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河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当期收入的实现?

参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29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的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三条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对建筑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主要材料的纳税人,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以材料拨付单(调拨单)或单项工程取费表上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


第十五条  当纳税人提供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定其工程进度,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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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4-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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