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2-28
文号:国税发[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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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文化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税务文化建设也是一个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新事物。各地税务机关在大力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重视理论研究,扎实有序的推进各项具体工作。要发扬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的精神,结合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结合工作性质、地域特点和税收特色,不断推出税务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形式、新方法,丰富和发展税务文化。各地税务机关要将税务文化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推动和谐税务建设,更好地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促进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税务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税务部门肩负着历史使命和重要责任,需要充分运用税务文化的力量,以正确的价值观念、先进的管理理论、共同的发展愿景凝聚精神力量,打牢共同思想基础,培育良好道德风尚,促进科学发展,激发税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广大税务人员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税务部门的共同价值取向充分展现,税务文化软实力进一步提升,进而形成推动税收事业发展的巨大内在动力。

  (二)税务文化建设的必然性。党的十七大做出了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重大部署。在全国税务系统着力推进税务文化建设,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做贡献,已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同时,加强税务文化建设也是税收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税深入推进,税制改革稳步进行,税收征管不断加强,税收收入大幅增长,税务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税收事业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各级税务机关已经具备了全面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现实条件。面对良好的发展机遇,大力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已经成为全方位提升税收管理和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建设的必然选择。

  (三)税务文化建设的紧迫性。税务文化建设来源于税收事业的实践,支撑和推动着税收事业的科学发展。多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探索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取得很大成效。但是,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突出表现在:一些税务部门对税务文化建设重视不够;税务文化建设缺少统一的规划、内容和标准,发展程度参差不齐;缺少新形势下税务文化建设的研究和创新,人才短缺,等等。在当前税收事业不断发展、各级税务部门越来越重视税务文化建设的形势下,迫切需要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发展的办法,在全系统深入推进税务文化建设,满足广大税务人员对进一步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强烈要求,创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丰富实践内涵的税务文化体系。

  二、税务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核心,以促进税务人员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大力加强税务精神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行为文化建设和物态文化建设,为税收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撑和文化保障。

  (五)总体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的税务文化体系,积极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培育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团结协作的税务队伍;形成规范有序、严密高效、运转协调、纪律严明的税务管理体系;建设法治、文明、和谐、规范的税收工作环境;树立依法治税、爱岗敬业、诚信服务、廉洁高效、奉献社会的税务形象,促进税收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六)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不动摇,打牢税务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务文化建设,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税务文化建设全过程,在税务系统倡导一切有利于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倡导一切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倡导一切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倡导一切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不断满足税务人员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坚持以人为本。税务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税务人员精神文化需要、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要依靠广大税务人员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尊重税务人员主体地位,发挥税务人员创造精神,最大限度地集中税务系统以及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投身税务文化建设。坚持用税收事业凝聚人,用科学机制激励人,以文化建设推动干部队伍建设,使税务人员自身价值与税收事业发展高度统一。税务文化建设的成果要体现在不断提高税务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上,体现在不断增强税务部门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上,体现在税收事业不断发展和税务人员实现个人理想的高度统一上,税务文化建设成果应惠及全体税务人员,惠及全社会,实现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良性机制。

  坚持税务特色。保持和发扬税务部门在长期税收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以价值观念、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管理制度、业务特征和办税设施为主要特色的税务文化传统,大力弘扬税务系统多年来形成的优良品德和作风,结合税收工作特点和发展实际,提炼形成以税务精神、价值理念、共同愿景、行业形象为核心的税务文化,并使之融入到税收制度、税收执法、纳税服务、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等各项税收工作中去,建立税务部门统一规范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行业标识,进一步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税务文化体系。

  坚持与时俱进。税务文化建设应牢牢把握税收形势变化,紧跟税收改革步伐,始终站在税收事业发展前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创新精神和科学态度去认识、把握和遵循税务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深刻认识当今时代对税务文化的发展要求和根本趋势,不断研究税务文化建设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新认识,开辟新境界。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推进税务文化建设的理论创新,推动实践创新,使税务文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永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不断赋予税务文化新的时代内涵,使之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三、税务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税务文化是税务部门在长期的税收实践活动中积累形成的价值观念、职业道德、管理制度、行为规范和各种物质形式的总和,包括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态文化四个层面。

  (七)税务精神文化建设。税务精神文化是税务人员共同信守的基本信念、价值标准、职业道德观念及精神追求,是税务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态文化的集中体现,是税务文化发展的内在活力、力量源泉和精神支柱。

  确立工作宗旨。工作宗旨即组织使命,是一个组织存在的理由和价值。税务人员要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牢记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税务部门既要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尽职尽责,又要为承担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税务人员要不断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出色完成各项任务,为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懈努力。

  制定目标愿景。要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作为税务人员共同的目标愿景。围绕这一目标愿景,努力做到法治公平、规范高效、文明和谐、勤政廉洁。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逐步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公平分配的税收制度;大力实施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规范税收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共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大力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工作氛围,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开拓进取、勤奋工作;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认真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弘扬税务精神。税务精神凝聚着税务人员对国家的忠诚、对党和人民赋予神圣使命的认知和现实感受,积淀着税务人员对税收事业深层次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塑造税务精神境界,最重要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中大力弘扬“忠诚、敬业、守法、廉洁、创新”为主要内容的税务精神,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理想信念、奋斗目标和价值观念同税收工作实践密切融合,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引导激励广大税务人员开拓创新,推动税收事业不断发展,形成集中反映全国广大税务人员团结奋进的共同精神面貌。

  精神文化在整个税务文化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税务文化的精髓和灵魂。要在传承历史的基础上,随着税收工作的不断发展,及时赋予新的内涵,使税务精神文化建设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

  (八)税务制度文化建设。税务制度文化是税务机关在一定的经济文化环境和税收征收过程中运用制度进行管理实践所形成的共识。加强税务制度文化建设,首要的是将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和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税收各项法律法规中,在税收制度中体现科学发展、和谐税收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同时,将税务精神、共同愿景贯穿于税务机关内部行政管理制度中,使税务系统倡导的执法理念、服务理念和管理理念内化为税务人员自觉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准则,保证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促进管理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完善税收制度。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为目标,加强经济发展形势的研究和预测,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以创新的精神健全和完善税收制度和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更好地改进和优化税收制度安排,建立更加科学、公平、完备的税制体系,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环境。

  统一执法规范。按照加强管理、有利服务、讲求效率的要求,规范税务机构设置,完善征收管理体制,优化税收业务流程。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岗责体系,规范工作标准,客观、公正地评价税务人员的工作实绩。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实行政务公开,积极探索保证审批权力正确行使、后续管理科学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

  构建服务体系。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理念,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务。加强纳税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服务体制机制,规范纳税服务标准,丰富纳税服务内容,改进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纳税遵从度。建立完善以纳税人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质量评议、评价和监督制度。

  优化行政管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办法,扎实稳妥推进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逐步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营造良好团队氛围与和谐的工作环境。贯彻落实“人才兴税”战略,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教育培训规划,改进教育培训方法,丰富教育培训内容,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行为准则,加强机关政务、事务、财务及后勤保障等管理,保持良好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

  加强廉政建设。由廉政建设发展起来的廉政文化建设,是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在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各方面齐头并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在推进反腐倡廉教育方面,加强税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在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方面,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的具体制度、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制度等,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在强化监督制约方面,加大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监督的力度,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方面,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建立防治长效机制。在坚决惩治腐败方面,加大查处力度,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发挥案件查处的综合效应。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形成科学的制度体系,彰显丰富的税务制度文化,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九)税务行为文化建设。税务行为文化是指税务人员从事税收工作以及日常学习、生活过程中的活动文化,是税务机关工作作风、税务人员精神风貌、素质修养的动态体现,也是核心价值观、税务精神的最终折射。税务行为文化建设重点是发挥各级领导的表率行为,弘扬先进人物的模范行为,规范税务人员的群体行为。

  发挥领导表率行为。领导干部自身言论、行动、作风表现的好坏,不仅影响到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而且直接影响到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风气和工作。领导干部要在税收各项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坚持从自身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按照党章、党纪的规定和胡锦涛同志大力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真正做到勤奋好学、真抓实干、心系群众、艰苦奋斗、令行禁止、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要自觉在实际工作和社会生活中践行税务文化。将决策、指挥、检查、协调、激励等领导行为上升到文化层面,以文化意识改变传统管理模式和习惯,以自身的表率行为影响团队、带动部属。

  规范干部群体行为。要根据社会主义荣辱观、公民道德、公务员职业道德、纳税服务礼仪规范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结合地域、民俗、部门、岗位特点,制定税务人员行为,运用各种有效方式,不断规范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行为、行政管理行为、纳税服务行为。要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税收业务能力、工作水平和纳税服务意识,增强综合素质。要让税务文化深入税收工作场所、培训课堂、税务人员家庭,使税务人员在工作、学习、日常生活中浸润在浓厚的税务文化气息中,养成规范、文明、符合礼节礼仪的行为习惯,成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传播者和实践者。

  弘扬先进典型行为。要重视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作用,增强税务行为文化的鲜活性、亲切感、认同度。要善于发现、塑造践行税收宗旨、弘扬税务精神的先进典型,大力培养、宣传先进典型,树立一批具有时代特征和税务特色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用他们的行为启发、引导广大税务人员,培养健康高雅、文明规范的行为习惯,自觉践行良好的行为方式。以此带动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建设和行风建设,展示税务机关的整体精神风貌,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

  税务人员的行为体现税务文化的丰富内涵,通过大力加强税务行为文化建设,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治税、带队能力,规范税务人员执法、服务行为,展示税务系统忠诚、敬业形象。

  (十)税务物态文化建设。税务物态文化是与长期税收实践活动相关的一切物质形式的总和,是保证税收活动得以实施、税务文化目标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包括税务行政设施、税收服务场所、税务网络、税务报表、税务标识以及税服、税徽等。

  统一税务形象标识。在全国税务系统内建立系统化、规范化,具有丰富内涵的税务视觉标识系统,通过形象标识,蕴含和反映税务系统特有的管理理念、审美意识和价值观念,充分体现税务精神。税务机关在办公环境、公务用品、交通工具、宣传物品等设施建设中,要注重设置和印制视觉标识,对内营造出良好的工作氛围,对外树立鲜明的税务机关形象。

  完善办税服务设施建设。办税场所应符合标识清晰、功能齐全、优美整洁、安全保障的要求,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和诚信服务理念,促进税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要统一税务徽章、税务制服,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佩戴、穿着。所有办税场所的税务人员都要着装上岗,所有税务文书、表格、证照等税务资料样式要规范统一,简约实用,并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更新,确保其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又适应日常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需要。

  加强文化设施建设。文化设施建设主要是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硬件和文化载体建设。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简朴实用、美观大方、温馨和谐的原则,根据实际可能和需要改善办公及配套设施,为广大税务人员安心税收事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强文化设施建设,为税务人员提供安全实用的文化体育活动场地,搭建更多更好的沟通交流平台,建立更多更好的教育学习阵地,满足税务人员的文化需求,提升文化品位,活跃文化气息,丰富文化生活。

  税务物态文化是外显的文化形式,是易于推广的文化类型。要通过税务物态文化建设,宣传税务文化的性质和理念理念,营造良好的税务文化环境,展示良好的税务文化发展前景。

  四、税务文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十一)明确思路。党中央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总体要求,是税务文化建设的行动指南。开展税务文化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分析税收工作面临的客观形势与发展趋势,用人本的意识和宽广的眼界站在时代发展前沿,以提升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人员素质为中心,以促进税收法治公平、提高纳税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税收工作环境、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促进税务人员全面发展为目的,将税务文化建设纳入税收发展战略,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相关工作有机结合,凝集税收事业发展的精神力量,促进税收事业持续发展。

  (十二)科学谋划。充分认识税务文化建设的长期性和渐进性,做好统筹规划,明确阶段部署。要按照统一、规范、求实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和自身特点,总结多年形成的优良传统,挖掘税务文化底蕴,了解税务文化现状,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实际、科学合理、便于操作、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的税务文化建设规划。同时细化分解具体建设项目,找准切入点和工作重点,努力打造具有自身特点的文化品牌。要紧随税务管理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用发展的观点和创新的思维,及时对税务文化建设的具体内容和项目进行充实和完善,促进税务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十三)创新载体。充分发挥税务党校、税务干部学校、传统教育基地的教育培训作用,在各级领导干部中传播税务文化理念,同时培养一大批善于宣传、组织、考评税务文化的人才。充分发挥税收新闻媒体、税务内部网站、简讯板报等媒介的宣传作用,精神文明创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导向作用,群众性业余文化活动健康向上和寓教于乐的凝聚作用,学习型组织建设中的团队学习、终身学习的进取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税务文化活动,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宣传税务精神和共同愿景,树立税务文明形象,不断巩固促进税收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凝聚税务精神力量,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动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五、税务文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四)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文化建设,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税收事业发展、促进税务人员自身建设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思考税务文化建设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以人为本出思路、因地制宜出对策,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建设目标,动员和组织广大税务人员积极投身税务文化建设的实践中。要遵循税务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加强重大问题及理论体系的研究,始终把握正确方向。不断总结推广新鲜经验,引导和促进税务文化建设有序健康发展。要将税务文化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推动税务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十五)营造氛围,全员参与。推进税务文化建设,需要全系统的共同努力。要把领导者的主导作用与广大税务人员的主体作用紧密结合,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在统一领导下,有步骤地发动广大税务人员广泛参与,从税务基层抓起,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全员共建,充分调动税务人员参与税务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注意培养税务文化建设的各类人才,发挥税务文化建设骨干的带头作用,发挥人才潜能,激发团队精神,形成浓郁的税务文化建设氛围。充分发挥党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构建税务文化建设多层次运行体系,努力营造出齐抓共管、整体并进的良好态势。

  (十六)健全机制,协调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税务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局面。要探索建立税务文化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实行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和激励办法,推动税务文化建设顺畅运行和持续发展。要坚持稳步推进,以初任培训为起点,以宣传贯彻为基础,潜移默化,长期培育,把税务文化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税务队伍建设各环节,达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目的。同时注重税务文化建设的实效,防止形式主义,确保税务文化建设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税务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是一项随着税收事业不断发展而逐步成熟的事业。全国税务系统要加强实践探索,逐步完善、提高税务文化建设水平,持续推动税务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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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3万件,盘活资产7900余亿元,同比增长6.5%,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0余家企业走出困境。破产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与重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破产涉税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政策衔接与执行难题。

  为落实“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联合发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该公告的亮点包括:

  明确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需提前申报:

  受理破产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应办理申报并纳入破产债权。

  强化管理人履行涉税职责的义务: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开票等义务,并细化了办理流程与保障机制。

  2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统整合了以往分散在破产法规中的涉税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的衔接标准,强化了操作性与一致性。本文从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和结语及展望等四个维度,系统解读其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

  一、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

  目前在破产案件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既涵盖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确认标准等核心问题,也涉及欠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与截止时点、清偿顺位等具体操作问题,部分事项因现行税收法规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明确,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规范。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债权性质

  主要争议点:

  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都具有税收优先权,滞纳金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二)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予以确认

  主要争议点: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应予以确认为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条款并未约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应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对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不应予以确认。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具有优先权

  主要争议点: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由税务机关征收,具备税款属性,具有税收优先权,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归类为税务机关代替其他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应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就前欠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争议点: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就前欠税款是否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失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之规定,税务机关就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该项权力。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再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否则可能形成“个别清偿”,有失公平。

  (五)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主要争议点:

  当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税款债权是否应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款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之规定,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无担保债权清偿,即:无论税款债权是否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担保债权均应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二、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

  24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专项政策,其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有效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衔接标准并细化了操作指引,从而有效化解了因部门规范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所导致的实践冲突。

  (一)系统整合既有政策

  24号公告对破产涉税领域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其规范基础主要包括: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等。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施行与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定平稳落地并保持政策连续性,2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施行与衔接规则:

  1.施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衔接适用:

  对于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照24号公告的新规定执行。

  3.文件清理:

  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及《税总发[2019]6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等相关内容,以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确保执法依据的统一性与清晰性。

  三、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范围及债权性质

  1、债权申报范围

  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该条款已被24号公告废止)规定的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基础上,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将以下项目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

  (1)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除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3)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此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通常已代为申报。本次24号公告将上述事项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实现制度统一与明确,确保了申报范围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2、债权申报类别与清偿顺位

  24号公告明确“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的分类标准,进一步明晰债权类别,终结以往“滞纳金与税款同顺位清偿”等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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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受理破产前未到期纳税义务的申报规则与债权确认节点

  24号公告系统规范了破产受理前纳税义务的处理,核心在于确立税款债权确认的法定截止日,并对未到期义务作加速到期处理,以确保破产债权核查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1、税款债权确认的截止日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计算和确认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截止日。截止日之后新发生的税费,不纳入本次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2、未到期纳税义务加速到期

  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其申报期限已到期。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的申报,税务机关据此申报债权,并纳入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统一处理。

  Case

  【典型场景示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即使破产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途,也应将破产受理前的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依法完成汇算清缴。

  举例:

  若法院于2026年3月1日受理A企业破产,则A企业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视为已到期,须立即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在破产受理前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申报的,应依法进行清算申报。

  此前,对此类情形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就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常存争议,影响了破产债权核查与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整性。24号公告填补了制度空白,其意义在于:一是强化税收债权及时确认,确保所有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税费得以全面揭示和确认。二是防止税费规避,堵住了利用破产程序启动时点来规避潜在大额税费的漏洞。

  保障公平受偿:

  有助于全面、准确地厘清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三)明确管理人涉税义务与履职保障机制

  24号公告将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从一项可行使的权利,正式确立为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管理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即应代表企业依法履行包括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开具发票等在内的全部涉税义务。

  为保障管理人有效履职,24号公告同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与支持措施:

  1、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统一办税证明材料

  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此举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此前口径不统一的要求,解决了因“证明材料不足”导致的办税难题。

  3、认可管理人印章效力

  明确允许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企业公章。同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作为办税人员操作。这有效解决了因债务人公章遗失、人员离职或不配合而产生的实操障碍。

  4、支持电子化办税

  经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后,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处理债务人的涉税费事项,提升办理效率。

  5、明确非正常状态解除程序

  若债务人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管理人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相应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这一系列规定,在压实管理人涉税主体责任的同时,配套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和便利化措施,强化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合规性,显著提升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性与操作效率。

  (四)首次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破产程序中两类新发生税费的法律属性

  24号公告明确对于新发生税款区分不同情形,“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优先级高),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并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先缴税还是先偿债”的争议。对于破产程序中新发生的税费,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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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部分地区法院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操作,但此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本身虽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明确规定,却未就具体税费类型作出对应操作指引。24号公告从税收征管角度与司法实践衔接,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税法与破产法的有效协同。

  (五)明确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规则,助力企业重整再生

  24号公告针对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宽松的信用修复与便捷的税务注销规则,旨在实质性地消除市场主体退出或重整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2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债权未获清偿或未以现金方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该类债权属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可能被豁免或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项。

  此前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虽普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但常以“缴清”相关款项为隐含前提条件,这与破产法律框架下普通债权的处理规则(非必须现金清偿)存在冲突,导致重整企业背负历史污点、难以轻装恢复经营。本次公告统一了全国执行口径,消除了关键分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制度支持。

  2、破产清算税务注销

  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24号公告明确了便捷的退出通道:企业仅需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规定核销“死欠”(即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税)。

  此规定为彻底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制度依据,有效清理了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堵点”。

  四、结语及展望

  24号公告的发布,是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程序深度融合、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步。该公告系统整合了长期以来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破产涉税规则,从债权申报、管理人职责、未到期纳税义务处理到新发生税费性质的划分、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等多个核心环节,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覆盖破产全流程的税收管理机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则不统一、口径各异所导致的诸多实践争议,更显著提升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随着各地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破产程序中的财税管理将步入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公告既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便利,也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准,有助于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更优平衡,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脱困渠道。

  同时,24号公告作为一项框架性规范政策,在部分具体执行层面仍留有一定解释与细化空间。例如: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债权确认与清偿规则、破产期间新生税款所产生滞纳金的性质界定、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时的清偿顺位等实务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尚未在公告中进行最终明确。这些“留白”既反映了制度的审慎,也提示了未来政策持续完善的方向。

  展望未来,期待有关部门依据24号公告施行后的实践反馈,通过发布操作指引、问答或案例等方式,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推动形成更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从而在更高水平上统筹破产程序的公平、效率和可预期性,助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几大易错点及操作指引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行业高频税务事项,操作细节复杂,极易出错。以下是4个常见易错点的详细解析与正确操作指引,帮助您精准规避风险。

  易错点一:预缴义务判断错误——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1:所有去外地(跨市、县)的施工项目都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2: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是否需要预缴,关键看项目地点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需要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省),或虽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省内跨市/县)。通常需在项目地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2. 必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管证”)。这是预缴的前提,需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切记:“报告”≠“报验”,线上办理后一般自动报验,但需确认项目地税务系统是否成功同步。

  易错点二:预缴基数计算错误——到底按什么金额预缴?

  错误做法1: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含分包款)计算预缴。

  错误做法2: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时,使用了不合规凭证或错误时点。

  错误做法3:忘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导致多预缴税款。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预缴计算公式是核心,必须准确掌握: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

  扣除前提:必须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仅凭合同或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扣除时点:在预缴当期,仅能扣除已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未支付的部分,即使有发票,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价外费用:包括奖励、违约金、补贴等,需一并计入预缴基数。

  易错点三:计税方法选择与预缴匹配错误

  误做法: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却错误地按一般计税方法(2%)预缴,或反之。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判断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这是前提):

  一般计税(税率9%):通常情况。

  简易计税(征收率3%):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等。选择简易计税需按规定备案。

  2. 预缴时必须与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严格对应:

  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

  3. 重要提醒: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同时有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时务必按单个项目判断其计税方法,切勿混淆。

  易错点四:预缴时间与抵减申报错误

  错误做法1: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预缴,超过规定时限。

  错误做法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忘记或错误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错误做法3:预缴时未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及企业所得税。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预缴时间:按次或按期。通常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切勿拖延,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2. 抵减申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进行抵减,允许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不是“费用”,是已缴税金。

  3. 关联税费预缴: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预缴一同在项目地缴纳(按项目地税率)。

  企业所得税:跨省项目,需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省内跨市预缴规定需查询本省政策。这是另一个独立税种的预缴,切勿遗漏。

  避坑自查清单

  在办理异地施工预缴时,请按此清单逐项核对:

  1. 第一步:判断义务

  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市?否→需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已开具并报验?

  2. 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9%)还是简易计税(3%)?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备案?

  3. 第三步:准确计算

  预缴基数是否已减去已支付并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

  适用预征率是否正确?(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4. 第四步:完整办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预缴?

  是否同时预缴了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如需)?

  预缴完税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5. 第五步:正确抵减

  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已准确填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最后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细节(如系统界面、资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建议在首次办理前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规范操作,既能履行法定义务,也能有效管理企业现金流,避免资金占用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