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116号 2007年至2008年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收科研成果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9-07-31
文号:国税发[2009]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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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优秀税收科研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6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评选2007年至2008年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收科研成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至6月组织了2007年至2008年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收科研成果的评选工作。现将评选结果通报如下:

  在这次评选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和税务总局有关单位推荐参评的税收科研成果共计207项,经过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收科研成果评选委员会评审,评选出获奖成果123项,其中,著作26部,一等奖3部,二等奖6部,三等奖17部;论文97篇,一等奖10篇,二等奖27篇,三等奖60篇。上述优秀税收科研成果充分展示了2007年至2008年期间全国税务系统税收科研工作取得的优异成绩,也反映了全国税务系统干部研究能力和专业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税务系统税收科研工作,鼓励全国税务系统的税收科研人员不断提高税收科研水平,多出税收科研“精品”,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为税制改革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007年至2008年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收科研成果给予通报表彰。

  希望获奖单位、个人和各级税务机关及全体税收科研人员再接再厉,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税收科研工作,努力推出更多的优秀税收科研成果,为税收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1.2007年至2008年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收科研成果目录(著作) 

     一等奖3项

  1.纳税评估 山东省国税局 胡金木等

  2.宏观税负税收弹性企业负担相关性实证研究 山东省济南市国税局 张德志

        3.中国税制改革三十年 总局税科所 刘佐

  二等奖6项

  1.公司并购税收问题研究 北京市国税局 邓远军

  2.河南经济发展与国税收入关系研究 河南省国税局 钱国玉等

  3.《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总局所得税司 刘磊

  4.地方税理论与实践 总局税科所 靳东升、李雪若主编

  5.税收司法权初论 总局税科所 靳万军

  6.流转税理论与实践 总局税科所 靳万军、周华伟主编


  三等奖17项

  1.税务稽查疑难案例法理评析 北京市地税局 市地税局、市地方税务学会编

  2.税收与文明演进 安徽省地税局 许国云等

  3.转型与立序:公共财政与宪政转轨 福建省地税局 赖勤学

  4.税魂——中央苏区税收的伟大实践 江西省地税局 省地税局编

  5.优化税制结构研究 山东省国税局 岳树民、李建清

  6.我国纳税评估研究 山东省青岛市国税局 袁有杰

  7.湖北省重点行业税收负担分析 湖北省国税局 省国税局

  8.税源管理实践与创新 湖北省国税局 刘勇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详解(2008年版) 湖北省地税局 姜玉莲

  10.岁月启悟 湖南省国税局 张社安

  11.纳税服务 湖南省国税局 省国税局税科所

  12.中国流转税制研究 海南省国税局 苏筱华

  13.血铸税魂——延安十三年税收纪事 陕西省国税局 赵恒等

  14.税收溯源 陕西省国税局 王雪绒、朱松盈

  15.经济全球化下的税收竞争与协调 总局税科所 靳东升、龚辉文主编

  16.税收信息化管理与税收征管流程优化 总局税科所 朱广俊

  17.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税收问题研究 中国税务出版社 王静波


  2.2007年至2008年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收科研成果目录(论文) 


  一等奖10项

  1.关于风力发电现状及开发利用的调研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 刘景溪

  2.湖北经济税源分析与地税收入可持续增长研究 湖北省地税局 许建国、罗涛、姜玉莲等

  3.广东产业转移转型及税收对策建议的调研报告 广东省地税局 吴昇文等

  4.当代中国税收管理体制的变迁 广西自治区国税局 霍军

  5.“三江源”地区税收分析报告 青海省国税局 饶勇

  6.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机制研究 总局规划核算司 王道树

  7.关于区域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的初步思考 总局税科所 靳万军

  8.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避税与反避税 总局税科所 李雪若

  9.企业集团发展及税收政策刍议 总局税科所 付广军

  10.中国与东盟10国税收协调之探析 总局税科所 刘馨颖


  二等奖27项

  1.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税收政策研究 河北省国税局 吴双录、徐文忠

  2.促进煤炭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政策选择 山西省地税局 陈友福、王久瑾、王怀旭

  3.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黑龙江省国税局课题组

  4.论我国宏观税负的发展趋势 上海市国税局 刘新利

  5.冲突与协调:税收征纳争端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 江苏省国税局 周明、仝德成、宋亚军

  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江苏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影响的调研报告 江苏省地税局课题组

  7.“两法合并”对国税收入及经济税源的影响分析 浙江省国税局课题组

  8.企业集团分机构税收问题研究 安徽省国税局课题组

  9.总部经济、汇总纳税对税源流动的影响 福建省地税局 杨纯华、王红梅

  10.税源管理的影响因素及其完善办法 江西省国税局 邬小婷

  11.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三产”发展 山东省地税局 于希信等

  12.中国中长期税制结构优化研究 河南省地税局课题组

  13.2007——2008深圳市财税经济发展报告 广东省深圳市国税局课题组

  14.广东现代服务业发展及税收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广东省地税局 钟文锋、向景、张俭美等

  15.纳税服务机制创新研究 广东省深圳市地税局课题组

  16.重庆市宏观税负偏低的根源——与京、津、沪的比较与分析 重庆市国税局 郑殿林、李治强、陈文梅

  17.社会保障税:中国的选择与思考 四川省地税局课题组

  18.我国部分工业行业税收超额负担状况分析 贵州省地税局课题组

  19.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研究 西藏自治区国税局 仁增旺久

  20.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探讨 陕西省国税局课题组

  21.法人所得税制必须妥善解决收入分配问题 总局税科所 靳万军、付广军

  22.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总局税科所 李本贵

  23.租金理论及其对资源税的影响 总局税科所 陈文东

  24.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的国际比较研究 总局税科所 陈琍

  25.中国社会保险相关所得税问题研究 总局税科所 龚辉文、刘佐

  26.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中国税务杂志社 陈双专

  27.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理论分歧与国际经验启示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徐为人


  三等奖60项

  1.现行税制“绿化”的政策与收入分析 北京市国税局 饶立新

  2.关于我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问题的思考 北京市国税局 聂杰英

  3.税收执法风险的特点、预防及控制 北京市地税局 卜祥来、周上序、张清松

  4.关于两个减负问题的探索与思考 天津市国税局 孔庆焯、陈玲

  5.不动产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研究 天津市国税局 王永生、张宝婷

  6.对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模式选择的思考 天津市地税局 于兵

  7.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考 河北省国税局 李长江、刘红霞

  8.借鉴国际经验,构建我国绿色税制的思考 河北省地税局课题组

  9.完善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初步构想 山西省国税局 王德平

  10.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运行效应分析 山西省国税局 董其文、董其俊

  11.煤炭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税制研究 山西省地税局 宋德晋

  12.关于我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的调研报告 山西省地税局 卢晓中

  13.改革与完善我国资源税制问题研究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 姜国君、王法成

  14.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思考 辽宁省国税局 何力

  15.探索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新途径 辽宁省国税局 唐伟、王成波、王旭

  16.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辽宁省大连市国税局课题组

  17.对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研究 辽宁省地税局 张玉文、张德昌、王晶

  18.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吉林省国税局课题组   

  19.信息化条件下经济税源分析与应收税源预测 吉林省国税局课题组

  20.促进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黑龙江省国税局 吕玉敏、肖国富等

  21.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黑龙江省地税局 綦伟东

  22.跨国企业职能变化对税源管理的挑战及应对 江苏省国税局 姜跃生

  2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江苏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影响的调研报告 江苏省地税局课题组           24.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浙江省国税局 钱宝荣

  25.促进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研究 浙江省宁波市国税局课题组

  26.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消费增长的税收政策研究 浙江省宁波市国税局 王海军等

  27.税收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社会建设政策研究 浙江省地税局课题组

  28.房地产调控中的税收作用机制及政策取向 浙江省地税局课题组

  29.加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调查与研究 安徽省国税局课题组

  30.闽台自由贸易区建设与税收协 调福建省厦门市国税局 张贻奏

  31.改善避税地税收管理的国际借鉴 福建省厦门市国税局 周俊琪

  32.加强税收协调,推进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 福建省厦门市地税局课题组

  33.我国航空运输营业税问题研究 福建省厦门市地税局 陈红伟、汤镇国

  34.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 江西省国税局 周广仁

  35.基于客户关系管理理念的纳税服务体系探讨 江西省地税局 邓保生

  36.更新观念,完善机制,夯实基础,在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中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 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 李悦诚

  37.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身份判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 胡晓晖  

  38.管好企业所得税的两个基本条件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 河南省国税局 席七万

  39.房地产税制现状、问题、改革与建议 河南省地税局课题组

  40.发挥地税职能作用,服务“两型社会”建设 湖南省地税局 吕兴胜

  41.东、西两翼与珠三角经济和税收发展的比较分析 广东省国税局 黎宁

  42.把有效服务和科学发展统一起来 广西自治区地税局 关礼

  43.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广西自治区地税局 汪星明、莫观华

  44.对四川省扩权强县试点县国税收入的基本分析 四川省国税局 张兵等

  45.税源管理的影响因素及完善思路浅议 四川省地税局 夏显辉、李军、邬启春

  46.贵州省电力行业发展及税收征管情况的调查 贵州省国税局课题组

  47.纳税服务问题研究 贵州省国税局课题组

  48.在增长的迷雾中思索——以贵州省个人所得税为例 贵州省地税局课题组

  49.云南国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研究 云南省国税局 李鸿文、马晓颖

  50.从税收增长及宏观调控看房地产税制改革 云南省地税局 杜一峰

  51.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陕西省地税局 姜锋

  52.论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 陕西省地税局 杨卫红

  53.促进太阳能发电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 甘肃省国税局 刘金良、王应科

  54.完善保护青海高原区域生态环境税制探讨 青海省地税局课题组

  55.税收高质高效管理探析 宁夏自治区国税局 张捷、祁彦斌

  56.国民收入结构分析与对策建议 宁夏自治区国税局课题组

  57.影响哈密区域宏观税负高低的因素浅析 新疆自治区国税局课题组

  58.新疆实施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研究 新疆自治区地税局课题组

  59.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 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沈彤

  60.从税收征管与税制角度看我国税收增速变动成因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潘雷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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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