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令第14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发文时间:2011-01-26
文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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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11年度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为了适应新时期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科学技术部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决定对《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等6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管理试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8件)

  1. 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日

  文  号:(87)国科发综字0810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2. 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0年3月14日

  文  号:(90)国科发策字183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3. 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的审批和复查、备案问题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1月2日

  文  号:(86)国科发综字0013号

  说  明:统一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0号)的规定。

  4. 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6年12月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6〕545号

  5. 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6年12月7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6〕546号

  6. 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11月19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796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7. 《关于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几点说明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19日

  文  号:(93)国科发改字198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8. 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1992年8月15日

  文  号:〔1992〕国科发改字第545号

  9. 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人事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3年12月4日

  文  号:〔1993〕国科发改字第676号

  10. 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8月27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567号

  11. 关于对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2001年7月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1〕230号

  12. 关于申报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科研资助经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2月20日

  文  号:〔87〕国科发干字0111号

  13. 科技人员出国工作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7月17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487号

  14. 关于设立专业组、学科组的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79年12月14日

  文  号:(79)国科发计字752号

  15. 技术引进工作审查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进出口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1年12月23日

  文  号:(81)国科发计字第809号

  说  明:已被《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9年第1号)和《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7年第7号)代替。

  16. 关于对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科技表演进行科技保密审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

  发文时间:1988年12月5日

  文  号:(88)国科密字005号

  说  明:已被《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国保发〔2002〕7号)、《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委 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国科发成字〔1998〕003号)代替。

  17. 八六三计划奖励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8年12月15日

  文  号:(88)国科发新字823号

  说  明:统一适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396号)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的规定。

  18. “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11月14日

  文  号:(89)国科发成字655号

  说  明:已被《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代替。

  19. 八六三计划专家委员会(组)选聘换届的原则和程序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2月13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105号

  20. 国家科委高技术计划专家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2月27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136号

  21. 部门参与八六三计划组织实施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1月14日

  文  号:(92)国科发高字031号

  22. 国家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年度计划项目选项评审认定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4年9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4〕238号

  23.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5年9月2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5〕368号

  24. 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6月10日

  文  号:(86)国科发综字0390号

  说  明:已被《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代替。

  25.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4月19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6〕165号

  说  明:已被《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代替。

  26. 建立科技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8年2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8〕052号

  27.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

  28.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1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1〕4号

  29. 关于自然科学类期刊审批手续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2年8月24日

  文  号:(82)国科发条字148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0. 全国科技情报刊物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5年9月10日

  文  号:(85)国科发情字893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1.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863计划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8月31日

  文  号:(87)国科发条字0627号

  说  明:已被《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代替。

  32. 国家科委关于“863”计划自由外汇使用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2月6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065号

  33.“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7月16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第501号

  34. 科学技术期刊审读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5月5日

  文  号:(92)国科发情字304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2年9月24日

  文  号:(92)国科发财字661号

  36. 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12日

  文  号:(93)国科发财字132号

  说  明:已被2006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代替。

  37. 科技期刊作者、审者、编者工作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4年8月2日

  文  号:国科发信字〔1994〕149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8. 关于落实中办发〔1999〕30号文件精神调整科技期刊结构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1999年12月22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9〕614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9.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科技经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8月18日

  文  号:(93)国科发财字441号

  说  明:新的经费管理要求已在各类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中体现。

  40. 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应用示范工程实(博客)施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5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高字〔1997〕250号

  41. 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12月15日

  文  号:国科发高字〔2003〕433号

  说  明: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由省级科学技术部门进行认定和管理,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和管理适用《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7〕403号)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国科办高字〔2007〕75号)。

  42. 中欧伽利略计划合作专项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发文时间:2005年9月22日

  文  号:国科高函〔2005〕57号

  说  明:已被《中欧伽利略计划合作专项内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国科高函〔2005〕62号)代替。

  43. 重点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12月6日

  文  号:(89)国科发高字700号

  说  明: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已调整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引导经费,其使用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执行。

  44.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评议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8月8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565号

  说  明: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已调整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引导经费,其使用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执行。

  45. 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外交换和国外引种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农业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0年4月12日

  文  号:(80)国科发四字366号

  说  明:统一适用《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6. 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司

  发文时间:1992年4月6日

  文  号:〔92〕国科改字018号

  说  明:已被《科技兴县(市)专项管理办法》(国科发农字〔2007〕476号)代替。

  47. 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人事部

  发文时间:2004年12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4〕542号

  说  明:已被《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国科发农〔2009〕242号)代替。

  48.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实施指南(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8月6日

  文  号:国科发社字〔1996〕342号

  49.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执行情况验收检查指南(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8月6日

  文  号:国科发社字〔1996〕342号

  50. 我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过程中对外开展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项目合作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外交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气象局

  发文时间:1997年9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社字〔1997〕473号

  5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3年5月7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129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5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3年5月7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129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53.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研究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6月6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175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54. 关于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6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212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55. “《发明奖励条例》若干条款的说明”及《发明申报书》编写格式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3年1月26日

  文  号:(83)国科发管字044号

  说  明:统一适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的规定。

  56. 关于改进国家发明奖报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2月17日

  文  号:〔1986〕国科发奖字第0086号

  说  明:统一适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的规定。

  57. 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4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奖字〔1997〕162号

  58.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8月1日

  文  号:国科发奖字〔1997〕353号

  说  明: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代替。

  59. 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8年2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奖字〔1998〕033号

  60. 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4年2月22日

  文  号:(84)国科发管字141号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同苏联、东欧国家相互有偿转让科技成果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8年6月18日

  文  号:(88)国科发成字330号

  62. 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1月9日

  文  号:(90)国科发成字024号

  说  明:已被《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代替。

  63. 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发文时间:1986年6月15日

  文  号:(86)国科发成字0503号

  说  明:已被《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规定》(国科发市字〔1990〕092号)代替。

  64.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奖励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5年12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1995〕507号

  65. 火炬计划统计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计划办公室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综合计划司

  发文时间:1996年1月11日

  文  号:国科火字〔1996〕02号

  说  明:已被《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3〕30号)代替。

  66.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8月4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1997〕357号

  说  明:已被《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代替。

  67. 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

  发文时间:2000年11月3日

  文  号:国科火字〔2000〕120号

  说  明:统一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

  68.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5年1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5〕15号

  说  明:已被《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代替。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1. 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79年10月5日

  文  号:(79)国科发条字578号

  2. 关于启动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时间:2004年8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4〕260号

  3. 关于科技情报刊物政策性补贴的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0年7月7日

  文  号:(80)国科发研字482号

  4. 关于科技情报刊物公开发行的规定(试行草案)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0年5月26日

  文  号:(80)国科发研字396号

  5. 新型器材出口工作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1年1月31日

  文  号:(81)国科发二字040号

  6. 全国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4年4月30日

  文  号:(84)国科发情字340号

  7. 国家科委科技项目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9月22日

  文  号:(86)国科发条字0658号

  8.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考核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7日

  文  号:(87)国科发条字0842号

  9.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中心考核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7日

  文  号:(87)国科发条字0850号

  10. 军工技术转民用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6月7日

  文  号:(89)国科发成字301号

  11. 关于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5月18日

  文  号:(89)国科发财字263号

  12. 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12月11日

  文  号:(89)国科发财字714号

  13.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工商银行

  发文时间:1990年4月21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289号

  14. 关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89年12月13日

  文  号:〔1989〕国科发财字723号

  15. 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6月14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433号

  16. 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5月15日

  文  号:(93)国科发财字275号

  17. 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6年7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6〕320号

  18. 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甩图纸”、“甩账表”示范企业评估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司

  发文时间:2008年10月23日

  文  号:国科高便字〔2008〕229号

  19.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和立项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7月22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521号

  20.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7月31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537号

  21. 攀登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3日

  文  号:(93)国科发高字110号

  22.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立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6月10日

  文  号:(93)国科发高字342号

  23.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发文时间:2003年6月18日

  文  号:国科农社函(2003)57号

  24. 技术合同仲裁文书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6月19日

  文  号:〔92〕国科仲字001号

  25. 技术合同仲裁员办案须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20日

  文  号:〔93〕国科仲字006号

  26. 火炬计划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计划办公室

  发文时间:1996年12月17日

  文  号:国科火字〔1996〕110号

  27. 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9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市字〔1997〕433号

  28. 关于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4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市字〔1997〕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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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