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1-02-28
文号:国税函[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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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税收宣传是税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宣传工作的要求,准确把握和引导舆论导向,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税收宣传工作

  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大力开展税收宣传,为税收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随着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项改革深入推进,涉税舆情日益复杂,不可控性明显增强,税收宣传工作的外部环境、内在要求及所承载的功能较之以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凸显,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力不断加大。人民群众的税收民主法治意识日渐提高,广大纳税人行使税收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更加强烈。同时,“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的职能作用更加突出,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处理好税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筹集收入与调节分配、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等方面关系,对于税收宣传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涉税舆论环境的复杂性,深刻认识社会进步对税收宣传提出的更高要求,深刻认识税收宣传工作任务的艰巨性,把能否掌握税收宣传的主动权、正确引导涉税舆论、服务税收工作大局作为税务部门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切实提高对社会涉税舆论的敏感性和判断力,积极运用各种新兴媒体和手段,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引导税收热点,疏导公众情绪,凝聚社会共识,树立良好形象,改善税收公共关系,优化税务外部环境,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实际效果

  做好税收宣传,要遵循思想宣传工作的一般规律,突出税收工作特点和税务部门特色。把握税收宣传渐进性特征,循序渐进,坚持不懈地加以推动;把握税收宣传渗透性特征,潜移默化,培养公众的税收法治意识和诚信纳税意识;把握税收宣传联动性特征,整合内部资源,借助外部力量,形成大宣传的工作格局;把握税收宣传互动性特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进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思想共识。要在把握这些特性和工作规律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宣传对象分众化的趋势,积极开展分层次、有针对性的税收宣传。

  (一)围绕纳税人的基本需求,强化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纳税人需求的调查研究,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区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纳税人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宣传。做好税收程序法、实体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掌握税收法律的基本要求。做好纳税人涉税问题的搜集、解答和整理,建立健全税收咨询库。加强新出台税收政策的解读,按照“解读是一般,不解读是例外”的原则,坚持税收政策与解读稿件的起草、审批、发布同步进行,向纳税人说明税收政策制定或调整的目的、意义及背景。加强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宣传,注重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积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配合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

  (二)适应发展形势需要,强化税制改革和税收法制的宣传。大力宣传税制改革在推动科学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要深入宣传“十一五”时期税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做出的贡献,为下一步深化税制改革、促进政策落实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积极开展“六五”普法,做好普法规划的制定和落实,组织编写税收普法资料,抓好税收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军营、进社区、进乡村”活动,扩大税收宣传的覆盖面,提高宣传的针对性。依托博物馆、纪念馆、青少年教育基地等载体,推进青少年税收宣传教育,进一步充实教育内容,丰富宣传教育形式。

  (三)着力形成社会共识,强化税收职能作用和税务形象的宣传。采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大力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深入宣传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更加理性的看待和支持税收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税收热点问题,要及时组织舆论跟进,加强对税收政策特别是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努力掌握话语权。大力宣传税务系统在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岗位创先争优以及反腐倡廉等方面涌现出来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弘扬以先进价值理念为核心的现代税收文化,努力扩大税收工作的社会影响,在全社会形成对税收工作的高度共识。树立公共关系理念,注重与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积极推进税收公共关系建设。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需要,重视开展税收外宣工作。

  三、把握舆论导向,努力提高引导涉税舆论的水平

  弘扬主旋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是税收宣传服务税收工作大局的基本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研究新形势下的舆情动态,努力提高引导涉税舆论和防范、化解舆论危机的能力。

  (一)及时掌握税收舆情动态信息。建立涉税舆情监测工作机制,定期搜集各类媒体对税收工作的报道及评论,并通过处理来信来访、受理投诉举报等形式,广泛搜集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将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借助社会力量,做好税收舆情动态信息搜集和分析工作。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内涉税舆情的搜集和分析,为辅助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税务总局将定期向各地通报舆情信息监测情况。

  (二)主动引导涉税社会舆论。完善税收新闻发布制度,把握有利时机,掌握分寸和节奏,及时公布权威信息,防止政府权威消息空白。税务总局将以通报税收收入、政策调整、税务案件、税收管理重大决定为主要内容,实现税收新闻发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各地也要加大新闻发布工作力度,针对重要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出台,对社会舆论进行预测分析,建立税收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掌握社会公众、媒体对税收工作的关注点,建立税收新闻问题库和答复口径库。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组织网上在线交流、访谈答疑等活动,领导干部要带头与网民进行交流互动。广大税务人员要发挥业务专长,积极参与网上涉及税收工作的讨论,澄清对税收工作的误解和误读。

  (三)加强涉税舆情危机管理。强化税务机关公共危机管理意识,建立税收舆情信息分级处理机制。对公众关注的涉税负面信息,要密切关注信息走向,加强与新闻宣传管理部门的配合,将其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涉税突发性事件,要在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发布客观、准确的信息,避免信息传播失真、失控,掌握话语权。要组织网络评论员或专家以中性、客观的态度进行置评,引导社会公众理性认知。在应急处理工作上,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应急培训,完善应急处置和善后措施,不断提高应对能力。各级税务机关对当地发生的重大涉税舆情事件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及时确定对外宣传口径。

  四、创新工作形式,不断强化税收宣传阵地建设

  税收宣传工作要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和载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做到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

  (一)积极利用新媒体开展税收宣传。认真研究新兴媒体的功能和作用,重视利用手机报、手机短信、博客、微博、论坛、贴吧、视频、动漫、公益广告等新载体开展工作。高度重视和发挥网络媒体的聚焦效应和扩展优势,深入了解网络新闻的传播和写作特点,提高网络新闻的制作质量。大力推进各级税务网站建设,进一步突出税务部门特色,健全网站管理和信息更新机制,整合网上宣传和服务项目,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充分发挥税务网站在税收宣传、信息公开、纳税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巩固拓展传统税收宣传阵地。注重发挥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优势,根据平面媒体、广电媒体等不同特点,精心策划和组织好重大新闻宣传活动。在新闻发布会之外,建立新闻通气制度,通过媒体吹风会、记者见面会、主题说明会、集体采访等方式,定期组织记者就税收中心工作、专题工作进行采风和集中报道。进一步发挥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出版社在税收新闻宣传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努力做到新闻性与导向性、思想性与可读性、指导性与服务性的有机结合。主动加强与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联系,争取其对税收宣传的重视和支持,将税收宣传纳入各级思想宣传工作的全局计划之中。

  (三)培育打造税收宣传品牌。正确处理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的关系,坚持不懈地抓好税收宣传月活动,加强活动策划和组织,进一步提升税收宣传月品牌的美誉度和影响力,并以税收宣传月为龙头,推动日常税收宣传活动,积极构建税收宣传长效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围绕主题,注重特色,集中精力实施重大宣传项目,努力打造税收宣传精品,力争2-3年内在现有基础上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的税收宣传品牌。

  (四)探索推进税收宣传的社会化。密切与财税界、经济界知名专家学者的联系,建立税收宣传专家库,向主流媒体推荐专家采访,定期邀请专家学者就税收工作撰写理论文章或时事评论。充分发挥税务系统人才聚集的优势,动员社会专业力量,内外结合努力创作一批高质量的税收题材文艺作品。深入开展税收宣传课题研究,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指导税收宣传工作实践。积极借助社会资源,采用联合制作、服务外包等形式,深入推进税收宣传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税收宣传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宣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推动税收宣传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加强对税收宣传工作的指导,分管领导要下大力气抓好税收宣传工作,其他局领导要重视和推动分管业务工作的宣传工作。办公厅(室)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承担税收宣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推动职责,各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税收宣传工作,努力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统一高效的税收“大宣传”工作格局。

  (二)落实工作保障。加强宣传工作专门机构建设,国家税务总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和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归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各地也要相应加强新闻宣传机构建设, 省级税务机关要保证不少于2-3人专职从事税收宣传工作。在公务员招录中应适当考虑新闻、宣传专业人才,更新和充实宣传工作力量。加大宣传经费和硬件投入,配好配齐符合工作需要的宣传设备。规范宣传经费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新闻宣传基础资料管理,逐步形成涵盖税收图片、音像资料、动漫作品、公益广告、文艺作品等类型的新闻宣传资料库。

  (三)强化宣传培训。通过经常举办税收宣传工作培训班、宣传工作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加强对宣传人员的专业教育培训,促进相互学习借鉴和共同提高,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税收宣传队伍。各级税务机关要为宣传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在列席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参加综合性会议、调研等重要活动,阅读文件和有关报告,了解上级机关工作部署等方面提供便利,使宣传人员对全局工作和领导意图有更多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

  (四)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宣传工作机构之间应当保持经常、顺畅的联络沟通,对重点宣传项目应当配合呼应,形成声势。税务总局办公厅定期下发《税务系统新闻宣传要点》,加强对宣传工作的指导,并将优秀宣传项目向基层推荐,实现资源共享。各级机关内设部门在组织召开专业性会议及重大活动、研究制定重大税收政策、实施重要征管措施时,要及时与新闻宣传管理机构进行沟通联络,提出宣传需求。加强国、地税局之间的配合,完善国、地税局联合开展税收宣传制度,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搞好合作。

  (五)严肃宣传纪律。各级税务机关新闻宣传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各类重要税收宣传稿件的审核把关,切实把握税收宣传导向和口径。各级税务机关内设部门及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必须由新闻宣传管理机构统一安排。各部门的税收宣传工作联络员要认真履行提供新闻线索、报送宣传稿件等工作职责。对中央级媒体和境外媒体到各地的采访,各地应向税务总局办公厅报备。

    (六)实行绩效评估。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宣传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下考核和表彰的重要指标。积极推荐优秀宣传作品参加税务系统宣传评比工作,对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促进各地税收宣传工作争优创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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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钱奶茶,税也按一分钱确认吗?

店家销售低价商品,与销售正价商品一样,均需确认应税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各税种具体规定虽有不同,但都不能只将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为应税收入。

  前段时间的“补贴大战”,点燃了消费者“奶茶自由、咖啡自由”的热情,个别平台更是交出销售额破纪录的“成绩单”。笔者从安徽省广德市金鑫世贸广场商圈内某著名连锁奶茶品牌(以下称M店)了解到,7月5日—7月18日,该店订单量突破5000单,相当于淡季2个月的销售量。经初步统计,M店近14万元的销售额中,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足6万元,其余金额均为消费券,由平台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商家补贴。

  笔者发现,近期,各平台还在陆续发放“满25减10”“满38减15”等大额满减券,这属于销售商品的价格折扣。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商家让利部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一杯原价20元的奶茶,消费者凑单后,实际只花费几元即可“收入囊中”。那么,前段时间的一分钱奶茶、近期的几元奶茶,税也按一分钱、几元确认吗?

  答案是否定的。笔者提醒店家,低价商品计税不能只以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为标准。那么,店家应如何合规计税?需要注意哪些涉税细节?

  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平台按比例给予店家的补贴,应视为销售对价的一部分,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一般来说,M店等独立经营的小型奶茶店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M店2025年第三季度合计销售额若未超过3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若超过30万元,则需按照1%征收率、简易计税办法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M店(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三季度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则其需要缴纳增值税400000÷(1+1%)×1%=3960.4(元)。

  连锁餐饮企业等主体则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在一般计税办法下,按照“餐饮服务”项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假设7月,某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元,则该餐饮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0÷(1+6%)×6%-1000=4660.38(元)。

  所得税方面

  一般来说,奶茶店、咖啡店等店家,多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明确,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补贴收入。

  对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店家来说,如何申报纳税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明确,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设N咖啡店(个体工商户)2025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且无其他可享受的减免税事项,N咖啡店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0%-1500)×50%=3250(元)。

  实务中,有的店家登记类型为企业,就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的9种类型中包含其他收入,补贴收入便为其中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收入,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笔者提醒,店家不能被外卖平台“大额满减”带来的“泼天富贵”冲昏了头脑,在兴奋之余,须遵循税法有关规定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确认销售额或收入,依法纳税。


招用兼职,劳务费如何处理?

近期,笔者发现,常去消费的某知名奶茶连锁店(以下称K店)中,出现了几名操作略显生疏、有些陌生的店员。询问得知,“补贴大战”下订单暴增,店里不得不招用兼职。而且这不是个例,有的奶茶店、咖啡店甚至动员亲属临时帮忙。

  那么,店家在招用兼职过程中,相关劳务费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具体需要取得哪些凭证,以便扣除后续成本?

  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说,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情形一: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在“补贴大战”下,店家招用的兼职者,多为临时招用,一般不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店家依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适用20%—40%的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兼职者可以凭提供服务的书面证明(如签订的劳务合同等)、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销售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店家可以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K店为例,受近期“补贴大战”影响,订单量暴增,临时招用3名社会兼职者。K店(位于市区)未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为按小时支付费用、每小时20元的劳务合同。假设7月,社会兼职者李某共工作100个小时,取得劳务费2000元;社会兼职者王某共工作120小时,取得劳务费2400元;社会兼职者张某共工作80小时,取得劳务费1600元。可以看出,K店与社会兼职者李某、王某、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三人取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同时,三人可到K店所在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模块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缴费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李某为例,李某需要在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2000÷(1+1%)×1%=19.8(元);因K店位于市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则李某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9.8×7%×50%=0.69(元);李某共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0.4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分别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4.59元和16.39元。

  K店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为李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20.49-800)×20%=235.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K店应为王某和张某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5.08元和156.72元。K店可以凭李某、王某、张某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实务中,还有一种不太常见的情况——店家与招用的兼职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企业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取得的收入,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例如,假设L餐饮企业与招聘的兼职者孙某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企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按小时计酬,每小时20元,每月结算两次。假设孙某7月共工作80小时,月工资合计1600元。这种情况下,餐饮企业与孙某存在雇佣关系。孙某取得的1600元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L餐饮企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L餐饮企业可以将工资表、考勤记录、“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等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