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变化
发文时间:2020-07-30
作者:梁晶晶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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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发布,自2020年7月1日执行,同时,配套的政策解读也出来了。经过两个小时的学习,现把我的个人学习体会与困惑和大家分享一下,欢迎讨论。


  政策背景介绍


  自从2019年1月1日开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和企业所得税很相似了,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扣预缴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累计预扣法,一种是按次预扣法,主要规定如下:


  一、累计预扣法


  该方法是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时采用,计算公式是: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在上述公式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二、按次预扣法


  该方法是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时采用。


  三、预扣的特殊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原本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用按次预扣法计算,但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13号公告的变化


  13号公告有两个重要的变化。


  第一个变化: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举例来说,张三是2020年8月首次取得了工资10000元,如果没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按照原先的规定,他应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5000)×3%=150元。


  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张三预扣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8=-30000元,不需要预扣预缴税款。


  另外,对于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文件中给出了一个概念解释: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我对这个解释是困惑的。前半句能理解,后半句不明白。


  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在2017年17号公告中解释过,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但连续性劳务报酬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吗?没有见过这方面的规定啊。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一般情况下是连续性劳务报酬,但不能说连续性劳务报酬就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所得。两者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不能因为部分有殊规定,就认定整体都是这样规定的。


  文件的意思或许是,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已经错误地适用了累计预扣法方式扣税的纳税人,就不属于本文件中的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不能按照本文件执行了。


  此处仅是我的猜测,需要总局后续明确。


  第二个变化: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也就是说,劳务报酬性质的所得,但不按次预扣,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的方式预缴税款,又明确增加了一类特殊情形,即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收入。


  这类实习收入,是连续性劳务报酬吗?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根据实习时间来定。但没关系,不管多长时间,都可以用累计预扣法扣税。


  另外,实习收入既然是劳务报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实习收入和勤工俭学收入算不算一回事呢?没有明确的解释。我个人理解无须细究,视为一回事,统一免了比较合适。当然,此处也需要等待总局后续明确。


  如何证明身份?


  因为13号公告是针对的是部分纳税人,所以,纳税人如果享受该政策,需要先证明自己的身份。


  新入职的大学生,可以用毕业证或者派遣证来证明;


  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可以用学生证来证明;


  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呢?比如一个失业人员,2020年7月第一次找到一份工作,用什么来证明这是本年首次工作呢?公告给出了一个解决办法,就是可以提供承诺书。


  我觉得这个方式很好,让大家切实感受到一诺千金的分量,你只要承诺了,就可以被少预扣税款,有实实在在的眼前收益。


  会不会有人虚假承诺呢?肯定会有的,但只要查出来,就会被记录在案。每个人的信用记录就是通过这样的事情一点点积累的。我相信,随着信用社会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会爱惜自己的信用记录,不去做这种有损信用的虚假承诺。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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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店家在招用兼职过程中,相关劳务费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具体需要取得哪些凭证,以便扣除后续成本?

  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说,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情形一: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在“补贴大战”下,店家招用的兼职者,多为临时招用,一般不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店家依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适用20%—40%的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兼职者可以凭提供服务的书面证明(如签订的劳务合同等)、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销售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店家可以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K店为例,受近期“补贴大战”影响,订单量暴增,临时招用3名社会兼职者。K店(位于市区)未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为按小时支付费用、每小时20元的劳务合同。假设7月,社会兼职者李某共工作100个小时,取得劳务费2000元;社会兼职者王某共工作120小时,取得劳务费2400元;社会兼职者张某共工作80小时,取得劳务费1600元。可以看出,K店与社会兼职者李某、王某、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三人取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同时,三人可到K店所在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模块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缴费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李某为例,李某需要在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2000÷(1+1%)×1%=19.8(元);因K店位于市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则李某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9.8×7%×50%=0.69(元);李某共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0.4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分别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4.59元和16.39元。

  K店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为李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20.49-800)×20%=235.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K店应为王某和张某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5.08元和156.72元。K店可以凭李某、王某、张某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实务中,还有一种不太常见的情况——店家与招用的兼职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企业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取得的收入,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例如,假设L餐饮企业与招聘的兼职者孙某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企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按小时计酬,每小时20元,每月结算两次。假设孙某7月共工作80小时,月工资合计1600元。这种情况下,餐饮企业与孙某存在雇佣关系。孙某取得的1600元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L餐饮企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L餐饮企业可以将工资表、考勤记录、“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等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