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便函[2009]133号 关于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9-08-17
文号:货便函[2009]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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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情况通报(第一期)、(第二期)》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情况通报(第一期)

        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情况通报(第二期)


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情况通报

2009年8月14日 货物劳务税司(第一期)

 郑州市国税局以进销货物匹配异常信息为线索

发现查处虚抵、虚开违规商贸企业

    郑州市国税局以进销货物匹配异常信息为线索,迅速查处利用成品油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虚开专用发票的7户商贸企业,定性虚开专项发票税额2469万元,抓获并刑拘犯罪分子7人,已追缴入库税款3088.9万元。

    郑州市国税局评估“郑州亚兴工贸有限公司”时发现,该企业购进货物与销售货物不一致,2007年开始销售收入大幅增加,取得的进项发票集中来源于某省的石油经销企业,且额度不断增长。经检查,该企业涉嫌取得虚开专用发票664份,金额4989万元,虚抵增值税848万元。同时企业承认以收取3%至5%的手续费为其他企业代开专用发票1119份,金额7968万元,税额1355万元。以此为突破口,郑州市国税局又组织对其他六户与“亚兴”案情相似的商贸企业实施检查,查明5户企业涉嫌虚抵进项税,4户企业涉嫌虚开专用发票,批捕和刑拘5人。在此基础上,郑州市国税局进一步扩大评估范围,先后两批下发疑点企业名单,对983户企业开展检查,目前检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要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郑州市国税局提出重点关注三个问题,加强三个环节的管理。

    “三个问题”。

     一是收款开票脱节,埋下骗票隐患。目前大部分成品油经销企业收款与开票脱节,先收款后开提货单,凭单提油,既可在开提货单时开具,也可在开单后七日内开具专用发票。对事后开具专用发票的,又无法审核申请开票人与实际购买人是否一致的问题,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此问题在建材经销等行业同样存在;

     二是骗取专用发票的“黄牛”渐成气候,严重扰乱税收秩序。从查实案件看,大部分虚抵进项的企业事先联系好“黄牛”,由“黄牛”从不需专用发票的购货人手中收买大量的提货单,利用开票脱节漏洞,骗取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后交予接票企业。对此类“黄牛”,税务机关应联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

     三是金税工程系统亟需拓展采集信息。由于目前金税工程系统无法采集货物品名、数量等信息,造成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发现进销货物匹配异常的企业。

    “三个环节”。

     一是重视数据分析环节,提高打击针对性。

     二是重视查前准备环节,检查工作方案要周密、细致,特别要做好保密工作。

     三是重视查管互动、税警联动环节,提高查处效率,加强打击力度。

    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情况通报

    2009年8月14日  货物劳务税司(第二期)

    广东省开展水泥生产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取得成效

    广东省国税局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成立了以主管副局长挂帅,货物劳务税、征管、所得、稽查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统一确定了以电耗法为主,结合企业设计产能及平均价格为辅的评估办法。规定具体评估指标为:标号水泥最大用电量115度/吨,销售熟料75度/吨,外购熟料磨制50度/吨;单位平均销售价格为250元。同时,广东省国税局积极与经贸、供电等部门沟通联系,收集了大量第三方信息,为全省开展评估工作提供了数据准备。目前,全省水泥评估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发现涉嫌少报的销售收入6?47亿元,税款约1?1亿元。

     经评估,水泥企业涉税的疑点问题,

     一是隐瞒产量的问题较为严重。经统计,该省水泥用电量超过130度/吨共有69户,占总户数的22?33%;

     二是区域性水泥销售价格异常偏低的现象较为突出;

     三是水泥生产企业取得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现象较为普遍。评估发现水泥生产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石灰石等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税务机关代开,且数量、金额数据较大。而税务机关是否对实物进行了核实,数量、金额,容易造成税务机关执法上风险。

    本次评估工作能够收到明显成效,广东省国税局认为主要要做好三件事:

   (一)领导重视是评估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

   (二)选好评估方法和指标是取得成效的抓手;  

   (三)加强督导是推进评估工作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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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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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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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