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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4月所属期申报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计算加计抵减额。所以4月之前开具的发票在4月抵扣也可以做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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