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322号 2009年1-4月份税收热点问题收集公布工作开展情况通报
发文时间:2009-06-15
文号:国税函[2009]3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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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掌握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税收问题并及时予以权威答复,了解税收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基层税务机关的纳税咨询工作质量,税务总局从2009年1月开始,建立了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经过4个月的运行,该制度在扩大税法宣传途径和覆盖面、推动税务干部业务素质提高和准确权威解答纳税人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截至今年4月底,各省税务机关共报送热点问题2416个,内容涉及设立登记、发票领用等办税程序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车购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等各税种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车购税税率调整和退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12万元申报、房屋购销出租缴纳税款等方面的问题出现频率较高。

    按照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的要求,税务总局每月从各地报送的问题中筛选出出现频率较高、回答难度较大的问题,由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审核后,在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栏目、《中国税务报》12366专版(每周一第十一版)和税务总局内网FTP上公布,供社会公众和税务人员参阅。截至5月4日,共筛选发布热点问题132条,42000余字,在《中国税务报》热点问题专栏刊登11期。由于热点、难点问题发布及时,答案权威、明确、实用,获取方便,满足了纳税人和税务人员较为迫切的需求,赢得了一致的好评。

      二、各地报送情况

    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实施以来,各省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机构未完全设立、人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努力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认真进行了问题的收集、筛选、整理、审核和报送。1至4月份全国省级税务机关热点问题报送情况如下:

    各省1至4月份热点问题报送情况表

    单位:个

     报送情况

    月份 准时报送单位 迟报单位 未报单位

     1月         60           8        2

     2月         55           6        9

     3月         61           7        2

     4月         62           3        5

    其中,下列43个单位4个月份均能按时报送热点问题:

    国税(26个):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

    地税(17):北京、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宁夏、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

      三、答复质量

    按制度规定,各地在报送热点问题时必须连同答案一并报送。从1至4月份的汇总情况看,答复的整体质量较高,大部分问题答复内容准确、引文规范、语言简洁流畅,其中北京、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国税,北京、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浙江、河南、广东、贵州、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地税报送的热点问题及答案在归集整理全国热点问题时多次被税务总局采用。

      四、存在的问题

    (一)对热点问题整理上报工作重视不够。个别单位没有在税务总局要求的时间内报送热点问题,各月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迟报和未报现象,据统计,1-4月份,有15个单位出现过迟报,13个单位出现过未报,其中广西地税和青海地税3次未报。一些单位报送的问题没有达到每月10条的要求,还有一些地方问题归集筛选不足,代表性不强,极个别单位存在敷衍应付甚至抄袭其他省份问题及答案的现象。

    (二)问题答案距离准确、明确、实用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部分问题答案存在答案不全面、内容缺失;引用文件层级较低或无依据;回答问题较为原则,只摘录文件,没有解释说明,或不明确回答;语言过于口语化,不准确、不严谨、不规范等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热点问题收集、整理、上报工作。收集公布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是保障纳税人知情权的需要,不仅有助于纳税人准确、及时地了解税收政策,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准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和谐征纳关系。各地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纳税咨询热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132号)的要求,高质量地完成每月热点问题整理报送工作。

    (二)明确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随着热点问题整理发布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应指定专岗专人负责,明确责任,积极探索,努力将此项工作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服务、网站等宣传咨询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包括收集、整理、报送、发布、培训应用等在内的热点问题收集应用长效工作机制。

    (三)扩大利用范围。各地应及时将税务总局发布的热点问题和答案通过基层税务机关和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税务网站、报刊等多种渠道进行发布、发放,扩大热点问题宣传的覆盖面。要积极开展热点问题的统计、研究和分析,及时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将有关分析结果反馈给政策制定和执行部门,以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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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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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