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尾盘商铺是否应在土增清算前处置
发文时间:2020-09-25
作者:李舟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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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企业而言,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一个重要的节点,但很多企业都面临一个重要问题:土增清算前,未出售的商铺是否需要统一处置参与清算?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深入思考还是有很复杂的,根据我们实务中处理过的案例,下面尝试为大家分析分析:


  一、商铺参与统一清算与尾盘销售交税有何区别?


  统一清算是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三个类别各自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缴土地增值税,商铺和写字楼、公寓、车位等一并被并入其他商品房,也就是说如果参与统一清算,商铺的增值率将会受到其他业态产品的影响,比如说如果其他业态产品卖得比较便宜,就意味着商铺增值率可以降低,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增值额都有可能降低,比如车位出现收入成本倒挂情况时,车位会将整个其他商品房系列的增值额拉低,这对于最终清算交税当然都是有利的。


  如果商铺不参与统一清算,未来销售将不再汇总清算,而是按照清算所计算出的各个类别产品单方扣除数字直接计算扣除,比如商铺清算后销售3万元/平方,其他商品房土增清算中单方扣除为9000元,那么商铺将直接按照21000元/平方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失去汇总作用滞后,商铺尾盘销售显然会交更多的税。


  二、土增清算前商铺如何处置的三个决策点


  1、商铺未来销售和现在销售税负差异有多大?


  按照上面的分析,参与土增统一清算和未来单独销售单独交税可能税负会有较大差异,因此企业在面临选择时应将这个差异计算出来,并作为重要决策点进行考虑。


  2、是否存在关联方转售的可能?




  为了参与统一清算,企业可以考虑先将商铺转让给关联方(包括关联方企业和关联方个人),未来如需销售,通过关联方再次对外转让,这样操作能否少缴税呢?我们来看看转售关联方如何缴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关键是房企将商铺转让给关联方的价格如何确定,因为是关联交易,企业有冲动将价格压低,而税务机关会按照税法审核交易价格是否公允,通常税务机关审核的次序是:


  第一步先看企业自己同期同类商铺转让价格比较;如果企业自身没有价格比较,第二步再看其他企业同期同类商铺转让价格比较;如果前两个都无法比较,第三步最后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核定通常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允价格=成本*(1+利润率)。


  3、未来商铺是否计划自持?


  如果未来商铺企业计划自持或运营,当然也可以有不同的自持模式:


  模式一:放在房地产公司名下,直接自持,但运营可能设立新的公司(如商业管理公司或酒店运营公司),将资产租赁给新公司;这种模式就不需要作为销售处理,也不需要参与土地增值税统一清算。


  模式二:转移给新的运营公司自持并运营,该部分商铺必须参与统一土增清算,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转让价格设定。


  模式三:转移给关联个人自持并运营,统一必须参与统一土增清算,关键仍在于转让价格设定。


  总结:商铺是否参与统一土增清算,税的考虑是第一位,但运营需要、风险考虑、资金流考虑,甚至战略思考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决定。


  2008年9月的解答——


受让商铺后税务登记证应该怎样变更


  咨询描述:几个月前接了一门面商铺,营业执照当时已经变更为我的,但税务登记证没有变更,一直用原来的缴纳国。地税,(新手不懂,经营内容没变),刚听一朋友说这样不行,问怎样变更?需要哪些手续?以前缴纳过的不会不算吧,谢谢!


  解答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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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