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货款50%,4月份发货,合同约定剩余50%在5月15日付款,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发文时间:2018-06-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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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付款方式兼具预收货款和分期收款的特点,可以参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粤国税函〔2008〕434号)的规定,货款由购买方在一定期限内分多期支付,无论货款的收取在发货的前或后,均应视为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参照粤国税函〔2008〕434号规定,预收货款50%,4月份发货,合同约定剩余50%在5月15日付款,按分期收款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收的50%的货款在4月发出时确认收入,税率是17%;剩余的50%的货款按合同约定的日期5月15日确认收入,税率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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