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文时间: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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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为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信息,进一步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税务总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1月1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在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邮政编码100053),并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2月20日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业务,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和无形资产、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名称等信息;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提供安全可靠的渠道、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核验、登记后,于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际经营地址、用户(店铺)唯一标识码、用户(店铺)名称、专业服务机构标识、网址链接等信息;

  (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用户(店铺)唯一标识码、用户(店铺)名称、网址链接等信息。

  本规定施行前已核验、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报送。

  第六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一)销售货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退货金额、销售净额及其他销售收入等;

  (二)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佣金收入、打赏收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入的收入总额、收入净额等;

  (三)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涉税风险应对、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支付金额、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

  第八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可不重复报送。对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共治。有关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不重复报送。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需报送涉税信息的企业提供数据口径、数据标准等对接服务,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政策解读、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第十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对依照本规定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一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为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信息,进一步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税务总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下步拟提请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发展迅速,平台内相关涉税信息对规范平台经济税收服务与监管具有重要作用。根据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税务机关前期组织部分平台开展了涉税信息报送试点工作。从国际上看,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也是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通行做法。

  为更好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推动税收法治公平,结合试点情况,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税务总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规定》稿,先后征求和吸收相关部门及部分代表性平台意见,并围绕涉税信息报送主体、内容、方式、频次、数据安全等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后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13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报送主体。明确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业务,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和无形资产、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第二条)

  二是报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虽未取得但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第三条)

  三是报送内容。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季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对施行前的存量收入信息无需报送。税务机关依法开展涉税风险应对、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第四条至第七条)

  四是免予报送情形。互联网平台企业按规定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可不重复报送;对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也不再重复报送。(第八条)

  五是服务措施。税务机关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数据口径、数据标准等对接服务,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政策解读、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第九条)

  六是信息保存及安全。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保存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按规定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数据安全。(第十条、第十一条)

  七是法律责任。依照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处50万元的罚款,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第十二条)

  三、《规定》出台的意义

  《规定》对健全平台经济治理机制,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秩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税收法治公平。《规定》将促进平台内经营者依法申报纳税。税务总局前期在部分省市开展的试点表明,超过90%平台内经营者和绝大多数平台内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不合规行为的高收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有利于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二是有利于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秩序。《规定》将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更好维护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规守信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将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三是有利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规定》有助于推动部门协同共治,更及时发现平台“内卷式”竞争、虚假“刷单”骗取流量等不当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报送涉税信息的具体操作。税务总局将起草配套操作性文件,细化涉税信息具体构成、报送表单、数据口径,方便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同时,抓紧做好信息系统改造,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报送渠道。

  (二)关于对税负的影响。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和前期试点情况,实行涉税信息报送后,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税负将出现“三不变、一变化”。

  “三不变”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平台内合规经营的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商户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因为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扣除减除费用和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正因为如此,外卖员、快递员、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网络货运司机等人员的收入信息,按《规定》要求可不报送。“一变化”是指少部分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经营者,特别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者,其违法行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税负会回归正常水平。

  (三)关于信息保密问题。涉税信息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重要数据,互联网平台企业、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等各方高度关注,数据安全问题是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方面。为此,《规定》既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涉税信息的报送和保存义务,也要求税务机关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税务机关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涉税信息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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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