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作为《增值税法》的配套法规,它对现行增值税制度进行了系统性重构。相比2008年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此次修订覆盖纳税范围、税率适用、税额计算等全流程,每一条都与企业日常运营紧密相关。下面就就跟着谈子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变化吧!
一、应税范围:从“模糊边界”到“清单式明确定义”
1. 货物、服务、资产范围具体化
旧规:仅笼统规定“货物指有形动产”,对电力、热力等无明确界定,企业常因“购买电力取得专票能否抵扣”等问题产生争议。
新规:
货物:明确包含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例如: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电费,需按“货物销售”适用13%税率,而非“服务”6%。
服务:列举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生产生活服务6大类,覆盖外卖配送(生产生活服务)、仓储物流(交通运输服务)等新兴业态。
无形资产:新增“商誉”,房地产企业通过并购取得的商誉转让,需按6%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细化构成不动产的材料设备(如给排水、消防设施、电梯等),避免与“固定资产”混淆。
2. 跨境服务“境内消费”判定标准落地
旧规:仅以“服务是否在境内提供”作为征税依据,实操中难以界定。
新规:明确三类“境内消费”情形:
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服务,除境外现场消费(如境外旅游、海外培训)外均需缴税;
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货物、不动产直接相关(如为境内工厂提供设计服务),无论提供地点均需缴税。
二、纳税人分类:小规模纳税人扩容,一般纳税人“不可逆”
1. 小规模纳税人新增“选择权”
旧规:仅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行政单位、军队等非企业单位身份模糊。
新规:
自然人自动归类为小规模纳税人:网红直播、个人二手房交易等,统一按3%征收率缴税(二手房转让可适用5%征收率)。
非企业单位可自主选择: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等若“不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业非应税项目”,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
2. 一般纳税人“一旦登记,终身有效”
旧规:年销售额超标准后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次年销售额低于标准可转回,企业常通过“拆分业务”反复切换身份。
新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税率适用:混合销售从“从高计税”到“主附关系判定”
1. 混合销售需满足“双条件”
旧规:一项交易含不同税率业务(如卖设备带安装),若无法分开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如按13%而非9%)。
新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按主业务税率计税:
含两个以上不同税率/征收率业务;
业务间有“主附关系”(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
2. 跨境零税率服务范围扩大
旧规:仅国际运输、研发服务等少数服务适用零税率。
新规:新增离岸服务外包、航天运输服务等9类跨境服务,企业提供这些服务可享受出口退税。
四、应纳税额计算:进项抵扣规则“精细化分档”
1. 长期资产抵扣:500万成“分水岭”
旧规:固定资产、不动产若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需按销售额比例分摊进项税,计算复杂。
新规:按资产原值分档处理:
原值≤500万:全额抵扣。
原值>500万:购进时先全额抵扣,再按折旧年限逐年调整。
2. 贷款相关费用“全链条禁抵”
旧规:仅贷款利息不可抵扣,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能否抵扣存在争议。
新规:明确“贷款服务及直接相关的顾问费、手续费”全部不得抵扣。
3. 进项税额“年度清算”成硬性要求
旧规:无法划分的进项税(如共用办公楼电费)按月分摊,多转或少转无需调整。
新规:需按月计算并在次年1月清算调整。
五、税收优惠:免税范围“精准画像”,管理趋严
1. 免税项目范围“收缩+明确”
旧规:医疗机构、学历教育等免税项目范围模糊,美容医院、民办培训机构常违规享受优惠。
新规:
医疗机构:排除美容机构(含美容诊所),医美行业需按6%缴税;
学历教育:限定“国家承认学历”,民办培训机构若颁发非学历证书(如职业技能证),不得享受免税;
门票收入:仅第一道门票免税,景区内缆车、演出等二次收费需缴税。
2. 优惠资质“严审核”
旧规:企业未单独核算优惠项目,仅需补缴税款,处罚较轻。
新规:未单独核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直接取消优惠资格,已免税的需全额追回。
六、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从“可选”变为“强制要求”
旧规:销售退回时,企业可通过冲减收入少缴税款,无需开具红字发票。
新规:开具专票后发生退回、折让,必须按规定作废或开红字发票,否则不得扣减销项。
七、出口退税:申报期延长但“逾期即征税”
1. 申报期延长+36个月追征期
旧规:出口退税申报期为次年4月15日,逾期未申报仅需补办手续。
新规:
申报期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多15天准备时间;
36个月内未申报的,视同内销征税。
2. 放弃退(免)税“锁定36个月”
旧规:企业可随时放弃退税选择免税,无时间限制。
新规: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征收管理:预缴范围扩大,纳税义务时间细化
1. 预缴税款新增“三大场景”
旧规:仅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需预缴。
新规:五类情形必须预缴:
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
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预售房地产项目。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交易实质判定”
旧规:以“收讫款项或开具发票孰早”判断,对“服务完成未收款”界定模糊。
新规:明确“应税交易完成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如货物发出、服务完成等)。
九、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合理安排”
新规:纳税人通过不合理安排减少、推迟缴税或提前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调整。例如: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境外低税率地区,税务机关可按合理方法重新核定销售额。
新规实施后,2008年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同时废止,本解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最终内容以正式颁布的条例为准。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变化,覆盖了增值税征管的多个关键环节,既细化了规则,也提高了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企业需认真研究这些变化,提前调整税务管理策略,确保在政策正式实施后能平稳过渡。意见征集期是参与政策完善的重要窗口!可在规定时间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官方渠道积极反馈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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