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该文件也表明是与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所以文件中的反馈礼品包括反馈现金。
所以,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规则反馈现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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