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令第14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发文时间:2011-01-26
文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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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11年度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为了适应新时期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科学技术部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决定对《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等6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管理试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8件)

  1. 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日

  文  号:(87)国科发综字0810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2. 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0年3月14日

  文  号:(90)国科发策字183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3. 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的审批和复查、备案问题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1月2日

  文  号:(86)国科发综字0013号

  说  明:统一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0号)的规定。

  4. 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6年12月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6〕545号

  5. 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6年12月7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6〕546号

  6. 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11月19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796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7. 《关于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几点说明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19日

  文  号:(93)国科发改字198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8. 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1992年8月15日

  文  号:〔1992〕国科发改字第545号

  9. 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人事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3年12月4日

  文  号:〔1993〕国科发改字第676号

  10. 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8月27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567号

  11. 关于对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2001年7月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1〕230号

  12. 关于申报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科研资助经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2月20日

  文  号:〔87〕国科发干字0111号

  13. 科技人员出国工作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7月17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487号

  14. 关于设立专业组、学科组的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79年12月14日

  文  号:(79)国科发计字752号

  15. 技术引进工作审查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进出口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1年12月23日

  文  号:(81)国科发计字第809号

  说  明:已被《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9年第1号)和《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7年第7号)代替。

  16. 关于对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科技表演进行科技保密审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

  发文时间:1988年12月5日

  文  号:(88)国科密字005号

  说  明:已被《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国保发〔2002〕7号)、《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委 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国科发成字〔1998〕003号)代替。

  17. 八六三计划奖励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8年12月15日

  文  号:(88)国科发新字823号

  说  明:统一适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396号)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的规定。

  18. “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11月14日

  文  号:(89)国科发成字655号

  说  明:已被《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代替。

  19. 八六三计划专家委员会(组)选聘换届的原则和程序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2月13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105号

  20. 国家科委高技术计划专家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2月27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136号

  21. 部门参与八六三计划组织实施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1月14日

  文  号:(92)国科发高字031号

  22. 国家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年度计划项目选项评审认定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4年9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4〕238号

  23.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5年9月2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5〕368号

  24. 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6月10日

  文  号:(86)国科发综字0390号

  说  明:已被《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代替。

  25.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4月19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6〕165号

  说  明:已被《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代替。

  26. 建立科技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8年2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8〕052号

  27.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

  28.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1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1〕4号

  29. 关于自然科学类期刊审批手续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2年8月24日

  文  号:(82)国科发条字148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0. 全国科技情报刊物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5年9月10日

  文  号:(85)国科发情字893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1.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863计划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8月31日

  文  号:(87)国科发条字0627号

  说  明:已被《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代替。

  32. 国家科委关于“863”计划自由外汇使用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2月6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065号

  33.“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7月16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第501号

  34. 科学技术期刊审读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5月5日

  文  号:(92)国科发情字304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2年9月24日

  文  号:(92)国科发财字661号

  36. 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12日

  文  号:(93)国科发财字132号

  说  明:已被2006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代替。

  37. 科技期刊作者、审者、编者工作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4年8月2日

  文  号:国科发信字〔1994〕149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8. 关于落实中办发〔1999〕30号文件精神调整科技期刊结构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1999年12月22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9〕614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9.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科技经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8月18日

  文  号:(93)国科发财字441号

  说  明:新的经费管理要求已在各类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中体现。

  40. 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应用示范工程实(博客)施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5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高字〔1997〕250号

  41. 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12月15日

  文  号:国科发高字〔2003〕433号

  说  明: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由省级科学技术部门进行认定和管理,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和管理适用《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7〕403号)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国科办高字〔2007〕75号)。

  42. 中欧伽利略计划合作专项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发文时间:2005年9月22日

  文  号:国科高函〔2005〕57号

  说  明:已被《中欧伽利略计划合作专项内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国科高函〔2005〕62号)代替。

  43. 重点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12月6日

  文  号:(89)国科发高字700号

  说  明: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已调整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引导经费,其使用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执行。

  44.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评议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8月8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565号

  说  明: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已调整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引导经费,其使用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执行。

  45. 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外交换和国外引种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农业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0年4月12日

  文  号:(80)国科发四字366号

  说  明:统一适用《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6. 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司

  发文时间:1992年4月6日

  文  号:〔92〕国科改字018号

  说  明:已被《科技兴县(市)专项管理办法》(国科发农字〔2007〕476号)代替。

  47. 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人事部

  发文时间:2004年12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4〕542号

  说  明:已被《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国科发农〔2009〕242号)代替。

  48.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实施指南(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8月6日

  文  号:国科发社字〔1996〕342号

  49.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执行情况验收检查指南(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8月6日

  文  号:国科发社字〔1996〕342号

  50. 我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过程中对外开展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项目合作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外交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气象局

  发文时间:1997年9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社字〔1997〕473号

  5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3年5月7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129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5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3年5月7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129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53.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研究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6月6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175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54. 关于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6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212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55. “《发明奖励条例》若干条款的说明”及《发明申报书》编写格式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3年1月26日

  文  号:(83)国科发管字044号

  说  明:统一适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的规定。

  56. 关于改进国家发明奖报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2月17日

  文  号:〔1986〕国科发奖字第0086号

  说  明:统一适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的规定。

  57. 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4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奖字〔1997〕162号

  58.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8月1日

  文  号:国科发奖字〔1997〕353号

  说  明: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代替。

  59. 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8年2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奖字〔1998〕033号

  60. 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4年2月22日

  文  号:(84)国科发管字141号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同苏联、东欧国家相互有偿转让科技成果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8年6月18日

  文  号:(88)国科发成字330号

  62. 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1月9日

  文  号:(90)国科发成字024号

  说  明:已被《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代替。

  63. 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发文时间:1986年6月15日

  文  号:(86)国科发成字0503号

  说  明:已被《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规定》(国科发市字〔1990〕092号)代替。

  64.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奖励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5年12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1995〕507号

  65. 火炬计划统计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计划办公室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综合计划司

  发文时间:1996年1月11日

  文  号:国科火字〔1996〕02号

  说  明:已被《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3〕30号)代替。

  66.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8月4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1997〕357号

  说  明:已被《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代替。

  67. 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

  发文时间:2000年11月3日

  文  号:国科火字〔2000〕120号

  说  明:统一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

  68.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5年1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5〕15号

  说  明:已被《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代替。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1. 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79年10月5日

  文  号:(79)国科发条字578号

  2. 关于启动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时间:2004年8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4〕260号

  3. 关于科技情报刊物政策性补贴的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0年7月7日

  文  号:(80)国科发研字482号

  4. 关于科技情报刊物公开发行的规定(试行草案)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0年5月26日

  文  号:(80)国科发研字396号

  5. 新型器材出口工作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1年1月31日

  文  号:(81)国科发二字040号

  6. 全国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4年4月30日

  文  号:(84)国科发情字340号

  7. 国家科委科技项目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9月22日

  文  号:(86)国科发条字0658号

  8.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考核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7日

  文  号:(87)国科发条字0842号

  9.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中心考核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7日

  文  号:(87)国科发条字0850号

  10. 军工技术转民用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6月7日

  文  号:(89)国科发成字301号

  11. 关于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5月18日

  文  号:(89)国科发财字263号

  12. 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12月11日

  文  号:(89)国科发财字714号

  13.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工商银行

  发文时间:1990年4月21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289号

  14. 关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89年12月13日

  文  号:〔1989〕国科发财字723号

  15. 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6月14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433号

  16. 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5月15日

  文  号:(93)国科发财字275号

  17. 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6年7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6〕320号

  18. 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甩图纸”、“甩账表”示范企业评估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司

  发文时间:2008年10月23日

  文  号:国科高便字〔2008〕229号

  19.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和立项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7月22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521号

  20.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7月31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537号

  21. 攀登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3日

  文  号:(93)国科发高字110号

  22.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立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6月10日

  文  号:(93)国科发高字342号

  23.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发文时间:2003年6月18日

  文  号:国科农社函(2003)57号

  24. 技术合同仲裁文书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6月19日

  文  号:〔92〕国科仲字001号

  25. 技术合同仲裁员办案须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20日

  文  号:〔93〕国科仲字006号

  26. 火炬计划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计划办公室

  发文时间:1996年12月17日

  文  号:国科火字〔1996〕110号

  27. 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9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市字〔1997〕433号

  28. 关于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4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市字〔1997〕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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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