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三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八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司承接从深圳到香港的运输业务,将该运输业务交给其他运输企业运输,这种情况该公司属于上述财税〔2016〕36号附件4规定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因此,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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