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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本案情】2020年初至2021年3月,被告人李某福与李某(已判刑)合谋,以华某公司名义,采取收购农产品加工作为「道具」并虚开发票、虚假结汇等手段,假报出口1票益智枕、3票植物清洁剂,骗取出口退税99.62万余元。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李某福以华某公司名义,采取相同手段,假报出口23批次面膜,实际骗取出口退税11批次共359.92万余元。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李某福与李某芝(另案处理)合谋,以华某公司名义,采取相同手段,假报出口6票植物精油皂,实际骗取出口退税255.8万余元。上述行为合计骗取出口退税款715.35万余元。
【诉讼过程】2024年4月18日,李某福主动投案,向法院预缴罚金10万元,同案犯李某芝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取保候审期间,李某福经法院传唤拒不到案,逃避审判,于2026年1月16日被抓获归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李某福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50万元。李某福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李某福在没有真实对外贸易的情况下,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715.3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单独骗取359.92万余元,与他人共同骗取355.4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李某福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依法不构成自首;其当庭认罪、供述同案犯犯罪事实、主动退缴10万元,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李某福预缴的10万元、同案犯退缴的50万元移交税务机关,优先折抵应予追缴的骗取出口退税款。
【裁判结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某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揭示了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典型链条:以收购农产品加工为「道具」虚开进项发票、伪造虚假结汇、假报出口,形成形式上完整的出口业务。对出口企业而言,须确保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发票流相互印证;对中介及报关、货代环节而言,参与虚构出口业务的,可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同时,本案也说明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将导致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直接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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