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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 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因此,只有上市公司和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他企业个人股东分红的个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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