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第四条: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第三笔贷款之后,该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足免税条件,这三笔贷款均应缴纳增值税。
理解: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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