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1]56号 “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
发文时间:2011-04-29
文号:国税发[20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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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要科学分解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要跟踪了解规划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有效地发挥税收规划对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作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

        目 录 

        一、“十一五”时期税收事业取得显著成就

    1.税收事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

    2.税收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3.税收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

    4.时代发展赋予税务部门新任务

        三、“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5.“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指导思想

    6.“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基本原则

    7.“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主要目标

        四、牢固坚持依法行政

    8.加强税收法治建设

    9.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0.推进税收立法和制度建设

    11.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12.健全行政监督体系

    13.完善税收法律救济

        五、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

    14.建立健全科学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体系

    15.深化货物劳务税制改革

    16.深化所得税制改革

    17.深化财产行为税制改革

    18.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

        六、持续改进纳税服务

    19.建立健全现代纳税服务体系

    20.实施标准化模式下的服务细分策略

    21.加快纳税服务平台建设

    22.加强宣传咨询

    23.优化办税服务

    24.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5.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机制

    26.拓展纳税服务资源

        七、切实强化税收征管

    27.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

    28.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29.实施税收风险管理

    30.推进信息管税

    31.规范税收征管程序

    32.完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

    33.加强国际税源管理

    34.强化税务稽查

    35.夯实税收征管基础

        八、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36.造就高素质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

    37.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38.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3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40.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41.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着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42.健全惩防体系

    43.加强廉洁从政教育

    44.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制度创新

    45.强化监督制约

    46.加强督察内审工作

    47.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48.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

        十、不断完善税收发展的保障体系

    49.强化组织领导

    50.完善组织体系

    51.密切国税局地税局合作

    52.改善物质保障

    53.加强信息化支撑

    54.改进工作作风        

    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明确未来五年税收发展的目标要求和重大举措,指导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纲要。

     一、“十一五”时期税收事业取得显著成就

     1.税收事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

    “十一五”时期是税收事业发展不平凡的五年。全国税务系统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做好各项税收工作,实现了税收事业新的发展。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税收工作实践。通过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梳理税收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确立了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税收政策得到全面落实。积极实施扩大内需、稳定外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税制改革实现重要突破。取消农业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次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顺利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逐步在新疆和整个西部地区实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制度,基本形成了有利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良好税收环境。纳税服务开创良好局面。坚持把纳税服务作为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的重要举措,不断更新服务理念、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平台,逐步提升了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税收征管方式逐步完善。坚持依法征管,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理念推行专业化、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全面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探索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深化税收分析预测,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强化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大力加强税务稽查,探索大企业等重点税源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突出抓好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积极实施信息管税,加快金税工程建设步伐,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干部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推进领导班子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税务机关机构改革,开展多层次、大规模教育培训,注重专业化人才培养,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增强了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推进。全面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着力推进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两权”运行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推进政风行风建设,有效促进了税务干部廉洁从税。五年来扎实有效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十一五”时期税收收入年均增长20.2%,累计入库税款28.5万亿元(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和耕地占用税、契税,未扣减出口退税),比“十五”时期增加1.6倍,税收收入质量明显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障和有效的政策支持。“十一五”时期税收事业取得的明显进步,积累的丰富经验,为“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税收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实现科学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税收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力度需要加大,有些工作理念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税收调控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体系尚待完善。税收管理方式需要继续改进,专业化、信息化管理还需要深入研究和完善。高层次人才较为匮乏,干部队伍活力不足。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仍有发生,惩防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工作还要常抓不懈。面向未来,必须着力破解发展难题,努力开创“十二五”时期税收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3.税收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

     “十二五”时期,税收事业面临新的发展环境。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但是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刻不容缓,对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科学发展提出了新任务。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但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增速减缓,全球需求结构出现明显变化,国际竞争更加激烈,一些全球性问题更加突出,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抬头,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更趋复杂,对运用税收手段支持我国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提出了新考验。我国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但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矛盾明显增多,解决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收入分配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压力进一步加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任务更加繁重,对完善和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改善民生提出了新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但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较多,对优化税收制度安排支持深化改革提出了新挑战。税收事业仍将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同时税收工作对象、手段、主体发生明显变化,跨国、跨地区经营的大企业集团不断涌现,纳税人数量迅猛增长,业务创新层出不穷,税源流动性显著增强;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信息技术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将更加广泛深入;税务干部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日益增强,干部队伍建设面临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在体制机制上有所突破,抓班子、带队伍的任务十分艰巨,对税务部门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创税收事业发展新局面提出了新课题。  

    4.时代发展赋予税务部门新任务。

     “十二五”时期是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体制机制,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产业、区域、城乡等方面结构调整,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增加就业再就业、调节收入分配等民生问题的解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围绕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机遇与挑战,着力增强税收国际竞争力,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优化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更好地推动对外开放进程。必须围绕适应税收工作对象、手段、主体发生的新变化,着力加强战略思维,树立世界眼光,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内在规律,扎实做好依法行政、税制改革、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干部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更好地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三、“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5.“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指导思想。

    “十二五”时期税务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坚持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抓好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的核心业务,推行专业化、信息化的管理方式,完善人才强税、廉洁从税的保障机制,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谐、效能、廉洁的税务机关,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6.“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基本原则。

      ——坚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税收发展的指导方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全局,将科学发展观贯穿税收工作始终。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努力做到法治公平、规范高效、文明和谐、勤政廉洁。统筹做好依法行政、税制改革、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干部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妥善处理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税收与经济、中央与地方等方面关系,实现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坚持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税收发展的着力点。深刻认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找准税收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位置,充分发挥税收筹集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和有效的政策支持。

     ——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税收发展的基本准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使税法得到有效执行和普遍遵从。把法治的要求融入各项税收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促进税务干部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税收发展的强大动力。创新税收发展理念,切实转变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以理念创新带动各方面创新。改革税收体制机制,合理把握改革时机、力度和节奏,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创新税收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税收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坚持把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作为税收发展的重要保证。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税务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为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抓住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两个关键环节,努力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加强思想教育,完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投身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

   7.“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主要目标。

     ——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实现持续稳定增长。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税收收入结构进一步优化。税收收入质量进一步提高。

     ——税收法治环境继续得到改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税收决策机制基本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完善。适应现代税收征管条件的税收执法机制更加规范。税务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运用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有效解决税收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

     ——税收调控作用有效发挥。税制体系不断优化,税收政策逐步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制度与政策体系更加健全。税收调控职能有效发挥,调节作用切实增强,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税权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纳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税法更加透明,常态化的纳税人需求响应机制逐步形成,正当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办税负担明显减轻,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

     ——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征管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健全,税源专业化管理深入推进,征管模式不断完善创新,税收征管科技应用水平大幅度提升,信息管税取得重要成效。税收流失率和税收成本逐步降低。

     ——干部队伍素质明显增强。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改善,税务文化繁荣发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任务全面落实,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基本建成,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显著提升。

     ——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健全,税务干部廉洁从税意识明显增强,内控机制逐步完善,内部监督更加有效,违纪违法现象明显减少,行业风气进一步好转,税务部门形象得到新的改善。

      四、牢固坚持依法行政

      8.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坚持树立法治理念,强化程序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眼于增强税务干部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着眼于解决税收管理体制机制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着眼于构建有利于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法治环境,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9.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决策规则和程序,研究确定重大决策的范围,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坚决防止越权决策和违反法定程序决策。探索建立重大税收决策跟踪反馈和风险评估机制。

   10.推进税收立法和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增值税等主体税种的立法进程,提升税收立法级次。推动完善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加大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工作力度,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健全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度,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逐步建立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探索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异议处理和有效期管理制度。

     11.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认真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坚决防止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和不作为等违法行政行为。规范税收执法程序,通过完善相关体制机制设计,理顺流程,强化制约。明确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完善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机制。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加注重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方式,推进税收执法方式创新。

     12.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强化税收执法检查。完善层级监督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审计、财政等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和纳税人的监督。落实问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13.完善税收法律救济。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中注意维护纳税人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职能作用,坚持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统一,探索建立税务争议调解制度。逐步实行税务机关首长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五、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

   14.建立健全科学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体系。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设置的原则,改革和健全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制,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税收筹集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新局面奠定科学的税制基础。

   15.深化货物劳务税制改革。立足于普遍征收为主与特殊调节为辅,以实现增值税扩围和完善消费税为重点,优化货物劳务税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结合增值税改革,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税收制度。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税环节,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商品以及高档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优化进出口税收制度。

   16.深化所得税制改革。立足于促进社会公平与提升所得税收入比重,以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重点,完善所得税制。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优化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稳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基和税率结构,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17.深化财产行为税制改革。立足于合理配置税权与完善地方税体系,以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税费制度为重点,健全财产行为税制。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改革资源税,按照价、税、费、租联动机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完善计征方式,将重要资源产品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积极推进耕地占用税改革。统筹实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契税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 

   18.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等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税收政策。健全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支持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促进技术进步的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健全合理引导住房需求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完善促进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以及西藏、新疆等区域发展的税收政策。进一步研究实施支持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落实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积极实施鼓励企业“走出去”税收政策。扩大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落实并完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持续改进纳税服务

     19.建立健全现代纳税服务体系。遵循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正当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效,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20.实施标准化模式下的服务细分策略。建立纳税服务标准化制度规范。将纳税服务融入税收工作各个环节,确立各个岗位的纳税服务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协作配合机制。制定纳税服务项目工作标准,按照标准开展纳税服务过程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建立健全纳税人需求征集、分析、评估、响应机制,依据纳税人的规模、属性、特点及不同需求,推进多元化、个性化服务,建立符合纳税人实际需要的服务细分格局。

   21.加快纳税服务平台建设。建设标准统一、功能整合、运转协调的纳税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加强运行管理,科学配置资源。加快省级集中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推进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建。按照全国统一、两级集中、远程坐席模式,积极推进国家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丰富完善其服务功能。以税务总局网站为龙头、省税务局网站为主体,建设基本功能健全、视觉风格统一的税务网站群,以省税务局网站为依托搭建网上办税服务厅。打造涵盖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一体化纳税服务品牌。

   22.加强宣传咨询。规范税法宣传内容,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识库,实现税法宣传内容的准确权威、更新及时、口径统一、指向明确。优化税法宣传渠道,加强立体式宣传。注重分类税法宣传,实施个性化宣传辅导。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对重要税收政策及管理措施实行规范性文件与宣传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报审、同步发布。丰富咨询渠道,完善咨询知识库,规范咨询运作,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统一和权威的解答。

   23.优化办税服务。拓展多元办税,优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丰富服务内容。制定全国统一的网上纳税申报标准,适时推广标准化的纳税申报软件,全面实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积极推进场所出具、邮寄投递、网上开具等多种方式的缴税凭证开具工作。简化办税环节,下放审批权限,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办税流程。及时评估办税流程合理性,健全办税流程内控机制。清理并取消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涉税资料,积极推进无纸化办税。深入开展个性化办税服务。加快推进预制推送服务和自助办税,逐步扩大同城(域)通办业务范围。稳步推进国税局与地税局共享实体办税服务厅、共建网上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大厅、互相委托代征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办税。

   24.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体制机制。健全征纳沟通机制,明确并畅通纳税人权益的实现途径和救济渠道。逐步实施税制改革和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措施出台前的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等制度,注重做好税法执行中的意见反馈评估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和税法透明度。及时受理和处理纳税人的投诉举报。

   25.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机制。完善纳税信用分类指标体系,依托信息技术实现纳税信用的自动生成、客观评价和动态管理。区分不同信用风险级别,合理调配资源,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健全信用激励措施。探索建立纳税信用评价规则、信用记录查询和社会共享制度,发挥纳税信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全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

   26.拓展纳税服务资源。坚持鼓励、引导、培育与规范、管理、监督相结合,优化涉税中介机构执业环境,健全涉税中介行业制度,发展涉税中介专业服务。鼓励涉税中介机构联合兼并,不断发展壮大。严禁指定或强制税务代理。强化对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推进执业质量评估监控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涉税中介机构的培训和指导,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中介机构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加强与财政、公安、工商、银行以及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合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七、切实强化税收征管

   27.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核查申报纳税真实性、合法性为重点,以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和完善运行机制为保障,大力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完善创新税收征管模式,有效促进税法遵从,逐步降低税收流失率和税收成本,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28.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实行属地管理,不改变税款入库级次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兼顾特定业务,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优化管理资源配置,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探索和完善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机制,健全风险评价、监控和应对体系,帮助纳税人自觉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研究制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分行业税收管理指南,强化税源监控和评估。探索集约化、社会化的个体工商户税源管理方式。加强免税组织、政府机构以及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根据各税种特点,准确把握管理规律,深入查找薄弱环节,采取加强管理的有效措施。优化出口退税流程,推进征退税衔接。根据税收征管程序和风险管理流程,将税源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

      29.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制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评估模型和风险特征库,按照采集信息、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绩效评估等设计税收风险管理流程。根据不同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纳税人风险数据库。

   30.推进信息管税。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涉税信息采集、分析、应用为主线,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推动业务、制度、技术创新,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深化信息管税。推进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拓展数据采集渠道,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纳税人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工作。严格数据录入审核,提高数据质量。强化信息应用,加强分析比对,促进税收管理。建设数据分析应用系统,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和收入核算管理平台。综合运用税收弹性分析、税负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方法,深入开展经济税源分析、政策效应分析、管理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分析。加强税收数据信息的社会化综合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其基础信息资源作用。

   31.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后,按照受理申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法律救济等环节,优化税收征管基本程序。规范受理申报工作,对纳税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并采集信息。按照初步审核、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的方法,加强纳税评估。按照分类分级的要求配置评估资源。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评估并相应处理。对应缴未缴税款依法强制征收。涉嫌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移送税务稽查部门依法查处。做好法律救济工作。

   32.完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外部门之间纵横结合、内外协作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纵向互动机制,合理划分各层级间税源管理职责,强化纵向配合。完善横向联动机制,加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环节以及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合作。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推进信息共享和协税护税。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职责。探索提升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管理层级。

   33.加强国际税源管理。按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要求,在加强国内税收管理的同时,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健全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将非居民个人源自中国的所得以及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源自境外的所得纳入国际税收管理范围。坚持防查并举,构建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加强反避税立法,拓展反避税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调整力度,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以强化税源监控、识别税收风险、防范税收协定滥用为重点,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机制。以保护境外投资企业和个人税收权益、加强中国居民境外所得税收管理为目的,完善“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服务与管理机制。以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款征收协助为依托,完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深化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增强在国际税收实践和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健全税收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等国际税收合作框架,积极商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充实国内税法中涉及的国际税收内容,强化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保障。履行国际条约,做好非居民应享受的协定待遇落实工作。

   34.强化税务稽查。坚决查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震慑不法分子,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选择重点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针对重点区域进行税收专项整治。改进和创新检查方式方法,通过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和科学选案开展税收检查,对重点税源企业实施定期轮查。建立和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优化稽查资源配置,依法严格规范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推行市(地)税务局一级稽查模式,充实省、市税务局两级稽查力量,实施分级分类稽查。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和稽查执法保障水平。

   35.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健全征管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税收征管和收入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做好纳税人登记和户籍管理工作。完善纳税人“一户式”税收档案资料的电子化管理。加强申报缴税管理,增加电子申报软件的逻辑审核功能。不断优化征管流程,规范岗责体系,简并表证单书,实施标准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逐步推行网络发票。 

 八、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36.造就高素质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以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大力实施人才强税战略,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公务员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组织体系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勤政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

   37.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努力建设政治坚定、勇于创新、勤政廉洁、求真务实的领导班子,提高领导干部领导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改进党组中心组学习,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健全多种方式并举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努力实现老中青梯次配备、班子成员专业知识配套和领导经验互补。完善干部竞争性选拔制度,进一步推进竞争性选拔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认真执行任职回避制度和公务回避制度,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制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定期调整制度。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增强考核的导向作用。加大干部监督力度。改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

   38.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税收工作需要的公务员考录、考核评价、奖惩、选拔任用、培训、辞职辞退等制度。积极推行从下级机关和基层公开遴选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制度,使之逐步成为上级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主渠道。推动机关干部到基层任职,对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机关年轻干部,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培养锻炼。做好公务员分类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在基层税务机关全面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探索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逐步形成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对公务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3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以建立健全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市(地)税务局三级涵盖全面、结构合理的各类人才库为依托,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造就数量充足、种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税务人才队伍。根据税收工作需要,优先培养一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既精通税收业务,又熟练掌握法律、财会、统计分析、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积极稳妥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培养造就各方面专业技术人才。

   40.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以专业化培训为主线,以提高能力素质为着力点,根据各类干部的不同特点、岗位需求实施分级分类培训。全面落实新一轮领导干部培训任务。采取递进式系列化培训、关键岗位跟班培训、选派业务骨干到境外实习等方式,突出抓好高素质专业人才培训。采取岗位练兵、业务比武等方式,加大基层税务干部培训力度。积极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科技攻关、承担重大课题。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培训机构体系。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进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注重培训结果的综合运用,实现教育培训规模与质量、效益的统一。

   41.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谐、效能、廉洁的税务机关为目标,以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为根本任务,以加强党员干部党性锻炼和改进机关作风为重点,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为载体,全面推进机关党的建设,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完成税收中心任务服务,为基层和党员群众服务。加强税务系统管理的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建立健全教育、管理、服务党员长效机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思想教育与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健全税收舆情监测分析和处置机制,正确引导涉税舆论。丰富税务文化建设载体和表现形式,扎实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切实关心和支持离退休干部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九、着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42.健全惩防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工作力度,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完善督察内审体制,强化内部行政监督,深化专项治理,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建设新成效。

     43.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制定贯穿于税务干部培训、选拔、管理、使用全过程的反腐倡廉教育实施办法。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和税务人员岗位廉政教育。定期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建成一批廉政教育基地,培养一支专兼结合的廉政教育师资队伍,形成一套税务廉政教材,完善一个廉政宣传教育网络体系,树立一批廉政先进典型,每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巩固廉政文化建设成果,实现常态化、均衡化发展。

   44.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完善内控机制,将反腐倡廉要求融入各项税收工作中,逐步建立覆盖各级税务机关、各职能部门,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借鉴和推广“制度+科技”等预防腐败经验,依托信息技术,逐步形成反腐倡廉信息共享机制和预防预警机制。发挥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和改革的整体功能,构建以内控机制为主体的大预防工作格局。

   45.强化监督制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巡视检查、督察内审等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税务总局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税务系统配套规定。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制度,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扎实开展巡视工作,完善巡视机制制度,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抓好巡视成果运用。加大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力度,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

   46.加强督察内审工作。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协调、监控有力的督察内审体制,实现督察内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对税收征管、财务管理和决策管理实行系统化、常态化督察内审,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制定督察审计控制框架和具体标准,建立被督察审计单位自我教育、自我遵循、自我检测,督察审计单位动态监测、实时预警、独立实施的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整合督察审计形式,实行定期督察审计、专项督察审计、专案督察审计。依托信息技术对税收执法和财务管理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坚持先审后任、先审后离和应审全审,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加强对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探索开展效能督察与绩效审计。加强内部控制制度遵循性督察审计。

   47.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办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坚决惩处利用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特点、规律和方法的研究,加大自查和案件督办力度,完善信访举报、网络举报受理机制。健全案件查办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善于从案件中查找权力运行关键部位和监督方面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48.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以党风带政风促行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税务”。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认真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及行风热线活动,重视网络评议,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促进税务行业风气进一步好转。

     十、不断完善税收发展的保障体系

   49.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全面分析和准确把握税收发展面临的新形势,确定税收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加强和改进对各项税收工作的综合协调,精心组织推动各项工作的实施。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50.完善组织体系。坚持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人力资源配置与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征管变革、纳税服务优化和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相适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努力在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上下功夫。适应税源专业化管理需要,坚持先充分论证、后组织实施,先试点、后推广,科学调整机构设置。积极稳妥开展大企业税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督察内审等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加大职能整合力度,划清内部各部门职责边界,科学配置人力资源。

   51.密切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健全包括制度机制、工作内容等在内的国税局、地税局合作框架,进一步形成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合力。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全面落实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加强宣传咨询、开展办税服务、实施税务稽查等要求,加大在涉税信息交换、税收定额核定、纳税评估等方面的合作力度。进一步拓展合作领域和方式,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抓好各项合作措施的落实。

   52.改善物质保障。深化财务改革,完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建设,强化预算执行,规范基建、资产和支出管理。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经费分配向基层、征管和中西部困难地区倾斜的原则,增强经费物资保障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政府采购目录约束、限额约束、程序约束和政策约束,推进依法采购和科学管理,节约财政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增强机关后勤服务保障能力。 

   53.加强信息化支撑。坚持统筹兼顾、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推进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完成“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建设目标。统一国税局、地税局核心征管应用系统版本,建成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和管理决策平台,促进全国税收执法、纳税服务和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大集中,实时监控全国税收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情况,为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构建信息化日常管理工作体系。树立服务理念,提升专业能力,优化技术手段和资源配置,逐步建立配置合理、协调运转的软件管理体系,推进运维平台体系建设,实现主动运维工作模式,增强信息安全预警、防护、检测、评估和应急响应能力,完善数据处理应用工作机制,提升数据处理效率和质量。

   54.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内部行政管理,切实转变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会议计划管理。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增强调查研究实效性。加强外事管理,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提高执行力。进一步重视基层、关心基层、服务基层,提高基层履职能力,为实现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实现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时期。全国税务系统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实现“十二五”时期各项税收目标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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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与规制:论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规则之构建

一、问题的提出

  收入分配关系到经济发展全局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如何对个人所得中的“财产转让所得”科学课税已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关键领域之一。

  当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存在效率与公平失衡问题:其分类课征模式与20%比例税率,导致超过一定数额的财产转让所得实际税负显著低于综合所得,这对高收入群体实际税负的降低效果尤为显著。正如学者所言,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仅体现在中低收入群体之中,而在高收入群体呈现累退性(张克中 等,2024)。

  同时,财税主管部门颁布一系列专项性税收优惠,使得上市公司非限售股的股权转让所得实际税负近乎为零,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形成了显著的低税负区域,进一步扩大了财产转让所得与其他所得类型尤其是综合所得之间的税负差距,甚至成为高收入群体的避税工具(李旭红 等,2021)。个人所得税应当加大对财产转让所得的调节力度、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同时也要认识到,当前我国居民的收入渠道较为单一,共同富裕首先要“做大蛋糕”。

  因此,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强化对财产转让所得调节以促进公平的同时,也需兼顾其鼓励居民持有和交易财产、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功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高培勇 等,2022)。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这为我国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改革需着力解决当前效率与公平的失衡问题,既要有效规制过高收入和不合理的避税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也要鼓励投资和财产性收入增长、在发展中夯实共同富裕的基础。

  资本利得是一类特殊的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转让增值的资产,其净所得即为资本利得。尽管概念的精确外延在各国立法上有所差异,学术界也并无统一定义,但不可重复获得也不属于经营或投资所产生的日常收入作为资本利得的基本特征为各方公认。从性质来看,资本利得源于转让已增值的资产。

  本文认为,该“资产”仅指个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的资产,包括股权、有价证券、贵金属等,不包括用于个人消费的生活财产(如自用的不动产、车辆),也不包括个人经营资产(如个体户的生产经营设备、存货)。转让投资资产所获净收益为资本利得,转让投资资产之外的财产则为一般财产转让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尚未对二者加以区分。学术界对资本利得的课税规则已有一定的研究。葛立宇 等(2024)建议设立个人资本利得免税额,并给予持续的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构建亏损扣除制度,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马蔡琛 等(2024)指出,对资本利得有两种税收优惠方式:一是根据持有期限划分长短期资本利得,对长期资本利得实施较低税率;二是根据应税所得区分适用税率,一定数额以下的应税所得适用低税率。我国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的优化应将资产投资所得和交易所得全面纳入课税范围。万莹 等(2025)研究了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国际立法经验,总结出对资本利得实行轻税、设置资本利得差异化税率、鼓励长期投资等共性特征,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已有研究分析了我国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现状、国际经验和改进方向,为个人资本利得课税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参考,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需要深入探究资本利得课税的课征法理。除政策促进因素外,还应挖掘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性原因,并考虑轻税的程度及限制。

  其次,资本利得课税的规则设计在精细化方面还有提升空间。例如,需要清晰界定“投资资产”,以资产持有时间、持有目的、交易性质等具体情形为依据,进一步设计不同应税资本利得的计算方式和税率。

  最后,资本利得反避税的研究较为欠缺。资本利得课税可能会引发纳税人隐瞒所得、转换所得等避税风险,因此需要明确资本利得避税的判断标准,并优化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反避税规则。

  上述三个方面是构建个人资本利得课税制度、平衡财产转让所得课税中效率与公平的关键路径,也是本文试图研究和论证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现行个人财产转让所得课税的不足

  (一)财产转让所得分类笼统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份额等通常具有投资性质的资产,也包括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财产、不动产以及个人生活财产等非投资性财产。

  然而,个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并后续转让的财产,与非投资性的财产在取得原因、交易目的、价值变动幅度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外部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当前立法将投资性财产转让所得和非投资性财产转让所得归为同一种应税所得类型(即财产转让所得),这种做法过于笼统,所得类型和课税规则缺乏明确的对应关系,可能导致纳税义务与经济实质不匹配的问题(张世明,2019)。综观各国税收立法实践,很多国家(尤其是大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将转让股权、有价证券、贵金属、艺术品等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的资产与转让其他财产区别对待,规定转让投资资产所得为资本利得、单独适用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目前尚未确立投资资产和资本利得的概念,以资本利得为征税对象的课征规则需进一步构建和完善。

  (二)股权转让所得税负不公

  虽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财产转让所得确定了分项征收、净所得为税基以及比例税率的基本原则,但《实施条例》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自1994年以来,财税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3个规范性文件,确立并延续了对个人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税的优惠政策。

  201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37号)的有关规定将个人转让非原始股所得免税的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非原始股转让所得。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是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免税之初衷,但该政策客观上却加剧了资本利得与劳动所得之间的税负差距。一方面,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所获得的巨额收入免税;另一方面,广大中小股东在资本市场不景气、股价下跌时的投资损失无法抵扣或结转扣除。股权转让所得税在实际效果上呈现出明显的累退性特征,税负公平性亟待提升。此外,转让所得免税、对转让损失不予抵扣或结转的政策安排,导致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虽在名义上属于应税所得,但其实际税负近乎为零,且在损失发生时无法获得税收补偿。这既影响了所得税调节分配的功能,也不合理地侵蚀了个人所得税税基,不利于提高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

  总结而言,上述财产转让所得税收政策的不足可以归因于三个方面。

  一是立法文本中缺乏“资本利得”概念,导致无法基于投资资产的特殊性单独规定其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资本利得免税额、盈亏互抵、亏损结转、差异税率等兼顾鼓励投资与规范积累的具体规则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立法理念上对降低资本利得税负的制度性依据关注不够,默认降低某些财产转让所得税负的出发点是政策性的效率促进,似乎为了鼓励特定对象的发展须牺牲一定程度的税收公平。但事实并非如此,资本利得轻税是源于所得特性、基于多重现实因素,并且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呈现出一致性的税法规范,具有制度层面的轻税正当性。只关注政策因素可能会陷入效率与公平失衡的误区。

  三是立法实施中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免税政策缺乏合理约束,免税范围过宽且无限制条件,导致大股东借股权转让避税,而中小股东亏损无法弥补,加剧了税制累退性。

  三、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的理论基础

  (一)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正当性

  资本利得是特殊类型的财产转让所得,其本质是投资资产增值收益的实现,需以让渡所有权为前提。当前,各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普遍设立了针对资本利得的特殊课税规则。下文将在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语境下,尝试阐述对符合条件的资本利得给予轻税的制度性原因。

  第一,资本利得轻税符合我国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制改革目标。据统计,近年我国仅有约8%的税收收入来自居民个人,表明税收与个人的对接渠道相对狭窄。要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促进公平的职能,需要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关键在于将高收入的纳税人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规范体系(吕冰洋 等,2022)。

  目前,上市公司股票资本利得享受免税优惠,这一政策主要惠及高收入群体,同时,还导致这部分资本利得游离于现行税收调控之外。取消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利得免税优惠,并将这部分利得纳入应税所得,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当然,应当看到,在人类社会的税收发展历史中,涉及增税取向的操作,尤其是直接面向居民个人的增税举措,往往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高培勇,2023)。

  因此,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构建应当循序渐进,采用较低税率并控制总体税负。这样,既能避免过度损害税收公平,也有助于积极稳妥地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

  第二,现实中个人所得并非按年度均匀获得,如稿酬、出售自创艺术品及资本利得等偶发性收益(有学者将这类所得概括为变动所得),对其适用综合所得累进税率会导致不合理重课,违背量能课税原则(闫海 等,2025)。

  同时,变动所得的一次性实现,会陡然增加转让人当年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会降低其转让意愿,阻碍资产流通,从而对资产流通产生一定的抑制效应(lock-in effect)。

  所以,《个人所得税法》需确立对该类所得课税的特别规则。资本利得实质是资产持有期间累积增值的一次性实现。在以年度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下,最能够准确反映纳税人经济力量的计征方式是将其所持资产已增加但未实现的价值计入当年应税所得。但该方法与各国个人所得税课征中普遍采用的收付实现制显然并不相符。因为对未实现所得课税不仅违背应税所得的“实现原则”,还面临估值困难与征管成本过高的问题。因此,在仅对已实现收益征税的基本前提下,减轻变动所得一次性课征而导致的不合理税负增加主要有两种路径:税率调整和税基调整。

  本文认为,与拟制转让时间并将所得均摊到持有年度以调整税基相比,对资本利得适用较低税率更为可行。投资资产的性质不同,其持有时间千差万别,强行拟制统一的持有时间可能会有背离经济实质之嫌。同时,调整税基会增加纳税人的遵从负担,且对于缓解税率过高引发的资产转让抑制效应作用有限。而降低税率以减轻税负(包括金钱给付义务和税收遵从成本)能够有效缓解税收对理性经济人商业决策的扭曲影响,促进投资资产流转到能够发挥其最大价值的经济主体手中,从而纾解所得税的抑制效应。

  第三,资本利得轻税能够较好地引导社会资本流向创业投资,从而配合我国当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发展规划,更好地培育新质生产力。创业投资以被投资企业的成长壮大并通过上市或其他退出方式获得股权转让收益为经营目的,被投资企业多为初创型科技企业,转让这些企业的股权所得是典型的资本利得。创业投资多采用有限合伙的经营形式,成功退出后,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中取得的分红需承担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对创业投资的股权转让所得适用轻税,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的税负,提高其投资回报预期,从而鼓励民间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这不仅是对投资者的一种经济激励,更是对科技创新事业的有力支持,对发展我国的新质生产力具有积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科技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要健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资本利得轻税正是落实这一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通过降低资本利得税负,可以吸引更多渠道的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将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容错试错成本分散到广阔的市场中。有学者也通过实证研究证明,资本利得税负与创业投资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性(薛薇 等,2016)。降低资本利得税负,能够有效缓解投资者对风险的顾虑,激励他们更积极地投身于创业投资领域。完善税收制度供给,通过资本利得轻税激励投资者接纳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风险,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支持科技创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具体体现。

  第四,降低资本利得税负是开放型经济条件下提升税制竞争力的必要选择。经济全球化使得生产要素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自由流动。资本具有逐利性和流动性,对税收待遇较为敏感。各国税负水平的差异成为影响资本要素流动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收竞争因此成为一种必然存在的客观现象。在一个经济体税收规模既定的情况下,对资本利得和劳动所得课税适用同等税率,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负,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进而降低对资本的吸引力,最终导致资本外流。由于资本利得税负无法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因资本流失而丧失的那部分所得税只好转嫁到低流动性的劳动力上。换句话说,形式上消除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税负差异,可能会在实践中对劳动所得的税负产生影响。以较低税率对资本利得课税,并承认税收竞争下税负差异的客观性,反而可以通过留住资本来抑制劳动所得税负的上升,从而保障和扩大所得税的整体税收规模。

(二)资本利得轻税的必要限制

  应当看到,即便具备制度上的正当性,如果不对资本利得轻税加以限制,也可能导致财富积累失序、贫富差距过大,引发再分配中效率与公平失衡的问题。因此,在承认资本利得轻税制度正当性的同时,也应当在轻税的范围及程度以及防止滥用两个方面设定必要的限制。

  1.比例原则约束资本利得轻税的范围及程度。

  前文对资本利得轻税制度性原因的论述表明,其正当性在于单独课税相比综合课征能带来更大收益。简言之,利益衡量是资本利得轻税的关键考量。轻税的范围及程度应适中,避免过度损害公平,导致整体利益受损。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可作为限制资本利得轻税范围及程度的依据。

  具体而言:首先,资本利得轻税须有明确、具体、直接的价值目标;其次,应评估轻税的实际效果,确保其有助于实现目标价值;最后,法益的得失须成比例。为验证轻税与促进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借助实证研究方法。为满足狭义比例原则,需要关注资本利得轻税对财政收入、税收公平和市场运行的潜在影响,并加以有效管控。例如,在OECD部分成员国的立法实践中,完全免税仅在极个别情况下适用,多数立法会依据投资资产的持有时间、投资人的身份及投资对象的性质,对资本利得税实施差异化的税收待遇。以股票型资本利得为例,按持有期限和企业类型进行细分:短期持有的公众企业股票利得被纳入综合所得,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税;长期持有的公众企业股票利得可享受税基减半或免税额等优惠,但仍须缴纳资本利得税;封闭企业股票转让所得,因流动性较差且常与个人劳动紧密相关,税负进一步降低,满足特定条件(如持股超过15年或因退休出售股票)时可免税。这种细分方式使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能够精准匹配不同需求的资本利得,有助于平衡效率与公平。此外,部分国家对资本利得轻税设定上限,或对其适用低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的税率,旨在防止轻税过度惠及富人,导致利益失衡。

  2.实质公平防止资本利得轻税滥用。

  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性理由表明,降低资本利得税负并非牺牲公平以促进效率,而是为了更好地体现量能课税原则,达到实质公平。换言之,如果资本利得轻税被纳税人作为避税手段滥用,打破了鼓励投资和规制分配的平衡状态,那么轻税利益应被取消。因此,实质公平是防止纳税人避税和判断是否滥用的标准。

  实践中常见的滥用是人为构造资本利得以适用低税待遇。如前所述,资本利得仅指转让投资资产净所得。因此,准确定义投资资产是防止资本利得轻税被滥用的关键。参考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221节,投资资产被定义为纳税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的资产,不包括商贸交易中的标的物,也不包括可以折旧的经营资产、纳税人自创的无形资产或商贸交易的应收账款。严格定义“投资资产”旨在区分投资行为和经营行为——只有那些不以市场交易为目的、无法反复获得且不能被折旧或摊销的个人投资资产转让,才具备前述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正当性。同时,还要防范纳税人转换所得性质——综合所得和资本利得之间的界限并非不可逾越。如果纳税人将未来获得的工资薪金视作当下一种债权性质的“资产”,并将其出售,显然这种所得不应被认定为转让投资资产所获利益,也不能适用资本利得轻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PG Lake案中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在该案中,纳税人Lake公司生产加工石油,并将开采石油的权益及两块地役权中的部分权益支付给债权人抵债。在计算Lake公司的所得税时,纳税人主张该开采石油权益的转移应当适用资本利得待遇。也就是说,纳税人认为石油开采权是投资资产,其用权利抵债的行为是对所得的实现,应当适用较低的资本利得税率。法官拒绝将出售开采权定义为投资资产转让,原因是:“纳税人支付给债权人的,是纳税人在未来将要收到的综合所得的替代物;从纳税人转移到债权人手上的,是在未来取得综合所得的权利,该权利有数额明确且具体的对价,即Lake公司未来综合所得的折现价值,并非产生收入的财产本身的价值增加。”可以看出,要从形式穿透到实质来判断被转让财产的性质,紧紧抓住投资资产的非经营性、非生活性、非生产性特征,从而防止资本利得轻税的滥用,确保在实质公平下鼓励投资与规制财富的平衡。

  除了操控交易对象的性质,还有一类常见的“搭便车”行为是利用市场短期波动频繁买进卖出以获得差价利益的投机行为。投资是基于一定的风险和回报预期,通过让渡资产使用权来产生收益的行为。显然,资本利得轻税应排除投机行为,仅适用于投资行为。持有资产的期限可以反映交易频率,进而表征持有目的是投资抑或其他。因此,各国的资本利得轻税通常设定持有时间的要求,以区别于利用市场波动进行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例如:美国税法规定,持有期超过一年的净长期资本利得方可适用低税率;斯洛文尼亚税法规定,转让不动产、股权或其他参与分配的权利所获得的资本利得,随着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适用税率降低,从持有五年内的27.5%降至持有二十年以上的税率为零。通过设定持有时间要求,能够有效区分投资与投机行为,确保资本利得轻税的精准实施,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轻税的规则展开

  (一)以净长期资本利得为课税对象、适用累进税率

  构建我国资本利得课税制度,可以探索以净长期资本利得为征税对象,并适用累进税率的实体规则。首先,确立以“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核心的资本利得概念。投资资产是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与存货、经营资产和个人生活财产严格区分。以持有时间为标准,超过一年的为长期资本利得,不足一年的为短期资本利得。资本利得轻税的适用对象是净长期资本利得。净短期(长期)资本利得计算方法如下:短期资本利得、长期资本利得内部先进行盈亏互抵,若余额为正,称为“净短期(长期)资本利得”;若余额为负,称为“净短期(长期)资本损失”。净短期资本利得计入综合所得,净长期资本利得适用轻税待遇。若存在净短期资本损失,则优先抵减净长期资本利得。若抵减后仍有净短期资本损失,或存在净长期资本损失,则可在一定数额内抵减综合所得。若超出综合所得允许抵减的上限,则未抵减损失结转到后续年度,并保持长期或短期分类,计算后续年度资本利得时按原类型抵减。

  试举一例说明。假设居民纳税人某甲2023年出售A企业股票(持有不满一年),资本利得2 000元;出售B企业股票(持有不满一年),资本损失5 000元。净短期资本损失为3 000元。情形一:某甲又出售C企业股票(持有超一年),资本利得4 000元,则其净短期资本损失先抵减长期资本利得,当年净长期资本利得1 000元,适用低税率。情形二:某甲又出售C企业股票(持有超一年),资本利得4 000元;出售D企业股票(持有超一年),资本损失10 000元,净长期资本损失为6 000元。假设允许抵减综合所得的上限为5 000元,则优先抵减净短期资本损失3 000元,剩余上限2 000元抵减净长期资本损失。抵减后净长期资本损失后剩余4 000元结转至2024年,作为长期资本损失抵减长期资本利得。

  税率方面,建议对资本利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观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有对特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实践。在下一步改革中,资本利得轻税原则下,其最高边际税率应低于综合所得(如设定30%)。这样做,一方面,可使资本利得课税规则更加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轻税以促进投资的效率追求,有助于鼓励和规制的协同共进。

  (二)完善资本利得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个人所得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强,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制度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效能的关键。在多样性的个人所得之中,无法代扣代缴、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所得信息不对称、税收不遵从问题尤为严重。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实施,亟需构建以信息共享为核心的征管框架。

  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的一大亮点在于涉税信息的全面共享。本文以股权交易为例,说明资本利得涉税信息共享的具体路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7号),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时须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并进行实名制交易。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90%以上通过线上交易软件进行,平台掌握自然人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成本、持有时间、交易数量、盈亏金额等详细信息,可以同步披露给税务机关,为计算净长期资本利得提供准确数据。对于上市公司给员工的股票期权等股权奖励,财税主管部门已经出台政策,要求“证券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可以要求非上市公司及受让人向税务机关披露股权转让的转让人、成本、价格、日期等涉税信息。总之,打通自然人交易不同类型股权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可以保障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有效实施。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

  资本利得轻税容易引发纳税人将综合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的避税行为。滥用资本利得轻税会破坏鼓励投资创富和规制财富积累之间的平衡,也背离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性正当理由,理应受到规制。有学者指出,“禁止权利滥用”是支撑一般反避税体系的核心。相应地,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的优化应当将资本利得反避税纳入考量。在客观方面,如果纳税人滥用民商法上的意思自治且欠缺投资资产交易的商业目的,则可推定构成权利滥用。在主观方面,要认定纳税人有通过资本利得轻税来降低纳税义务的避税意图,同时给予纳税人证明其交易安排不以减少、免除或迟延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提出反证的权利。

  总之,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正当性在于效率和公平的内在统一,轻税以不被滥用为底线。反避税机制是维护鼓励投资和规制财富平衡、优化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制度的重要方面。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深度解读:九大变革!

2025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作为《增值税法》的配套法规,它对现行增值税制度进行了系统性重构。相比2008年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此次修订覆盖纳税范围、税率适用、税额计算等全流程,每一条都与企业日常运营紧密相关。下面就就跟着谈子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变化吧!

  一、应税范围:从“模糊边界”到“清单式明确定义”

  1. 货物、服务、资产范围具体化

  旧规:仅笼统规定“货物指有形动产”,对电力、热力等无明确界定,企业常因“购买电力取得专票能否抵扣”等问题产生争议。

  新规:

  货物:明确包含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例如: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电费,需按“货物销售”适用13%税率,而非“服务”6%。

  服务:列举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生产生活服务6大类,覆盖外卖配送(生产生活服务)、仓储物流(交通运输服务)等新兴业态。

  无形资产:新增“商誉”,房地产企业通过并购取得的商誉转让,需按6%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细化构成不动产的材料设备(如给排水、消防设施、电梯等),避免与“固定资产”混淆。

  2. 跨境服务“境内消费”判定标准落地

  旧规:仅以“服务是否在境内提供”作为征税依据,实操中难以界定。

  新规:明确三类“境内消费”情形:

  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服务,除境外现场消费(如境外旅游、海外培训)外均需缴税;

  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货物、不动产直接相关(如为境内工厂提供设计服务),无论提供地点均需缴税。

  二、纳税人分类:小规模纳税人扩容,一般纳税人“不可逆”

  1. 小规模纳税人新增“选择权”

  旧规:仅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行政单位、军队等非企业单位身份模糊。

  新规:

  自然人自动归类为小规模纳税人:网红直播、个人二手房交易等,统一按3%征收率缴税(二手房转让可适用5%征收率)。

  非企业单位可自主选择: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等若“不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业非应税项目”,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

  2. 一般纳税人“一旦登记,终身有效”

  旧规:年销售额超标准后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次年销售额低于标准可转回,企业常通过“拆分业务”反复切换身份。

  新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税率适用:混合销售从“从高计税”到“主附关系判定”

  1. 混合销售需满足“双条件”

  旧规:一项交易含不同税率业务(如卖设备带安装),若无法分开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如按13%而非9%)。

  新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按主业务税率计税:

  含两个以上不同税率/征收率业务;

  业务间有“主附关系”(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

  2. 跨境零税率服务范围扩大

  旧规:仅国际运输、研发服务等少数服务适用零税率。

  新规:新增离岸服务外包、航天运输服务等9类跨境服务,企业提供这些服务可享受出口退税。 

  四、应纳税额计算:进项抵扣规则“精细化分档”

  1. 长期资产抵扣:500万成“分水岭”

  旧规:固定资产、不动产若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需按销售额比例分摊进项税,计算复杂。

  新规:按资产原值分档处理:

  原值≤500万:全额抵扣。

  原值>500万:购进时先全额抵扣,再按折旧年限逐年调整。

  2. 贷款相关费用“全链条禁抵”

  旧规:仅贷款利息不可抵扣,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能否抵扣存在争议。

  新规:明确“贷款服务及直接相关的顾问费、手续费”全部不得抵扣。

  3. 进项税额“年度清算”成硬性要求

  旧规:无法划分的进项税(如共用办公楼电费)按月分摊,多转或少转无需调整。

  新规:需按月计算并在次年1月清算调整。 

  五、税收优惠:免税范围“精准画像”,管理趋严

  1. 免税项目范围“收缩+明确”

  旧规:医疗机构、学历教育等免税项目范围模糊,美容医院、民办培训机构常违规享受优惠。

  新规:

  医疗机构:排除美容机构(含美容诊所),医美行业需按6%缴税;

  学历教育:限定“国家承认学历”,民办培训机构若颁发非学历证书(如职业技能证),不得享受免税;

  门票收入:仅第一道门票免税,景区内缆车、演出等二次收费需缴税。

  2. 优惠资质“严审核”

  旧规:企业未单独核算优惠项目,仅需补缴税款,处罚较轻。

  新规:未单独核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直接取消优惠资格,已免税的需全额追回。 

  六、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从“可选”变为“强制要求”

  旧规:销售退回时,企业可通过冲减收入少缴税款,无需开具红字发票。

  新规:开具专票后发生退回、折让,必须按规定作废或开红字发票,否则不得扣减销项。 

  七、出口退税:申报期延长但“逾期即征税”

  1. 申报期延长+36个月追征期

  旧规:出口退税申报期为次年4月15日,逾期未申报仅需补办手续。

  新规:

  申报期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多15天准备时间;

  36个月内未申报的,视同内销征税。

  2. 放弃退(免)税“锁定36个月”

  旧规:企业可随时放弃退税选择免税,无时间限制。

  新规: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征收管理:预缴范围扩大,纳税义务时间细化

  1. 预缴税款新增“三大场景”

  旧规:仅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需预缴。

  新规:五类情形必须预缴:

  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

  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预售房地产项目。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交易实质判定”

  旧规:以“收讫款项或开具发票孰早”判断,对“服务完成未收款”界定模糊。

  新规:明确“应税交易完成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如货物发出、服务完成等)。 

  九、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合理安排”

  新规:纳税人通过不合理安排减少、推迟缴税或提前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调整。例如: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境外低税率地区,税务机关可按合理方法重新核定销售额。

  新规实施后,2008年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同时废止,本解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最终内容以正式颁布的条例为准。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变化,覆盖了增值税征管的多个关键环节,既细化了规则,也提高了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企业需认真研究这些变化,提前调整税务管理策略,确保在政策正式实施后能平稳过渡。意见征集期是参与政策完善的重要窗口!可在规定时间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官方渠道积极反馈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