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落地实施 引导平台与平台、商户与商户、线上与线下更公平竞争 ——税务部门提醒关注三方面事项防范违法违规
发文时间:202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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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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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将首次正式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据记者了解,经过前期的宣传辅导、系统调试等工作,目前税务部门和各大平台围绕涉税信息首次报送的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规定》及税务部门配套公告的落地实施,将有力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线上线下税收公平、竞争公平,有效遏制平台“内卷”,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近日,记者就相关方在《规定》落地实施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进行了采访。

——平台内经营者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记者了解到,目前有的平台内经营者实际开展了互联网销售业务,但并未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也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既逃避市监、税务等部门管理,又滋生了产品质量差、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法定情形外,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按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细化规定,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超过10万元,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需将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进行计算。”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介绍,按《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平台企业有提醒平台内经营者依法登记的义务,平台内经营者也有在其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义务。

《规定》的实施,相关部门可对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全国范围不同平台的经营信息进行归集,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亮证经营”义务,促进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合规经营、依法纳税,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需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平台经济具有虚拟化、跨区域化和分散化的特征,给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记者采访了解到,个别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即使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也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既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也容易造成商户与商户之间、线上与线下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税务部门提醒,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如实汇总在各平台及线下其他渠道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按规定时限完成纳税申报,不得将本应归属于同一纳税主体的收入,通过变更店铺经营主体、关联交易、更换提现账号等方式,分散至多个纳税主体,通过违规分拆收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若未如实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的实施,将有效遏制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虚开发票、不开发票、隐瞒收入等行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认为,平台企业10月份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第三季度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后,税务机关可利用这些信息与平台内经营者申报信息进行比对,识别不实申报的风险,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假平台、假业务等违法行为需加以遏制。近年来,个别不法分子成立假平台、利用平台开展假业务,从事虚开发票、偷逃税等违法活动,骗取地方政府财政返还,进一步加剧“内卷式”竞争,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认为,从近年税务机关查处的多个案件分析看,有的平台与高收入者串通,将高收入者“包装”成平台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并将其线下取得的工资、奖金、利息、股息、红利、劳务报酬等大额收入通过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在帮助高收入者转换收入性质、降低税负的同时,也协助资金支付方违规取得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和所得税列支,扰乱了经济税收秩序,影响了法治公平的竞争环境。

专家表示,《规定》落地后,平台企业需常态化报送涉税信息,这样会促进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的显性化,从源头防范上述违法行为,将有助于促进线上线下税负公平,遏制违规招商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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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

重庆税务、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高质量参保行动,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社会保险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既是履行法律义务、保障职工切身权益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合规经营体系、筑牢风险防范屏障的关键一环,更是激发职工活力、助推市场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支撑。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为广大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参考。

  案例一: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

  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17年,现有在职员工200余人。

  为提升社保合规性,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针对锂电行业用工管理特点,构建标准化、数字化社保合规管理体系,推动人力、财务、社保等多环节数据共享,以信息化手段实现人员变动、薪资核算与社保申报高效衔接,强化实时核对与风险防控。同时,公司明确专人统筹社保全流程事务,细化参保、申报、待遇申领等环节操作规范,将社保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考核,从制度层面规避漏缴、迟缴等风险,连续5年未产生社保费申报缴费逾期记录。2025年,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760余万元,已培育建立一支近40人的研发技术团队,实现职工福祉与公司成长共进。

  案例二: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全面提升社保参保准确性。公司成立于2016年,从事大宗物资贸易流通,重点对接钢材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现有职工120余人。公司始终把社保合规作为用工管理的核心抓手,全面保障职工社保权益,构建起符合贸易行业特点的社保合规管理体系,做到依法参保、应保尽保。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案例三: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社保费缴纳

  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水泥、砂石骨料及相关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在职员工202人,2025年申报缴纳社保费700余万元。

  为提升职工工资薪金与社保申报数据核对效率及准确性,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集成核心业务数据管理平台与办公系统,构建“数据同源、流程同步、风险同控”的线上联动管理机制,通过系统间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职工变动信息,并“一键”比对工资表、考勤记录、绩效考评结果、岗位薪酬标准等数据,统一核算职工应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费明细,生成标准化薪酬明细单;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和区域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总部共享中心完成工资统一代付。相关数据在工资发放前就由系统自动生成,从源头防范应保未保、基数不实等社保风险。2024年以来,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社保参保率和按期缴纳率均达100%,为其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内部环境。

  案例四: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案例五: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

  重庆庆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制动器分公司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风险。公司成立于2024年,从事汽车安全控制零部件研发生产,现有职工107人。在办理2024年度社保缴费工资申报前,公司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核查,通过比对涉税、涉费数据,发现部分新入职员工的绩效奖金未被纳入缴费基数计算。公司重新梳理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时更正当年的基数申报,并同步建立“月度计提、季度复核”基数风控清单,将“准确核算全员足额缴费基数”列为合规要点,从源头防范基数计算不实等潜在风险。得益于对税费合规缴纳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视,公司核心岗位在岗稳定率为100%。

  西南政法大学法税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静表示,社会保险托底民生促稳定,保障的是权益,安定的是人心。企业作为社保制度落地的关键责任主体,加强社保合规管理绝非经营选项,而是法定底线与生存前提。强化社保合规,既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战略保障,是现代企业合规治理的核心“必修课”。

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