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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从日常征管实际来看,如何准确区分免税范围和应税范围,是农机企业在政策适用过程中面临的共性问题之一。
边界一:从环节看,只有批发零售环节免税。企业生产销售农机产品、对外出租农机产品均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只有批发零售环节才免缴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用于农业生产(含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均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对外出租农机产品,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边界二:从对象看,免税的是整机而非零部件。增值税免税产品为农机整机,而非农机零部件。企业生产和销售农机所用的齿轮、链条等零部件,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同时经营农机整机和农机零部件的,必须单独核算,否则不得免税。
边界三:免税农机的具体范围。根据10号公告相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农机,包括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实务中,符合免税条件的农机通常有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等土壤耕整机械,水稻插秧机等种植机械,谷物收割机、棉花收获机等收获机械,以及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机耕船等。
边界四:免税与进项抵扣不可兼得。企业如果享受批发零售农机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应开具免税发票,且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一点在实践中经常被忽视:既有免税收入又有应税收入的企业,必须分别核算,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销售额占比计算不得抵扣部分,并于次年1月申报期内全年汇总清算。
合规建议:合规享受优惠的核心前提,是做好生产、销售、维修等不同业务的独立核算。企业应将税务管理嵌入业务前端,在合同签订、业务模式设计、新产品立项阶段就引入涉税风险研判。例如,根据最新税收政策要求,在销售合同中明确整机、配件、软件、服务的分项定价及对应税率;在新产品上市前明确相关税务处理要求;在重大交易发生前做好税款测算及方案比选。此外,农机出口业务应细化管理,区分自产出口、视同自产出口与外购不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出口,避免因产品混淆申报导致退(免)税适用错误——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不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外购货物,适用免税政策而非退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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