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字[2015]20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5-12-01
文号:工商个字[2015]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2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予以发布。

  允许台湾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备案(不包括特许经营),在下列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谷物种植;

  2.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3.水果种植;

  4.坚果种植;

  5.香料作物种植;

  6.中药材种植;

  7.林业;

  8.牲畜饲养;

  9.家禽饲养;

  10.水产养殖;

  11.灌溉服务;

  12.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面粉加工、粮食收购、籽棉加工);

  13.其他农业服务;

  14.林业服务业;

  15.畜牧服务业;

  16.渔业服务业(需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17.谷物磨制;

  18.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除外);

  19.水产品冷冻加工;

  20.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除外);

  21.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22.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除外);

  23.豆制品制造;

  24.蛋品加工;

  25.焙烤食品制造;

  26.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27.方便食品制造;

  28.乳制品制造[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及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罐装设备除外];

  29.罐头食品制造;

  30.味精制造(5万吨/年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除外);

  31.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

  32.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食盐除外);

  33.营养食品制造;

  34.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

  35.啤酒制造(生产能力小于1.8万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除外);

  36.葡萄酒制造;

  37.碳酸饮料制造[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除外];

  38.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39.果菜汁及果菜饮料制造(浓缩苹果汁生产线除外);

  40.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

  41.固体饮料制造;

  42.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

  43.纺织业;

  44.窗帘布艺制品制造;

  45.纺织服饰、服饰业;

  46.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47.鞋帽制造、制鞋业;

  48.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49.家具制造业;

  50.造纸和纸制品业;

  51.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52.乐器制造;

  53.工艺美术制造(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脱胎漆器生产、珐琅制品生产、宣纸及墨锭生产除外);

  54.体育用品制造;

  55.玩具制造;

  56.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不包括游戏游艺设备);

  57.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58.塑料制品业;

  59.日用玻璃制品制造;

  60.日用陶瓷制品制造;

  61.金属工具制造;

  62.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

  63.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64.自行车制造;

  65.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

  66.电池制造(锂离子电池制造除外);

  67.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68.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69.照明器具制造;

  70.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71.眼镜制造;

  72.日用杂品制造;

  73.林业产品批发;

  74.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

  75.文具用品批发;

  76.体育用品批发;

  77.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78.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

  79.货物、技术进出口;

  80.零售业(烟草制品零售除外,并且不包括特许经营);

  81.图书报刊零售;

  82.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83.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文物收藏品零售除外);

  84.道路货物运输;

  85.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具体指港口货物装卸、仓储,港口供应(船舶物料或生活品),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

  86.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航空客货运代理服务);

  87.仓储业;

  88.餐饮业;

  89.软件开发;

  90.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91.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92.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仅限于线下的数据处理服务业务);

  93.租赁业;

  94.社会经济咨询中的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

  95.广告业(广告发布服务除外);

  96.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

  97.包装服务;

  98.办公服务中的以下项目: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

  99.办公服务中的翻译服务;

  100.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中的2个项目:公司礼仪服务:开业典礼、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礼仪服务,个人商务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个人活动安排服务、其他个人商务服务;

  101.研究和试验发展(社会人文科学研究除外);

  102.专业技术服务业;

  103.质检技术服务;

  104.工程技术(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105.摄影扩印服务;

  106.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107.技术推广服务;

  108.科技中介服务;

  109.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0.大气污染治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1.固体废物治理(不包括放射性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及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2.其他污染治理中的降低噪音服务和其他环境保护服务(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3.市政设施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4.环境卫生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5.洗染服务;

  116.理发及美容服务;

  117.洗浴服务;

  118.居民服务中的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

  119.其他居民服务业;

  120.机动车维修;

  121.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

  122.家用电器修理;

  123.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124.建筑物清洁服务;

  125.其他未列明服务业:宠物服务(仅限在城市开办);

  126.体育;

  127.其他室内娱乐活动中的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动手制作活动(陶艺、缝纫、绘画等);

  128.文化娱乐经纪人;

  129.体育经纪人。

  特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总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