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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本案情】艾麦尼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庆以招录工人为幌子,登记前来应聘人员的身份信息,同时通过中间人多方借用他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利用这120人的身份信息大量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伪造部分资金完成支付的假象。张庆还与某味精公司销售人员袁中伟勾结,采取「票货分离」方式,将多家个体户及企业购买味精暂时支付给袁中伟的购货款,转移至张庆控制的个人账户,张庆再以艾麦尼公司名义向该味精公司支付货款,并将收货地址填写为经袁中伟购货的实际付款人,以此形成艾麦尼公司的虚假购销业务并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以支付「开票费」为好处,诱使其他公司实际控制人秦瑞刚等人利用其个人经营企业为艾麦尼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案手法】针对核心出口业务,调查人员顺着异地收汇、大量出口货物未结汇收款的线索,发现张庆通过中间人与一家外省的「地下钱庄」(已被当地公安机关侦破)勾结,由「地下钱庄」利用其开设在香港的公司,将本地无法成功收汇的多家企业实际出口形成的外汇,转至艾麦尼公司收汇账户,艾麦尼公司结汇兑换为人民币后,再回转至「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供其分配至实际出口方,艾麦尼公司借此形成虚假收汇链条以骗取出口退税,最终形成「生产端虚构生产业务——采购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端虚假收汇」的完整犯罪链条。
【处理处罚】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理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2026年7月,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艾麦尼公司实际负责人张庆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秦瑞刚、袁中伟因犯虚开发票罪,分别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票货分离」型虚开与「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相结合骗取出口退税的典型样本。提示三点: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因由收购方自行开具,历来是虚开高发环节,身份信息被冒用、资金回流是常见识别特征;二是出口收汇的真实性是判断出口业务真实性的关键,异地收汇、第三方代收外汇、大量出口未结汇均属高风险信号;三是诚信经营与「开票费」交易同样构成虚开发票罪,即使未直接参与骗税亦须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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