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问: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人身保险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其他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上述规定的保费收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三十六期热点问题,2026年7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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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7/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答疑增值税法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是多少?

增值税法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是多少?

问:增值税法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包括:1.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2.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的电力;3.销售自来水;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6.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包括: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2.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3.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4.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5.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等。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包括: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2.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3.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4.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5.自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7.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三十六期热点问题,2026年7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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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7/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答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常见问题解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问题二:缴费对象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厦府[2006]126号”)文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题三:厦门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厦府[2006]126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已达0.8%的,仍需履行申报义务。

问题四:如何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年应缴费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8%-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社平工资×60%

注:申报所属期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厦门市统计局发布的2025年度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31747元。

问题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中“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填报口径为月均人数。

月均人数=各月在职职工人数累加÷上年开业月数

例:A公司2025年8月开业,11月注销,8至11月用工人数分别为40、45、45、55,则A公司2025年度月均人数=(40+45+45+55)÷4=46.25人。(人数可以不为整数)

问题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什么优惠政策呢?

答: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优惠政策如下:

(一)分档减缴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免征政策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述两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问题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于2026年8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申报缴纳。

问题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哪些申报缴费渠道?

答:缴费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申报缴费:

1.电子税务局网站;

2.电子税务局App;

3.办税服务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2026年8月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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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答疑支持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支持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问题一: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问题二: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及个人合伙人,有何备案要求?

答:(1)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问题三: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如何在申报时进行投资额抵扣的填写?

答: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2019年度以后进行投资额抵扣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投资抵扣"栏。

问题四: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有何备案要求?

答: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问题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如何处理?

答: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3.《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网站(2026年8月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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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答疑小微企业套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即问即答

小微企业套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即问即答

问:当前,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项目较多,主要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税收征管中发现,一些纳税人通过人为拆分收入的手段,让自己始终停留在"小微企业"阶段,从而持续享受税收优惠,这有悖于税收优惠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初衷。对此应如何加强税收监管?

答:根据民法有关精神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经营行为是否具有合理目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判断,对明显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行为予以税收调整,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促进税收公平的题中应有之意。概括来看,判断不合理拆分收入的标准,大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看动机是否合理。合理拆分需符合行业惯例与企业发展战略,能够带来管理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等实际效益,而非单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而不合理拆分以减少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拆分前后企业整体经营规模、业务结构无实质变化,仅通过拆分使经营收入适用更低税率或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看业务是否真实。合理拆分后的主体应当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完整的业务流程,包括组织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能够提供完整的业务洽谈记录、合同协议、履约凭证等资料,不存在资产共用、人员混同、决策集中控制等情况,各主体收入与其实际业务匹配;而不合理拆分的主体往往"一址多证",注册地址为虚拟办公空间或同一地址,无实际经营人员与业务痕迹,现场仅存放少量办公用品,无实际经营活动。

三是看交易是否公允。合理拆分的主体间交易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商品销售价格、服务收费标准与市场同类交易一致,能够提供第三方报价单、行业公允数据等证明材料;而不合理拆分往往通过低价销售、无偿服务等方式转移利润,通过利润转移实现整体税负降低。

附表中列出"合理商业目的"税收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可按此参考,具体执法时需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向纳税人阐明执法依据,确保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附表:"合理商业目的"税收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

一、判断标准

(一)动机是否合理

正面清单:符合行业惯例与企业发展战略,能够带来管理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等实际效益,而非单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

负面清单:以减少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分拆前后企业整体经营规模、业务结构无实质变化,仅通过分拆使收入适用更低税率或享受税收优惠。

(二)业务是否真实

正面清单:应当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完整的业务流程,提供完整的业务洽谈记录、合同协议、履约凭证等资料,不存在资产共用、人员混同、决策集中控制等情况;各主体收入与其实际业务匹配。

负面清单:往往"一址多证",注册地址为虚拟办公空间或同一地址,无实际经营人员与业务痕迹,现场仅存放少量办公用品,无实际经营活动。

(三)交易是否公允

正面清单: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商品销售价格、服务收费标准与市场同类交易一致,能够提供第三方报价单、行业公允数据等证明材料。

负面清单:通过低价销售、无偿服务等方式转移利润,通过利润转移实现整体税负降低。

二、主要类型

(一)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分拆(正面清单)

一是业务板块拆分。为实现精细化管理、专业化运营或聚焦核心业务,将不同业务板块(如研发、生产、销售、服务)拆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各主体具备独立的组织架构、人员团队和业务范围,以提升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如,家电制造商将智能家居研发业务拆分为独立子公司,专注技术创新与市场拓展。

二是风险隔离拆分。为防范经营风险传导,将不同风险等级的业务拆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实现业务隔离,也属于业务板块拆分的一种特殊情形。如,物流公司将危险品运输与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分别设立公司,避免单一业务风险影响整体经营;制造企业将研发业务拆分成立独立的研发公司,分散研发失败风险。

三是区域拓展拆分。为拓展市场或享受特定区域政策(非税收优惠类),在不同区域设立子公司,拆分对应区域的业务收入。如,将不同地域的门店注册为独立经营主体,具备独立核算、自主管理的业务实质,各主体独立负责所在区域的经营活动,实现管理流程优化、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能的目的。

四是资产剥离与重组拆分。企业为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或满足特定监管要求,将部分资产(连同相关业务和人员)剥离出去,成立独立的法人主体,实行运营收入独立核算,实现资产的专业化管理和高效利用,聚焦核心资产,满足上市公司合规要求或特定交易需求。

五是家族企业传承与股权激励拆分。家族企业为实现代际传承或对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将部分业务或资产通过合法的股权架构设计,分配给家族成员或激励对象设立的企业,从而明晰产权结构、激励核心员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分拆(负面清单)

1.主体拆分。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个体工商户甚至空壳企业等方式,将一个经营主体的经济活动拆分至多个主体,通过控制单一主体的经营规模,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一体同质拆分。同一控制主体设立多家经营范围高度同质化的主体,各主体表面上独立经营,实际上人员、场所、资产高度混同(典型现象是"一址多户""一人多户");

二是多户空壳拆分。同一实际控制人利用自身、家庭成员、员工等身份注册多家关联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从事同类型业务,将整体业务拆分至各个经营主体,各主体无实际业务,仅作为收入拆分载体。

2.合同拆分。通过虚增交易环节、分拆合同等方式,将一项金额较大或周期较长的业务,拆分为多个时间相近、金额较小(通常低于增值税起征点或小微企业优惠标准)的独立合同,或通过"中间商"主体分摊利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网站(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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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3/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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