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篡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等汉字信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税务总局组织研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经研究,决定在全国推行之前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是在不改变现有防伪税控系统密码体系前提下,采用数字密码和二维码技术,利用存储更多信息量的二维码替代原来的84位和108位字符密文,在加密发票七要素信息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购买方企业名称、销售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单位和数量等信息的加密、报税采集和解密认证功能。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同时存在二维码、84位字符和108位字符三种密文形式(具体票样见附件)。
二、试运行地区、范围和推行步骤
本次试运行选择在上海、陕西和深圳三地从事黄金经销、成品油经销以及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进行。按照黄金经销企业、成品油经销企业以及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顺序分步推行。
三、系统升级
(一)税务端升级工作
汉字防伪功能实现以后,税务机关在受理报税和认证时都增加了发票上的企业名称、货物名称等汉字信息采集,初步测算每张发票报税信息的存储空间约为原来的4倍,认证信息的存储空间约为原来的2.5倍。为确保防伪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票量估算存储空间需求,并做好相应准备。
全国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升级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二)纳税人端升级工作
试运行地区应在2011年5月1日——2011年7月底前完成纳税人端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具体方法如下:
1.对于纳税人使用的金税卡,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发行。
2.对于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需要升级到V7.00。
3.对于使用非AI3型金税卡以及使用AI3型金税卡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纳税人,需要配备报税盘。报税盘由航天信息公司免费提供;对于使用AI3型金税卡并使用网上抄报税的纳税人,不需要配备报税盘。
(三)各省国税机关应组织本地区选用的网上认证软件厂商及时修改网上认证软件,并为纳税人进行升级。
四、汉字防伪项目推行以后,纳税人不得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多填列七行商品。
五、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维码密文的正常打印,纳税人打印增值税发票时必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若试运行纳税人使用9针打印机的,需要更换为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费用由纳税人自行负担。
六、对于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纳税人,需要携带IC卡和报税盘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报税。
对于使用网上抄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报税。当出现网络故障或其他技术问题无法进行网上报税的,可以采取软盘报税或存根联补录报税,或者由防伪税控服务单位提供报税盘协助纳税人完成抄报税。
七、对于使用网上认证方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网上认证软件升级以前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对于未使用扫描仪而是采取手工录入方式进行网上认证的纳税人,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
八、由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无法对二维码密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人工干预,对于二维码密文无法解密的,可以进行多次认证。对于多次认证后二维码密文仍然无法解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必须在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的结果;购买方可依据“无法认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九、试运行初期,各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用于认证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窗口等措施解决试运行工作中可能带来的认证发票排队问题。
十、此次试运行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试运行地区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做好相关岗位税务人员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和推行工作,要做好试运行情况的跟踪、记录和总结工作,要监督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做好试运行的相关服务工作,不得借此次试运行强行收取各种费用或者强制销售通用设备。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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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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