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额超标,不愿意登记一般纳税人,可以吗?
发文时间:2020-10-20
作者:叶全华
来源:亿企赢17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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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除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超过标准需要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允许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未超过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期限内可以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目前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截止。之前有过两次延长执行期。


  近期,笔者遇到两种特殊情形,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了,但都不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样是否可以?


  场景一:


  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了,就必须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近日,有友人问:A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0月要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想在今年底前重新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吗?


  看到这个问题,我感到有点奇怪,现在都已经10月后半个月了,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倒是可以理解,但又要在12月底之前,仅仅经过2个多月时间,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合常理,应该有特殊情况。


  经了解,原来是该省的省级税务局在大数据税收征管监测中发现这户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到9月份向前追溯,连续12个月累计数超过了500万元,作为超标疑点信息下发基层税务局处理。纳税人接到疑点信息核对后,以为必须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自己在以后的实际经营中发生的销售额不会很大,年累计销售额不会超过500万元,客户也不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所以想咨询今年年底前还能不能重新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既然日常经营业绩比较平稳,那么为什么会突然超标呢?原来真实情况是今年9月份对外销售了一笔大额的不动产,导致超过500万元标准。


  了解了原委,就可以有效解决问题。对于这种情形,处理的依据可以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发布)第二条规定执行,具体是“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因此,A纳税人只要将9月份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以及剔除这部分销售额之后并没有超过500万元的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就行。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属实后,向省局反馈结果,可以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继续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风险:如果没有了解清楚政策,正式办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后,从A纳税人现有销售额的情况来看,在12月底之前大概率(具体以实际业绩为准)不能满足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条件。


  场景二:


  才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后,这个月发生销售额200万元,又超标了,可以不登记一般纳税人吗?


  B纳税人原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19年10月到2020年9月份发生累计销售额400万元。考虑到市场等因素,按照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并于10月份生效。但,10月份突然发生几笔大额业务,又开了200万元的发票。这样,从2019年11月到2020年10月累计又超过500万元了。但是,B纳税人不想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


  对于这个问题,由于刚好上一天遇到场景一的问题,笔者心想,有可能是相同的情形,就问突然发生的大额销售是什么?回答这不是偶发性的业务,是一般的业务范围,仅仅是这个月销售额激增一下。这就涉及到转登记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重新起算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这里有一个关键要素,就是对重新计算时间起点的规定。


  由此可见,B纳税人是在2020年10月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同时生效的,则转登记后,B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重新开始起算。起算期是从11月份开始,也就是说,按照转登记日的下期作为新的应税销售额累计期的开始,进行计算和判断。


  风险:需要提醒的是,10月份发生较大金额的销售额,有可能成为税务机关风险疑点核查对象,纳税人应保证业务的真实性经得起检查。


  最后提醒一下: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有效期至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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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