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1]56号 “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
发文时间:2011-04-29
文号:国税发[2011]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要科学分解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要跟踪了解规划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有效地发挥税收规划对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作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

        目 录 

        一、“十一五”时期税收事业取得显著成就

    1.税收事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

    2.税收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3.税收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

    4.时代发展赋予税务部门新任务

        三、“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5.“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指导思想

    6.“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基本原则

    7.“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主要目标

        四、牢固坚持依法行政

    8.加强税收法治建设

    9.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0.推进税收立法和制度建设

    11.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12.健全行政监督体系

    13.完善税收法律救济

        五、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

    14.建立健全科学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体系

    15.深化货物劳务税制改革

    16.深化所得税制改革

    17.深化财产行为税制改革

    18.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

        六、持续改进纳税服务

    19.建立健全现代纳税服务体系

    20.实施标准化模式下的服务细分策略

    21.加快纳税服务平台建设

    22.加强宣传咨询

    23.优化办税服务

    24.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5.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机制

    26.拓展纳税服务资源

        七、切实强化税收征管

    27.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

    28.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29.实施税收风险管理

    30.推进信息管税

    31.规范税收征管程序

    32.完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

    33.加强国际税源管理

    34.强化税务稽查

    35.夯实税收征管基础

        八、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36.造就高素质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

    37.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38.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3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40.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41.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着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42.健全惩防体系

    43.加强廉洁从政教育

    44.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制度创新

    45.强化监督制约

    46.加强督察内审工作

    47.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48.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

        十、不断完善税收发展的保障体系

    49.强化组织领导

    50.完善组织体系

    51.密切国税局地税局合作

    52.改善物质保障

    53.加强信息化支撑

    54.改进工作作风        

    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明确未来五年税收发展的目标要求和重大举措,指导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纲要。

     一、“十一五”时期税收事业取得显著成就

     1.税收事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

    “十一五”时期是税收事业发展不平凡的五年。全国税务系统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做好各项税收工作,实现了税收事业新的发展。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税收工作实践。通过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梳理税收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确立了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税收政策得到全面落实。积极实施扩大内需、稳定外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税制改革实现重要突破。取消农业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次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顺利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逐步在新疆和整个西部地区实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制度,基本形成了有利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良好税收环境。纳税服务开创良好局面。坚持把纳税服务作为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的重要举措,不断更新服务理念、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平台,逐步提升了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税收征管方式逐步完善。坚持依法征管,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理念推行专业化、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全面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探索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深化税收分析预测,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强化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大力加强税务稽查,探索大企业等重点税源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突出抓好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积极实施信息管税,加快金税工程建设步伐,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干部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推进领导班子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税务机关机构改革,开展多层次、大规模教育培训,注重专业化人才培养,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增强了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推进。全面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着力推进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两权”运行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推进政风行风建设,有效促进了税务干部廉洁从税。五年来扎实有效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十一五”时期税收收入年均增长20.2%,累计入库税款28.5万亿元(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和耕地占用税、契税,未扣减出口退税),比“十五”时期增加1.6倍,税收收入质量明显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障和有效的政策支持。“十一五”时期税收事业取得的明显进步,积累的丰富经验,为“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税收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实现科学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税收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力度需要加大,有些工作理念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税收调控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体系尚待完善。税收管理方式需要继续改进,专业化、信息化管理还需要深入研究和完善。高层次人才较为匮乏,干部队伍活力不足。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仍有发生,惩防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工作还要常抓不懈。面向未来,必须着力破解发展难题,努力开创“十二五”时期税收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3.税收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

     “十二五”时期,税收事业面临新的发展环境。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但是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刻不容缓,对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科学发展提出了新任务。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但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增速减缓,全球需求结构出现明显变化,国际竞争更加激烈,一些全球性问题更加突出,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抬头,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更趋复杂,对运用税收手段支持我国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提出了新考验。我国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但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矛盾明显增多,解决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收入分配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压力进一步加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任务更加繁重,对完善和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改善民生提出了新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但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较多,对优化税收制度安排支持深化改革提出了新挑战。税收事业仍将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同时税收工作对象、手段、主体发生明显变化,跨国、跨地区经营的大企业集团不断涌现,纳税人数量迅猛增长,业务创新层出不穷,税源流动性显著增强;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信息技术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将更加广泛深入;税务干部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日益增强,干部队伍建设面临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在体制机制上有所突破,抓班子、带队伍的任务十分艰巨,对税务部门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创税收事业发展新局面提出了新课题。  

    4.时代发展赋予税务部门新任务。

     “十二五”时期是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体制机制,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产业、区域、城乡等方面结构调整,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增加就业再就业、调节收入分配等民生问题的解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围绕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机遇与挑战,着力增强税收国际竞争力,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优化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更好地推动对外开放进程。必须围绕适应税收工作对象、手段、主体发生的新变化,着力加强战略思维,树立世界眼光,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内在规律,扎实做好依法行政、税制改革、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干部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更好地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三、“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5.“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指导思想。

    “十二五”时期税务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坚持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抓好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的核心业务,推行专业化、信息化的管理方式,完善人才强税、廉洁从税的保障机制,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谐、效能、廉洁的税务机关,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6.“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基本原则。

      ——坚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税收发展的指导方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全局,将科学发展观贯穿税收工作始终。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努力做到法治公平、规范高效、文明和谐、勤政廉洁。统筹做好依法行政、税制改革、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干部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妥善处理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税收与经济、中央与地方等方面关系,实现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坚持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税收发展的着力点。深刻认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找准税收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位置,充分发挥税收筹集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和有效的政策支持。

     ——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税收发展的基本准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使税法得到有效执行和普遍遵从。把法治的要求融入各项税收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促进税务干部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税收发展的强大动力。创新税收发展理念,切实转变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以理念创新带动各方面创新。改革税收体制机制,合理把握改革时机、力度和节奏,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创新税收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税收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坚持把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作为税收发展的重要保证。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税务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为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抓住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两个关键环节,努力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加强思想教育,完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投身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

   7.“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主要目标。

     ——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实现持续稳定增长。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税收收入结构进一步优化。税收收入质量进一步提高。

     ——税收法治环境继续得到改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税收决策机制基本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完善。适应现代税收征管条件的税收执法机制更加规范。税务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运用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有效解决税收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

     ——税收调控作用有效发挥。税制体系不断优化,税收政策逐步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制度与政策体系更加健全。税收调控职能有效发挥,调节作用切实增强,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税权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纳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税法更加透明,常态化的纳税人需求响应机制逐步形成,正当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办税负担明显减轻,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

     ——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征管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健全,税源专业化管理深入推进,征管模式不断完善创新,税收征管科技应用水平大幅度提升,信息管税取得重要成效。税收流失率和税收成本逐步降低。

     ——干部队伍素质明显增强。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改善,税务文化繁荣发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任务全面落实,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基本建成,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显著提升。

     ——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健全,税务干部廉洁从税意识明显增强,内控机制逐步完善,内部监督更加有效,违纪违法现象明显减少,行业风气进一步好转,税务部门形象得到新的改善。

      四、牢固坚持依法行政

      8.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坚持树立法治理念,强化程序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眼于增强税务干部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着眼于解决税收管理体制机制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着眼于构建有利于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法治环境,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9.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决策规则和程序,研究确定重大决策的范围,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坚决防止越权决策和违反法定程序决策。探索建立重大税收决策跟踪反馈和风险评估机制。

   10.推进税收立法和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增值税等主体税种的立法进程,提升税收立法级次。推动完善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加大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工作力度,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健全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度,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逐步建立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探索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异议处理和有效期管理制度。

     11.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认真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坚决防止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和不作为等违法行政行为。规范税收执法程序,通过完善相关体制机制设计,理顺流程,强化制约。明确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完善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机制。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加注重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方式,推进税收执法方式创新。

     12.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强化税收执法检查。完善层级监督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审计、财政等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和纳税人的监督。落实问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13.完善税收法律救济。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中注意维护纳税人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职能作用,坚持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统一,探索建立税务争议调解制度。逐步实行税务机关首长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五、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

   14.建立健全科学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体系。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设置的原则,改革和健全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制,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税收筹集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新局面奠定科学的税制基础。

   15.深化货物劳务税制改革。立足于普遍征收为主与特殊调节为辅,以实现增值税扩围和完善消费税为重点,优化货物劳务税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结合增值税改革,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税收制度。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税环节,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商品以及高档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优化进出口税收制度。

   16.深化所得税制改革。立足于促进社会公平与提升所得税收入比重,以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重点,完善所得税制。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优化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稳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基和税率结构,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17.深化财产行为税制改革。立足于合理配置税权与完善地方税体系,以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税费制度为重点,健全财产行为税制。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改革资源税,按照价、税、费、租联动机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完善计征方式,将重要资源产品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积极推进耕地占用税改革。统筹实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契税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 

   18.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等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税收政策。健全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支持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促进技术进步的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健全合理引导住房需求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完善促进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以及西藏、新疆等区域发展的税收政策。进一步研究实施支持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落实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积极实施鼓励企业“走出去”税收政策。扩大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落实并完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持续改进纳税服务

     19.建立健全现代纳税服务体系。遵循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正当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效,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20.实施标准化模式下的服务细分策略。建立纳税服务标准化制度规范。将纳税服务融入税收工作各个环节,确立各个岗位的纳税服务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协作配合机制。制定纳税服务项目工作标准,按照标准开展纳税服务过程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建立健全纳税人需求征集、分析、评估、响应机制,依据纳税人的规模、属性、特点及不同需求,推进多元化、个性化服务,建立符合纳税人实际需要的服务细分格局。

   21.加快纳税服务平台建设。建设标准统一、功能整合、运转协调的纳税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加强运行管理,科学配置资源。加快省级集中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推进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建。按照全国统一、两级集中、远程坐席模式,积极推进国家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丰富完善其服务功能。以税务总局网站为龙头、省税务局网站为主体,建设基本功能健全、视觉风格统一的税务网站群,以省税务局网站为依托搭建网上办税服务厅。打造涵盖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一体化纳税服务品牌。

   22.加强宣传咨询。规范税法宣传内容,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识库,实现税法宣传内容的准确权威、更新及时、口径统一、指向明确。优化税法宣传渠道,加强立体式宣传。注重分类税法宣传,实施个性化宣传辅导。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对重要税收政策及管理措施实行规范性文件与宣传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报审、同步发布。丰富咨询渠道,完善咨询知识库,规范咨询运作,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统一和权威的解答。

   23.优化办税服务。拓展多元办税,优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丰富服务内容。制定全国统一的网上纳税申报标准,适时推广标准化的纳税申报软件,全面实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积极推进场所出具、邮寄投递、网上开具等多种方式的缴税凭证开具工作。简化办税环节,下放审批权限,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办税流程。及时评估办税流程合理性,健全办税流程内控机制。清理并取消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涉税资料,积极推进无纸化办税。深入开展个性化办税服务。加快推进预制推送服务和自助办税,逐步扩大同城(域)通办业务范围。稳步推进国税局与地税局共享实体办税服务厅、共建网上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大厅、互相委托代征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办税。

   24.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体制机制。健全征纳沟通机制,明确并畅通纳税人权益的实现途径和救济渠道。逐步实施税制改革和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措施出台前的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等制度,注重做好税法执行中的意见反馈评估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和税法透明度。及时受理和处理纳税人的投诉举报。

   25.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机制。完善纳税信用分类指标体系,依托信息技术实现纳税信用的自动生成、客观评价和动态管理。区分不同信用风险级别,合理调配资源,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健全信用激励措施。探索建立纳税信用评价规则、信用记录查询和社会共享制度,发挥纳税信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全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

   26.拓展纳税服务资源。坚持鼓励、引导、培育与规范、管理、监督相结合,优化涉税中介机构执业环境,健全涉税中介行业制度,发展涉税中介专业服务。鼓励涉税中介机构联合兼并,不断发展壮大。严禁指定或强制税务代理。强化对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推进执业质量评估监控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涉税中介机构的培训和指导,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中介机构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加强与财政、公安、工商、银行以及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合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七、切实强化税收征管

   27.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核查申报纳税真实性、合法性为重点,以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和完善运行机制为保障,大力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完善创新税收征管模式,有效促进税法遵从,逐步降低税收流失率和税收成本,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28.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实行属地管理,不改变税款入库级次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兼顾特定业务,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优化管理资源配置,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探索和完善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机制,健全风险评价、监控和应对体系,帮助纳税人自觉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研究制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分行业税收管理指南,强化税源监控和评估。探索集约化、社会化的个体工商户税源管理方式。加强免税组织、政府机构以及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根据各税种特点,准确把握管理规律,深入查找薄弱环节,采取加强管理的有效措施。优化出口退税流程,推进征退税衔接。根据税收征管程序和风险管理流程,将税源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

      29.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制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评估模型和风险特征库,按照采集信息、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绩效评估等设计税收风险管理流程。根据不同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纳税人风险数据库。

   30.推进信息管税。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涉税信息采集、分析、应用为主线,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推动业务、制度、技术创新,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深化信息管税。推进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拓展数据采集渠道,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纳税人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工作。严格数据录入审核,提高数据质量。强化信息应用,加强分析比对,促进税收管理。建设数据分析应用系统,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和收入核算管理平台。综合运用税收弹性分析、税负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方法,深入开展经济税源分析、政策效应分析、管理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分析。加强税收数据信息的社会化综合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其基础信息资源作用。

   31.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后,按照受理申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法律救济等环节,优化税收征管基本程序。规范受理申报工作,对纳税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并采集信息。按照初步审核、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的方法,加强纳税评估。按照分类分级的要求配置评估资源。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评估并相应处理。对应缴未缴税款依法强制征收。涉嫌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移送税务稽查部门依法查处。做好法律救济工作。

   32.完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外部门之间纵横结合、内外协作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纵向互动机制,合理划分各层级间税源管理职责,强化纵向配合。完善横向联动机制,加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环节以及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合作。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推进信息共享和协税护税。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职责。探索提升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管理层级。

   33.加强国际税源管理。按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要求,在加强国内税收管理的同时,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健全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将非居民个人源自中国的所得以及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源自境外的所得纳入国际税收管理范围。坚持防查并举,构建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加强反避税立法,拓展反避税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调整力度,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以强化税源监控、识别税收风险、防范税收协定滥用为重点,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机制。以保护境外投资企业和个人税收权益、加强中国居民境外所得税收管理为目的,完善“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服务与管理机制。以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款征收协助为依托,完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深化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增强在国际税收实践和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健全税收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等国际税收合作框架,积极商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充实国内税法中涉及的国际税收内容,强化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保障。履行国际条约,做好非居民应享受的协定待遇落实工作。

   34.强化税务稽查。坚决查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震慑不法分子,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选择重点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针对重点区域进行税收专项整治。改进和创新检查方式方法,通过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和科学选案开展税收检查,对重点税源企业实施定期轮查。建立和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优化稽查资源配置,依法严格规范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推行市(地)税务局一级稽查模式,充实省、市税务局两级稽查力量,实施分级分类稽查。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和稽查执法保障水平。

   35.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健全征管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税收征管和收入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做好纳税人登记和户籍管理工作。完善纳税人“一户式”税收档案资料的电子化管理。加强申报缴税管理,增加电子申报软件的逻辑审核功能。不断优化征管流程,规范岗责体系,简并表证单书,实施标准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逐步推行网络发票。 

 八、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36.造就高素质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以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大力实施人才强税战略,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公务员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组织体系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勤政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

   37.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努力建设政治坚定、勇于创新、勤政廉洁、求真务实的领导班子,提高领导干部领导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改进党组中心组学习,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健全多种方式并举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努力实现老中青梯次配备、班子成员专业知识配套和领导经验互补。完善干部竞争性选拔制度,进一步推进竞争性选拔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认真执行任职回避制度和公务回避制度,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制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定期调整制度。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增强考核的导向作用。加大干部监督力度。改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

   38.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税收工作需要的公务员考录、考核评价、奖惩、选拔任用、培训、辞职辞退等制度。积极推行从下级机关和基层公开遴选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制度,使之逐步成为上级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主渠道。推动机关干部到基层任职,对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机关年轻干部,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培养锻炼。做好公务员分类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在基层税务机关全面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探索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逐步形成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对公务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3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以建立健全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市(地)税务局三级涵盖全面、结构合理的各类人才库为依托,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造就数量充足、种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税务人才队伍。根据税收工作需要,优先培养一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既精通税收业务,又熟练掌握法律、财会、统计分析、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积极稳妥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培养造就各方面专业技术人才。

   40.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以专业化培训为主线,以提高能力素质为着力点,根据各类干部的不同特点、岗位需求实施分级分类培训。全面落实新一轮领导干部培训任务。采取递进式系列化培训、关键岗位跟班培训、选派业务骨干到境外实习等方式,突出抓好高素质专业人才培训。采取岗位练兵、业务比武等方式,加大基层税务干部培训力度。积极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科技攻关、承担重大课题。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培训机构体系。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进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注重培训结果的综合运用,实现教育培训规模与质量、效益的统一。

   41.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谐、效能、廉洁的税务机关为目标,以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为根本任务,以加强党员干部党性锻炼和改进机关作风为重点,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为载体,全面推进机关党的建设,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完成税收中心任务服务,为基层和党员群众服务。加强税务系统管理的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建立健全教育、管理、服务党员长效机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思想教育与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健全税收舆情监测分析和处置机制,正确引导涉税舆论。丰富税务文化建设载体和表现形式,扎实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切实关心和支持离退休干部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九、着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42.健全惩防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工作力度,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完善督察内审体制,强化内部行政监督,深化专项治理,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建设新成效。

     43.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制定贯穿于税务干部培训、选拔、管理、使用全过程的反腐倡廉教育实施办法。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和税务人员岗位廉政教育。定期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建成一批廉政教育基地,培养一支专兼结合的廉政教育师资队伍,形成一套税务廉政教材,完善一个廉政宣传教育网络体系,树立一批廉政先进典型,每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巩固廉政文化建设成果,实现常态化、均衡化发展。

   44.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完善内控机制,将反腐倡廉要求融入各项税收工作中,逐步建立覆盖各级税务机关、各职能部门,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借鉴和推广“制度+科技”等预防腐败经验,依托信息技术,逐步形成反腐倡廉信息共享机制和预防预警机制。发挥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和改革的整体功能,构建以内控机制为主体的大预防工作格局。

   45.强化监督制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巡视检查、督察内审等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税务总局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税务系统配套规定。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制度,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扎实开展巡视工作,完善巡视机制制度,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抓好巡视成果运用。加大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力度,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

   46.加强督察内审工作。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协调、监控有力的督察内审体制,实现督察内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对税收征管、财务管理和决策管理实行系统化、常态化督察内审,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制定督察审计控制框架和具体标准,建立被督察审计单位自我教育、自我遵循、自我检测,督察审计单位动态监测、实时预警、独立实施的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整合督察审计形式,实行定期督察审计、专项督察审计、专案督察审计。依托信息技术对税收执法和财务管理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坚持先审后任、先审后离和应审全审,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加强对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探索开展效能督察与绩效审计。加强内部控制制度遵循性督察审计。

   47.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办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坚决惩处利用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特点、规律和方法的研究,加大自查和案件督办力度,完善信访举报、网络举报受理机制。健全案件查办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善于从案件中查找权力运行关键部位和监督方面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48.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以党风带政风促行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税务”。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认真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及行风热线活动,重视网络评议,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促进税务行业风气进一步好转。

     十、不断完善税收发展的保障体系

   49.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全面分析和准确把握税收发展面临的新形势,确定税收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加强和改进对各项税收工作的综合协调,精心组织推动各项工作的实施。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50.完善组织体系。坚持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人力资源配置与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征管变革、纳税服务优化和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相适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努力在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上下功夫。适应税源专业化管理需要,坚持先充分论证、后组织实施,先试点、后推广,科学调整机构设置。积极稳妥开展大企业税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督察内审等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加大职能整合力度,划清内部各部门职责边界,科学配置人力资源。

   51.密切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健全包括制度机制、工作内容等在内的国税局、地税局合作框架,进一步形成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合力。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全面落实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加强宣传咨询、开展办税服务、实施税务稽查等要求,加大在涉税信息交换、税收定额核定、纳税评估等方面的合作力度。进一步拓展合作领域和方式,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抓好各项合作措施的落实。

   52.改善物质保障。深化财务改革,完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建设,强化预算执行,规范基建、资产和支出管理。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经费分配向基层、征管和中西部困难地区倾斜的原则,增强经费物资保障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政府采购目录约束、限额约束、程序约束和政策约束,推进依法采购和科学管理,节约财政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增强机关后勤服务保障能力。 

   53.加强信息化支撑。坚持统筹兼顾、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推进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完成“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建设目标。统一国税局、地税局核心征管应用系统版本,建成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和管理决策平台,促进全国税收执法、纳税服务和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大集中,实时监控全国税收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情况,为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构建信息化日常管理工作体系。树立服务理念,提升专业能力,优化技术手段和资源配置,逐步建立配置合理、协调运转的软件管理体系,推进运维平台体系建设,实现主动运维工作模式,增强信息安全预警、防护、检测、评估和应急响应能力,完善数据处理应用工作机制,提升数据处理效率和质量。

   54.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内部行政管理,切实转变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会议计划管理。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增强调查研究实效性。加强外事管理,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提高执行力。进一步重视基层、关心基层、服务基层,提高基层履职能力,为实现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实现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时期。全国税务系统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实现“十二五”时期各项税收目标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推荐阅读

明晰破产实操指引,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解读

公告核心内容

  1、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的范围包括:税费及滞纳金、罚款,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并明确各种债权类别;

  2、强调税收债权确认的截止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裁定日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3、规定破产期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各项规范,如: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破产期间纳税申报义务人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非正常状态破产企业完成补充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

  4、将破产期间新发生税款按不同情形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5、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清偿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影响信用修复、税务注销事项;

  6、文件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3万件,盘活资产7900余亿元,同比增长6.5%,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0余家企业走出困境。破产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与重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破产涉税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政策衔接与执行难题。

  为落实“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联合发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该公告的亮点包括:

  明确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需提前申报:

  受理破产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应办理申报并纳入破产债权。

  强化管理人履行涉税职责的义务: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开票等义务,并细化了办理流程与保障机制。

  2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统整合了以往分散在破产法规中的涉税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的衔接标准,强化了操作性与一致性。本文从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和结语及展望等四个维度,系统解读其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

  一、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

  目前在破产案件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既涵盖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确认标准等核心问题,也涉及欠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与截止时点、清偿顺位等具体操作问题,部分事项因现行税收法规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明确,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规范。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债权性质

  主要争议点:

  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都具有税收优先权,滞纳金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二)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予以确认

  主要争议点: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应予以确认为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条款并未约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应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对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不应予以确认。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具有优先权

  主要争议点: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由税务机关征收,具备税款属性,具有税收优先权,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归类为税务机关代替其他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应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就前欠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争议点: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就前欠税款是否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失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之规定,税务机关就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该项权力。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再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否则可能形成“个别清偿”,有失公平。

  (五)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主要争议点:

  当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税款债权是否应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款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之规定,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无担保债权清偿,即:无论税款债权是否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担保债权均应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二、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

  24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专项政策,其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有效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衔接标准并细化了操作指引,从而有效化解了因部门规范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所导致的实践冲突。

  (一)系统整合既有政策

  24号公告对破产涉税领域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其规范基础主要包括: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等。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施行与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定平稳落地并保持政策连续性,2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施行与衔接规则:

  1.施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衔接适用:

  对于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照24号公告的新规定执行。

  3.文件清理:

  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及《税总发[2019]6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等相关内容,以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确保执法依据的统一性与清晰性。

  三、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范围及债权性质

  1、债权申报范围

  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该条款已被24号公告废止)规定的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基础上,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将以下项目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

  (1)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除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3)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此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通常已代为申报。本次24号公告将上述事项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实现制度统一与明确,确保了申报范围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2、债权申报类别与清偿顺位

  24号公告明确“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的分类标准,进一步明晰债权类别,终结以往“滞纳金与税款同顺位清偿”等争议事项。

32128b4db2b3193a51e24d566b498d33_331cf2fa80e5035674ff5853b5363033.png

(二)明确受理破产前未到期纳税义务的申报规则与债权确认节点

  24号公告系统规范了破产受理前纳税义务的处理,核心在于确立税款债权确认的法定截止日,并对未到期义务作加速到期处理,以确保破产债权核查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1、税款债权确认的截止日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计算和确认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截止日。截止日之后新发生的税费,不纳入本次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2、未到期纳税义务加速到期

  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其申报期限已到期。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的申报,税务机关据此申报债权,并纳入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统一处理。

  Case

  【典型场景示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即使破产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途,也应将破产受理前的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依法完成汇算清缴。

  举例:

  若法院于2026年3月1日受理A企业破产,则A企业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视为已到期,须立即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在破产受理前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申报的,应依法进行清算申报。

  此前,对此类情形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就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常存争议,影响了破产债权核查与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整性。24号公告填补了制度空白,其意义在于:一是强化税收债权及时确认,确保所有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税费得以全面揭示和确认。二是防止税费规避,堵住了利用破产程序启动时点来规避潜在大额税费的漏洞。

  保障公平受偿:

  有助于全面、准确地厘清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三)明确管理人涉税义务与履职保障机制

  24号公告将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从一项可行使的权利,正式确立为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管理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即应代表企业依法履行包括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开具发票等在内的全部涉税义务。

  为保障管理人有效履职,24号公告同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与支持措施:

  1、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统一办税证明材料

  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此举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此前口径不统一的要求,解决了因“证明材料不足”导致的办税难题。

  3、认可管理人印章效力

  明确允许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企业公章。同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作为办税人员操作。这有效解决了因债务人公章遗失、人员离职或不配合而产生的实操障碍。

  4、支持电子化办税

  经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后,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处理债务人的涉税费事项,提升办理效率。

  5、明确非正常状态解除程序

  若债务人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管理人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相应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这一系列规定,在压实管理人涉税主体责任的同时,配套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和便利化措施,强化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合规性,显著提升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性与操作效率。

  (四)首次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破产程序中两类新发生税费的法律属性

  24号公告明确对于新发生税款区分不同情形,“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优先级高),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并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先缴税还是先偿债”的争议。对于破产程序中新发生的税费,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image.png

尽管部分地区法院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操作,但此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本身虽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明确规定,却未就具体税费类型作出对应操作指引。24号公告从税收征管角度与司法实践衔接,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税法与破产法的有效协同。

  (五)明确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规则,助力企业重整再生

  24号公告针对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宽松的信用修复与便捷的税务注销规则,旨在实质性地消除市场主体退出或重整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2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债权未获清偿或未以现金方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该类债权属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可能被豁免或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项。

  此前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虽普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但常以“缴清”相关款项为隐含前提条件,这与破产法律框架下普通债权的处理规则(非必须现金清偿)存在冲突,导致重整企业背负历史污点、难以轻装恢复经营。本次公告统一了全国执行口径,消除了关键分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制度支持。

  2、破产清算税务注销

  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24号公告明确了便捷的退出通道:企业仅需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规定核销“死欠”(即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税)。

  此规定为彻底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制度依据,有效清理了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堵点”。

  四、结语及展望

  24号公告的发布,是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程序深度融合、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步。该公告系统整合了长期以来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破产涉税规则,从债权申报、管理人职责、未到期纳税义务处理到新发生税费性质的划分、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等多个核心环节,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覆盖破产全流程的税收管理机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则不统一、口径各异所导致的诸多实践争议,更显著提升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随着各地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破产程序中的财税管理将步入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公告既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便利,也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准,有助于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更优平衡,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脱困渠道。

  同时,24号公告作为一项框架性规范政策,在部分具体执行层面仍留有一定解释与细化空间。例如: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债权确认与清偿规则、破产期间新生税款所产生滞纳金的性质界定、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时的清偿顺位等实务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尚未在公告中进行最终明确。这些“留白”既反映了制度的审慎,也提示了未来政策持续完善的方向。

  展望未来,期待有关部门依据24号公告施行后的实践反馈,通过发布操作指引、问答或案例等方式,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推动形成更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从而在更高水平上统筹破产程序的公平、效率和可预期性,助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几大易错点及操作指引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行业高频税务事项,操作细节复杂,极易出错。以下是4个常见易错点的详细解析与正确操作指引,帮助您精准规避风险。

  易错点一:预缴义务判断错误——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1:所有去外地(跨市、县)的施工项目都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2: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是否需要预缴,关键看项目地点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需要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省),或虽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省内跨市/县)。通常需在项目地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2. 必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管证”)。这是预缴的前提,需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切记:“报告”≠“报验”,线上办理后一般自动报验,但需确认项目地税务系统是否成功同步。

  易错点二:预缴基数计算错误——到底按什么金额预缴?

  错误做法1: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含分包款)计算预缴。

  错误做法2: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时,使用了不合规凭证或错误时点。

  错误做法3:忘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导致多预缴税款。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预缴计算公式是核心,必须准确掌握: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

  扣除前提:必须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仅凭合同或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扣除时点:在预缴当期,仅能扣除已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未支付的部分,即使有发票,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价外费用:包括奖励、违约金、补贴等,需一并计入预缴基数。

  易错点三:计税方法选择与预缴匹配错误

  误做法: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却错误地按一般计税方法(2%)预缴,或反之。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判断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这是前提):

  一般计税(税率9%):通常情况。

  简易计税(征收率3%):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等。选择简易计税需按规定备案。

  2. 预缴时必须与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严格对应:

  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

  3. 重要提醒: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同时有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时务必按单个项目判断其计税方法,切勿混淆。

  易错点四:预缴时间与抵减申报错误

  错误做法1: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预缴,超过规定时限。

  错误做法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忘记或错误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错误做法3:预缴时未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及企业所得税。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预缴时间:按次或按期。通常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切勿拖延,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2. 抵减申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进行抵减,允许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不是“费用”,是已缴税金。

  3. 关联税费预缴: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预缴一同在项目地缴纳(按项目地税率)。

  企业所得税:跨省项目,需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省内跨市预缴规定需查询本省政策。这是另一个独立税种的预缴,切勿遗漏。

  避坑自查清单

  在办理异地施工预缴时,请按此清单逐项核对:

  1. 第一步:判断义务

  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市?否→需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已开具并报验?

  2. 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9%)还是简易计税(3%)?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备案?

  3. 第三步:准确计算

  预缴基数是否已减去已支付并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

  适用预征率是否正确?(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4. 第四步:完整办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预缴?

  是否同时预缴了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如需)?

  预缴完税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5. 第五步:正确抵减

  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已准确填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最后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细节(如系统界面、资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建议在首次办理前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规范操作,既能履行法定义务,也能有效管理企业现金流,避免资金占用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