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可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规定:“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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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在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方面,有何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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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因去年年底提前续保,保险机构未能代收代缴今年的车船税,纳税人需自行办理车船税缴税业务。受疫情影响,到办税服务厅办税有困难,能否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车船税业务?

按照车船税现行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缴纳车船税:一是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二是自行向税务局缴纳。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车船税主要在投保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一般无需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目前代收代缴率达到98%以上。对于少数跨年度提前续保的纳税人,车船税可以在第二年正常续保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但如果验车时尚未到正常续保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又需要提供车船税完税证明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办理车船税缴税业务。目前,大部分省(市)可实现电子税务局全程办理车船税缴税事宜,天津、河北、广东、河南等地税务部门还开发了手机APP予以在线办理。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税务机关大力拓展网上缴税途径,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移动支付等“非接触式办税”方式申报缴纳车船税。

对于少数尚未实现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办理车船税缴税业务的省市,税务部门也采取了预约办理等措施减少办税人员集聚,既确保纳税人及时办理税收业务,又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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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规定:“……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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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7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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