取得的专票,可以认证抵扣吗?
发文时间:2018-07-2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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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如下: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若在6月份取得的专票属于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且此前并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且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可按照规定抵扣;否则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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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虽然暂时不会因为地址错误而影响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后期税务局检查发现,税务局可能认定为不合规的发票,从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谨慎一点,还是要求对方重新换开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