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


  附件: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承担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业务企业名单


  1.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


  3.天津市东丽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天津贯庄国家粮食储备库


  5.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分公司


  6.天津利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7.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8.天津塘沽国家粮食储备库


  9.天津汉沽国家粮食储备库


  10.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粮食储备库


  11.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2.利达粮油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13.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


  14.天津市宝坻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5.天津市宝坻京东粮油储运贸易有限公司


  16.天津黄庄洼米业有限公司


  17.天津市武清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8.天津运东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19.天津雍阳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0.天津津武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1.天津静海城东国家粮食储备库


  22.天津市静海县第二粮库


  23.天津市静海古城粮食储备库


  24.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粮站


  25.天津利达粮油储运有限公司


  26.天津市宁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27.天津市宁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第一粮库


  28.天津市宁河区苗庄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9.天津市西青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0.天津西青国家粮食储备库


  31.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2.天津市西青区军粮供应站


  33.天津利达华鹰粮油储运有限公司


  34.天津市蓟州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5.天津市蓟州区上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6.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7.天津市蓟州区邦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8.天津市北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9.天津市北辰区朱唐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0.天津北仓国家粮食储备库


  41.天津市津南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2.天津津南国家粮食储备库


  43.天津市津南区小站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4.天津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45.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


  46.九三集团天津大豆科技有限公司


  47.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


  48.天津市全兴源牛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49.天津市友诚万象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50.天津市津张清真肉类有限公司


  51.天津二商迎宾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52.天津市肉类联合加工厂


  53.天津市铭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54.天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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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11-20
文号:津财税政[2019]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上海税务部门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的关键之年。近年来,本市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确保各项减税政策措施落地,对降低企业负担、助推转型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新时代背景下,进一步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既是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职责所在,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质量推进新时代上海税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的2018年税收工作要求,结合本市2018年税收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重要意义


  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重大历史机遇期。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推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以自主创新的技术带动质量效益提高;建立有利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体制机制,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更好地利用全球市场和资源。本市目前正在全力打响“四大品牌”、深入推进“五个中心”建设,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进一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等工作正稳步推进,降低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等工作持续深化。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发挥税收调节经济职能作用,对服务国家战略推进、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在新时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不折不扣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贡献力量。


  二、紧扣实际,聚焦重点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全面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不打折扣、不变形走样。同时,紧扣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推进重点税收优惠政策(详见附件)落地。2018年要围绕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聚焦国家战略及本市重点工作推进,着重落实以下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各项减税降负措施。对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三项新措施,即增值税税率由17%和11%分别调整至16%、10%,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政策予以认真落实。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等7项新出台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


  (二)落实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税收政策。全面落实本市2017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中“44.落实各项税收扶持政策”罗列的税收政策及市局编制发布的《文化创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中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支持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做大做强;


  (三)落实支持国资国企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对本市国有企业转型创新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清理推出一批“三个一批”改革事项,以及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工作,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支持改革顺利推进;


  (四)落实鼓励创新支持转型发展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等各项鼓励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动能;


  (五)落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落实工作,支持社会就业和民生发展;落实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创投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社会创业创新;


  (六)落实支持绿色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加强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节能环保类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三、注重实效,把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涵养税源的理念,坚决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各项减税措施落到实处。市区两级税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参加全国税务系统税收政策解读辅导视频会议,对解读的各项税收政策,要按照政策内涵和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各基层分局要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分工。市局业务处室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研究,指导基层分局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形成落实政策的工作合力。


  (二)扎实推进落实。结合本市降低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等工作开展,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利用12366热线、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宣传渠道,力求政策宣传广覆盖。结合“大调研”工作开展,主动走进企业、园区开展需求调研和政策宣讲,以问题为导向解决政策落实堵点。开展政策培训,对增值税税率由17%和11%分别调整至16%、10%,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等新出台减税政策,做好纳税人政策辅导,确保应知应会。加强数据分析,依托金三系统和税收大数据,对未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识别、分析、提醒,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


  (三)开展执行反馈。各分局、市局业务处室应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反馈,特别是要针对今年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加强执行分析,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征管实际提出完善政策建议。各单位第一至三季度每季度应至少报送一篇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通过OA和纸质报送市局法规处),第四季度报送全年反馈报告目录。市局将择优向总局报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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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8
文号:沪国税函[2018]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持续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本市持续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创新转型的重要一年。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聚焦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领域和重要目标,持续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断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水平,为服务国家战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的2017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明确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稳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降低企业负担、巩固提升实体经济、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为核心,以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为支撑的经济发展新动能持续增强。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国资国企等改革工作不断深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经济职能作用,对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新动能培育与传统动能改造提升、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融合互动、供给与需求的有效衔接具有重要作用。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提升站位,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地方改革任务推进、市场主体需求,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更加主动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内容


  要坚持全面落实和重点突出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认真全面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又要紧扣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三去一降一补”、发展“四新经济”、扶持小微企业、促进节能环保等方面,着力做好以下税收政策的落实:一是继续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围绕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要求,持续推进政策落实。根据国家“关于增值税税率由四档简并至三档”的统一部署,做好新政策的对接落地和政策宣传。二是贯彻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贯彻实施好已有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措施。及时落实国家即将出台的“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税收政策”,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政策红利。三是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创新创业税收政策。进一步做好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奖励递延纳税等各项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国家即将出台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的政策;四是落实好节能环保类税收优惠政策,如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政策,稳妥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准备工作,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落实坚决依法收好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坚决打击偷骗税等“四个坚决”要求,树立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涵养税源的理念,坚决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各单位、各部门要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形成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聚焦重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靠前一步,注重落实质效。要积极做好新出台和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对接落实,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联合公众媒体和机构举办主题宣传与特色宣传,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确保应知尽知。要以纳税人的需求为着力点,分析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堵点”和“痛点”,确保应享尽享。强化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第三方的沟通协调,创新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涵,在优惠政策落实中主动借力,将政策落实关口前移。


  (三)跟踪反馈,确保效应显现。深入调研、细化分析,做好税收政策执行反馈工作,推动政策积极效应持续显现。一是积极思考,主动研究。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法〔2014〕10号)的要求,按季度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各单位对于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的事项,应按照《上海市税收业务事项操作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市局对口处室进行主动立项。二是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工作动态、税务简报等渠道,及时反映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经验做法。三是巩固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管服”相结合,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提升政策落实实效。


  另经梳理,将近期本市税务部门应予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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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4
文号:沪国税函[2017]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也是上海税务系统提升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质量水平的重要一年。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本市税务系统2019年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围绕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按照本市税务工作会议要求,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减税降费措施落地,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增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是今年税务部


  门的政治任务和“头号工程”。近年来,本市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国


  家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对降低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全社会对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还有很多期盼。为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并于近期推出了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等减税措施。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措施,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切切实实地拿出“实”办法、“硬”措施,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全面把握、聚焦重点,落实好包括减税降费措施在内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是发挥宏观经济政策作用和服务微观经济运行的重要途径。实施减税降费,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举措。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两方面共同推进,一方面,要聚焦当前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地;另一方面,要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推进包括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支持创业就业、鼓励创新、保障民生、推动绿色发展、支持改革发展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2019年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国家战略实施及本市重点工作推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着重落实以下方面政策措施(具体详见附件):


  (一)落实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


  对国家今年推出的一系列普惠性与结构性减税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落实年初国家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加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幅度减免“六税两费”,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执行好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对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等改革措施。落实其它已出台减税降费措施。


  (二)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政策措施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税务总局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措施,结合本市税务部门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意见措施,对地方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落实国家出台的普惠性和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确保民营企业享受减税降费红利。


  (三)落实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措施


  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稳增长首要是为保就业,就业优先政策要全面发力。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各项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加大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国家扩大初创科技型企业范围政策。落实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以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按规定依次扣减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落实鼓励创新税收政策措施


  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落实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至75%。对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落实国家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落实保障民生税收政策措施


  全面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执行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继续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落实对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落实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支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六)落实支持绿色发展税收政策措施


  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发挥“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正向减排激励效应。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七)落实服务改革发展税收政策措施


  落实企业改制重组有关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做强做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落实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加强组织、多措并举,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全部落地


  (一)加强组织,狠抓责任落实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作为今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主题,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市区两级税务部门要以成立的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为抓手,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减税降费工作相结合,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形成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聚焦重点落实减税降费措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多措并举,推进政策实施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着力强化政策宣传辅导,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要创新方式、加大力度,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通过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政策辅导,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确保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要结合大数据技术,加强政策落实风险分析监控,确保政策落实无盲区。加强政策执行反馈,针对今年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完善政策和征管的建议。各区税务局,第二、三税务分局,各稽查局,以及市局各业务处室,第一至三季度每季度应至少报送一篇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通过OA和纸质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第四季度报送全年反馈报告目录。市局将择优向税务总局报送。


  (三)抓好督促考评,务求全面落实


  税务总局今年将以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为重点,开展减税降费工作督导督查。本市税务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应将工作做在前头、做在实处,圆满完成税务总局布置的各项任务。市局今年已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严格实施考评督促,推进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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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5
文号:沪税函[2019]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今年是全面脱贫攻坚决胜之年,进一步做好税收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十分重要。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助力脱贫攻坚税费政策,支持全面脱贫攻坚工作。税务总局前期发布了新版《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详见附件),从六大方面梳理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全面予以落实。今年,税务总局、市局将落实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纳入绩效考评。为进一步促进相关政策落实,更好发挥税收政策支持脱贫攻坚作用,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政策宣传再加强


  各单位要通过税务网站(网页)、税务微信公众号、12366税务热线等渠道,对新版《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开展再宣传,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立足上海不是脱贫攻坚战场,是重要扶贫支援力量的实际,重点宣传如下税收支持政策:一是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对目标脱贫地区开展扶贫捐赠;二是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鼓励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三是落实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在沪创业就业;四是新版指引中其他有关政策。


  二、落实政策更精准


  主动融入区委区政府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有关机制,注重收集本地区参与脱贫攻坚企业有关信息。加强与扶贫工作部门、政府合作交流办、人社部门等单位的对接沟通,及时获取参与扶贫企业名单,做好“点对点”政策宣传辅导,实现精准落实。加强申报表填写讲解辅导,帮助企业及时正确享受优惠政策。加强申报情况分析,发现不正确申报,要及时提醒纠正。


  三、政策反馈要及时


  各政策落实单位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随时收集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建议,并按照绩效考评要求,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报送政策执行有关情况。要重视与其他部门信息沟通,广泛听取意见,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答疑解惑。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市局。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研究和指导,确保税收政策落地见效,更好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脱贫攻坚的支持引导作用。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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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20-06-09
文号:沪税办发[2020]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20]31号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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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3
文号:财税[2020]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综[2019]198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部分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市建设委、市人防办,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第76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部分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二)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三)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认同意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本通知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二、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三、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对上述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减免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第7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20日


  (联系人:田淑军;联系电话:5559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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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20
文号:京财综[2019]19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0年第一批北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

  为做好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根据《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的规定,对2020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2018年之前(含2018年)获利,且在优惠期内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及可延续性享受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于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资料。

  2.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纸质备案资料须严格按照《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的要求。

  二、申报时间

  享受本市2020年第一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资料。税务机关应在6月20日前将备案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提交给核查部门。

  三、核查部门

  1.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备案资料由税务机关提交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

  2.申报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备案资料由税务机关提交给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组织与实施核查工作。

  四、注意事项

  1.请各企业认真研读本通知中提及的政策文件,提前做好财务审计、软件产品检测等前期工作。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资料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资料不齐全的,会给企业一次补正资料的机会,由核查机构直接通知企业补充资料。

  五、联系方式

  市经信和信息化局信软处  陈光明  55578429

  市发展和改革委高技术处  杜心康  55590295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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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法[2016]140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住建委、房产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制定以下具体操作办法,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地税、房地产、国土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同时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工作场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按《通知》执行。

  三、纳税人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由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供书面诚信保证(《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见附件2)。

  四、各地要加强沟通配合,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纳税人完税信息在部门间实时互通共享,减少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的环节和负担。

  附件:

  1.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

  2.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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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2
文号:财税法[2016]1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7年第1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资源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三下”的具体范围

  建筑物是指依法批准和历史形成的非临时性建(构)筑物(因采矿拆迁补偿的除外),具体范围是:港口、国防工程设施、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电力工程设施、公路(高速、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城镇及乡村集中工业和民用建筑区等。

  铁路的具体范围是:国家及企业的准轨铁路等,不包括矿区企业用窄轨铁路。

  水体的具体范围是:常年蓄水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矿床直接充水且需要疏干排水的岩溶地下水。

  二、开采“三下”矿产资源,需取得由相关主管部门(矿山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开采设计或矿山安全生产批复文件。

  三、开采“三下”压覆的矿产资源,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66号)的要求,由采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委托有能力的编制单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的说明材料,连同矿山开采设计或矿山安全生产批复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减税情况有异常的,应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进行调整。主管地税机关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共同做好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税备案的减税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税事宜。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25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解读《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确保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在我省贯彻落实到位,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认真研究,结合我省实际, 对“三下”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建筑物、铁路、水体的具体范围。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开采“三下”矿产资源,需取得由相关主管部门(矿山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开采设计或矿山安全生产批复。

  (三)《公告》第三条对开采“三下”压覆的矿产资源,明确采矿权人(或委托有能力的编制单位)要编制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的说明材料,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精神,连同矿山开采设计或矿山安全生产批复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公告》第四条对减免税后续管理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减税情况有异常的,应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进行调整。同时要求主管地税机关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共同做好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三、关于《公告》执行时间

  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16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是对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征管事项的明确,本公告则是对上述公告有关具体事项的明确和补充,因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税备案的减税事项,按2017年第2号公告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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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5
文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7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8]12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职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符合规定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的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掌握。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政府统计部门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我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实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每平方米补贴333元;实行按月发放的,补贴标准为本人月工资的13%。今后,合肥市人民政府如有新公布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合地税[2008]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合地税[2008]21号)基础上进行修订,以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名义发布。

  二、公告与原文件相比有哪些调整?

  本公告与合地税[2008]21号内容完全一致,仅在表述上略作修改,目的是更清晰地描述政策所针对的问题,弥补没有被转发文件而造成的理解困难。

  三、公告自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合地税[2008]2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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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法[2018]983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交通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实行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战略在车船税政策上的具体体现。为将优惠政策贯彻好、执行好,提高精准落实效率,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优惠政策的知晓度和精准应用度。《通知》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范围既包括节能乘用车、商用车,也包括新能源汽车、船舶,范围大、覆盖广、产品技术标准多;执行对象既包括新《目录》公告后目录所列节能、新能源车船,也包括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涉及优惠政策延续执行。各级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要充分运用各种有效宣传方式,加强对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宣传,鼓励消费者提高节能环保意识,绿色消费、节能消费;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办税大厅工作人员和车船税代收代缴机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优惠政策的应用,提高优惠政策兑现的精准度,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二、优化办税服务,提高优惠政策办理效率。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落实国家“放管服”和省政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各项具体要求,实行车船税优惠政策办理备案制,推行纳税人办税“最多跑一次”;要通过强化部门配合、系统互联和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实行网上办税和业务联办,让信息跑网路,纳税人不跑路。各级税务机关和代收代缴义务人要分别做好对金税三期系统和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交强险平台、保险出票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并制定有效应急预案,保证各系统运转顺畅,连接畅通,运行安全,为优惠政策落实落地提供可靠技术保障。

三、强化分析和信息比对,防范优惠政策落实风险。各级税务机关要抓好直征部分和“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车船税收入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季度统计分析工作,并以半年为周期对车船税征收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向同级财政、经济和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本地区征管情况、存在问题特别是优惠政策落实存在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为多部门联合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完善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季向政府公共信息平台提供符合优惠条件的船舶登记数据信息,为税务机关开展信息比对提供条件。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运用涉税信息和“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数据信息,开展享受优惠政策车船销售、登记、征免数据与车船税减免税凭证的比对,定期开展对征收和代征工作的检查,防范征管漏洞和假票,切实将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交通厅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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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财税法[2018]9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税发[2019]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2018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有力促进了创业就业,有效推动了社会经济发展。为确保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稳就业、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将就业政策置于宏观经济政策层面以及鼓励创业创新等部署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将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实施减税降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减税降费政策全面推行、精准落地。要进一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政策红利实实在在彰显,企业和人民群众获得感实实在在增强。

  二、加强统筹协调,深化部门联动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摆上减税降费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一同部署、一同推进、一同考核、一同落实。要加强沟通,主动联系当地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落实好主管部门前端掌握条件、税务部门终端落实政策,各部门“尽责行政”的边界和责任。要加强配合,减税办、办公室、法规、税政、纳税服务、征管、督察内审、信息中心等部门要群策群力,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上下联动,加强省、市税务局之间交流,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实而又实、细而又细落实好各项工作。

  三、深入广泛宣传,注重精准辅导

  省税务局将结合实施减税降费工作,全面梳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现行有效税收优惠政策,适时修订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完善更新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做好面向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干部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了解知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在抓好常规性宣传的基础上,有效拓展其他宣传渠道,通过政策汇编、问答、图文解读、PPT课件、小视频等形式,以贴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视角加工形成简明平实、通俗易懂的宣传辅导材料,进一步提升政策宣传实效。要增强政策辅导的针对性,对优惠对象、适用范围明确,特别是“名单式”管理的税收政策,要主动向有关部门全面了解掌握适用政策的纳税人名单,进一步将政策“点对点”“面对面”地精准推送到户、精细辅导到位。

  四、简化办理手续,切实便利办税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大幅精简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流程,不断扩展“最多跑一次”范围,打好政策惠民和服务便民的“组合拳”。要注重发挥信息化作用,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全国《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等,以信息化手段实现“名单式”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提升政策享受便利性。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时,凡可以从创业就业主管部门获取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再报送相关资料,全面提高工作效能,切实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

  五、密切跟踪评估,强化监督检查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跟踪问效,深入开展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调研,为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提供政策支持。对政策执行中存在操作性不强、受益面有限、纳税人获得感不明显等问题,要联合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办等部门深度剖析、查找症结、提出建议。要强化监督检查,密切关注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解决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问题。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严格做到“六个一律严查严处”,以严明过硬的纪律确保政策更好地落实落地见效。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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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4
文号:皖税发[2019]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

  为及时掌握我省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强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截至目前全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工作要求

  1、调查工作由各市科技局(含广德市、宿松县科技管理部门,下同)负责组织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情况优惠政策调查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市科技局要对调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高新技术企业要认真准确的填报相关落实情况。

  2、企业登录“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网址:http://61.190.35.107:800/ahismp/cms,以下简称“省系统”),点击企业申报入口,跳转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进行企业信息注册并登录。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登录后跳转回“省系统”,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表》,保存后选择所在市科技局进行提交。

  3、各市科技局请于9月16日前将辖区内企业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表》在“省系统”进行逐一审核并发送,并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一式1份报到省科技厅高新处。

  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人:刘王莲电话:0551-62674421

  网上填报咨询联系人:夏登云电话:0551-65370026


安徽省科技厅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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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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