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9年86号 公布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发文时间:2009-10-27
文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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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申请程序。自2010年起,内、外资企业申领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实行统一申报。凡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外贸司)报送申请材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09年11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附件: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


  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4、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以上;

  5、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6、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7、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409万吨。

  三、分配依据

  (一)申请企业前二年的海关进口实绩;

  (二)企业申请数量、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

  (三)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审核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申请函,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品种和数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2、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产权证明文件中任意一项(复印件),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的批件或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对与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所有者签订使用权协议的企业,须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所有者的上述文件(复印件)和使用权协议的复印件(新申请企业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

  3、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产权证明文件中任意一项(复印件),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储罐或油库的批件或验收合格文件;对与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者签订使用权协议的企业,须提供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者的上述文件(复印件)和使用权协议的复印件(新申请企业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

  第2、3项产权证明文件、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证明文件中需体现码头、油库的规模。如果不能体现需由地市级(或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出具规模证明。

  4、2009年获得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企业的完成情况以海关统计为准,企业须提供包括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进口外汇核销单复印件等证明进口实绩的材料;通过代理完成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须提供代理进口协议,进口合同、报关单复印件或资金支付证明或服务业发票或进口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外汇、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

  6、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须提供第2-4款申请材料。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程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所在地企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外贸司)负责受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并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承担部分审核工作。

  各地申请企业须按本公告要求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于2009年11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本地企业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外汇、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

  中央管理企业于2009年11月15 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并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外汇、税务)的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

  当年新批准成立的企业无须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审核或证明材料或联合年检合格材料。

  2、审核程序

  商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外贸司)。上述企业名单将在11月25日起在商务部和商会网站公示,提交公众评议,公示期5天。商会汇总、整理公示期的各方意见,并于2009年12月10日前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外贸司)根据商会审核和各方意见,按本公告的各项规定,对申请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09年12月底前统一下达分企业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分配进口允许量。

  符合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并获得2010年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即同时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备案资格。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使用、上交和调整办法

  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也可以委托其它具有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进口。

  2010年,对已获分配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设立未使用允许量上交机制,即:在2010年9月底以前,无法使用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上交允许量,在下一年度分配时将不少于其已使用部分进口允许量,并根据企业上交情况增加其允许量。商务部对上交的进口允许量进行调整安排,供有能力进口的企业申请使用。

  连续两年获得进口允许量且连续两年无法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将不再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完成已分配进口允许量,有能力继续进口成品油(燃料油)的企业,于2010年9月30日前,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商务部(外贸司)将根据允许量上交情况和申请企业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申报、调整和下达事项将另行公告。

  六、监督和检查

  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应自觉守法经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前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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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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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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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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