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2-25
文号:财税[2009]2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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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2]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2年12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第三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以及名称发生变更的第一、二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的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附件:

1.第三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

2.名称发生变更的第一、二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第三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所在地

1 石家庄铁路华泰实业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

2 大同铁路同建公司 山西省大同市

3 大同鑫发实业公司 山西省大同市

4 湖东房建段锅炉安装公司 山西省大同市

5 内蒙古恒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6 内蒙古恒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和分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7 内蒙古恒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8 内蒙古恒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9 内蒙古铁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10 内蒙古恒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11 呼恒新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12 内蒙古铁城建筑构件制作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13 内蒙古铁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分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14 呼和浩特铁路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15 内蒙古铁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予制分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16 呼铁局生活服务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17 内蒙古恒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 内蒙古区包头市

18 内蒙古煤化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包头市

19 包铁益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内蒙古区包头市

20 内蒙古铁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 内蒙古区包头市

21 包头铁路生活贸易公司 内蒙古区包头市

22 包头铁路广鑫实业公司 内蒙古区包头市

23 通辽和兴铁道房产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通辽市

24 通辽天恒铁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通辽市

25 内蒙古恒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集宁分公司 内蒙古区乌兰察布市

26 内蒙古铁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集宁分公司 内蒙古区乌兰察布市

27 集宁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乌兰察布市

28 内蒙古恒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河分公司 内蒙古区巴彦淖尔市

29 巴彦淖尔铁路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巴彦淖尔市

30 巴彦淖尔铁路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区巴彦淖尔市

31 沈阳铁路房产建筑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32 沈阳铁道房产生活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33 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34 沈阳铁路分局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35 丹东铁路房产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

36 丹东铁路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

37 沈阳铁路局丹东铁道建筑工程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

38 大连铁道房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39 大连铁路工程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40 锦州铁路房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

41 锦州铁城房建经营有限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

42 锦州铁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

43 吉林省春铁房屋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44 长春铁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45 白城铁龙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白城市

46 白城铁道建设工程公司 吉林省白城市

47 吉林隆博铁路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

48 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

49 通化汇鹏铁路房屋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省通化市

50 通化铁路嘉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通化市

51 通化铁道建设总公司 吉林省通化市

52 上海上铁林业绿化有限公司 上海市

53 南京铁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54 徐州祥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徐州市

55 徐州环宇园艺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省徐州市

56 南京铁路建筑有限公司常州运输分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

57 杭州铁路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58 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

59 安徽欧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

60 蚌埠铁路绿地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

61 济南铁路大吉开发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62 济南铁路富豪实业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63 济南铁路东风实业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64 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列车服务分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65 济南雅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66 济南宏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67 济南铁路迅潮实业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68 济南铁路西荣实业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69 济南铁路新科实业发展总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70 聊城富龙技贸中心 山东省聊城市

71 青岛铁路分局淄博铁路机务工贸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

72 青岛铁路先达实业总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

73 泰安铁路建筑设计院 山东省泰安市

74 洛阳铁路中伟建筑工程部 河南省洛阳市

75 南阳铁路建筑工程公司 河南省南阳市

76 武汉武铁中力生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77 长沙铁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78 成都铁路生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贸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79 云南宇恒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80 开远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开远市

81 青海青藏铁路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

82 青海青藏铁路供水服务有限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

83 新铁天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际生活物流分公司 新疆区乌鲁木齐市


 附件2:名称发生变更的第一、二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


序号 原单位名称 变更后的单位名称 所在地 备注

1 山西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铁路房建公司 太原铁路局大同铁路房建公司 山西省大同市 原第二批名单

2 济南铁路局徐州工程段 徐州上铁工程段 江苏省徐州市 原第二批名单

3 浙江铁道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原第二批名单

4 阜阳市三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蚌埠铁建实业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 原第二批名单

5 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物业保洁分公司 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服务分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原第二批名单

6 重庆铁路生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铁路生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商贸分公司 重庆市 原第一批名单

7 四川铁路生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铁路生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原第一批名单

8 贵州铁路金虹生活服务公司 成都铁路生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商贸分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 原第一批名单

9 青藏铁路西宁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西宁铁路安厦建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 原第一批名单

10 格尔木铁路恒兴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青藏铁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青海省格尔木市 原第一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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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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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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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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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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