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转企」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问题】「个转企」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复】1.增值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2.企业所得税:(1)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行业,且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4)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3.契税:(1)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2)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4.六税两费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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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答疑对使用新能源的汽车是否有车船税税收优惠?

对使用新能源的汽车是否有车船税税收优惠?

问:对使用新能源的汽车是否有车船税税收优惠?

答: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5;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财税〔2018〕74号附件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近期热点问答,2026年8月2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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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疑小微企业套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即问即答

小微企业套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即问即答

问:当前,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项目较多,主要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税收征管中发现,一些纳税人通过人为拆分收入的手段,让自己始终停留在"小微企业"阶段,从而持续享受税收优惠,这有悖于税收优惠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初衷。对此应如何加强税收监管?

答:根据民法有关精神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经营行为是否具有合理目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判断,对明显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行为予以税收调整,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促进税收公平的题中应有之意。概括来看,判断不合理拆分收入的标准,大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看动机是否合理。合理拆分需符合行业惯例与企业发展战略,能够带来管理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等实际效益,而非单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而不合理拆分以减少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拆分前后企业整体经营规模、业务结构无实质变化,仅通过拆分使经营收入适用更低税率或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看业务是否真实。合理拆分后的主体应当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完整的业务流程,包括组织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能够提供完整的业务洽谈记录、合同协议、履约凭证等资料,不存在资产共用、人员混同、决策集中控制等情况,各主体收入与其实际业务匹配;而不合理拆分的主体往往"一址多证",注册地址为虚拟办公空间或同一地址,无实际经营人员与业务痕迹,现场仅存放少量办公用品,无实际经营活动。

三是看交易是否公允。合理拆分的主体间交易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商品销售价格、服务收费标准与市场同类交易一致,能够提供第三方报价单、行业公允数据等证明材料;而不合理拆分往往通过低价销售、无偿服务等方式转移利润,通过利润转移实现整体税负降低。

附表中列出"合理商业目的"税收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可按此参考,具体执法时需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向纳税人阐明执法依据,确保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附表:"合理商业目的"税收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

一、判断标准

(一)动机是否合理

正面清单:符合行业惯例与企业发展战略,能够带来管理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等实际效益,而非单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

负面清单:以减少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分拆前后企业整体经营规模、业务结构无实质变化,仅通过分拆使收入适用更低税率或享受税收优惠。

(二)业务是否真实

正面清单:应当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完整的业务流程,提供完整的业务洽谈记录、合同协议、履约凭证等资料,不存在资产共用、人员混同、决策集中控制等情况;各主体收入与其实际业务匹配。

负面清单:往往"一址多证",注册地址为虚拟办公空间或同一地址,无实际经营人员与业务痕迹,现场仅存放少量办公用品,无实际经营活动。

(三)交易是否公允

正面清单: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商品销售价格、服务收费标准与市场同类交易一致,能够提供第三方报价单、行业公允数据等证明材料。

负面清单:通过低价销售、无偿服务等方式转移利润,通过利润转移实现整体税负降低。

二、主要类型

(一)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分拆(正面清单)

一是业务板块拆分。为实现精细化管理、专业化运营或聚焦核心业务,将不同业务板块(如研发、生产、销售、服务)拆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各主体具备独立的组织架构、人员团队和业务范围,以提升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如,家电制造商将智能家居研发业务拆分为独立子公司,专注技术创新与市场拓展。

二是风险隔离拆分。为防范经营风险传导,将不同风险等级的业务拆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实现业务隔离,也属于业务板块拆分的一种特殊情形。如,物流公司将危险品运输与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分别设立公司,避免单一业务风险影响整体经营;制造企业将研发业务拆分成立独立的研发公司,分散研发失败风险。

三是区域拓展拆分。为拓展市场或享受特定区域政策(非税收优惠类),在不同区域设立子公司,拆分对应区域的业务收入。如,将不同地域的门店注册为独立经营主体,具备独立核算、自主管理的业务实质,各主体独立负责所在区域的经营活动,实现管理流程优化、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能的目的。

四是资产剥离与重组拆分。企业为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或满足特定监管要求,将部分资产(连同相关业务和人员)剥离出去,成立独立的法人主体,实行运营收入独立核算,实现资产的专业化管理和高效利用,聚焦核心资产,满足上市公司合规要求或特定交易需求。

五是家族企业传承与股权激励拆分。家族企业为实现代际传承或对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将部分业务或资产通过合法的股权架构设计,分配给家族成员或激励对象设立的企业,从而明晰产权结构、激励核心员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分拆(负面清单)

1.主体拆分。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个体工商户甚至空壳企业等方式,将一个经营主体的经济活动拆分至多个主体,通过控制单一主体的经营规模,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一体同质拆分。同一控制主体设立多家经营范围高度同质化的主体,各主体表面上独立经营,实际上人员、场所、资产高度混同(典型现象是"一址多户""一人多户");

二是多户空壳拆分。同一实际控制人利用自身、家庭成员、员工等身份注册多家关联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从事同类型业务,将整体业务拆分至各个经营主体,各主体无实际业务,仅作为收入拆分载体。

2.合同拆分。通过虚增交易环节、分拆合同等方式,将一项金额较大或周期较长的业务,拆分为多个时间相近、金额较小(通常低于增值税起征点或小微企业优惠标准)的独立合同,或通过"中间商"主体分摊利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网站(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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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3/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销售罕见病药品有什么税收优惠?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规定,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自2020年10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上述通知已发布的部分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附件2确定税号。

   三、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规定,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二、自2022年12月1日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中罕见病药品制剂序号9“氘丁苯那嗪”按本公告附件2确定的税号执行。

   三、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

   四、本公告附件3所列药品应视为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清单中对应药品活性成分名称/活性成分通用名称一致,并按上述政策规定的实施日期及要求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15.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文件规定,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中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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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2-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跨境电商有什么税收优惠?

【回答】

一、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

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符合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票免税政策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综试区内适用“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跨境电商企业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五、跨境电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原状退运进境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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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1-14
来源: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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