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3]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13-05-20
文号:税总发[20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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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特别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同时加强后续管理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税源专业化管理和深化税收征管部署的工作措施。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的各项要求,推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后续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按照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围绕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二十四字”总体要求,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突出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管理,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动态化、可持续管理。

  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加强后续管理,保持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连续性,保障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后续管理的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在做好日常管理的基础上,着力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主要利用台账管理和专家团队管理等方法,大力依托信息化手段,重点对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加强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的一种税源管理方式。

  (一)明确后续管理对象

  后续管理的对象涵盖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重要事项和重点行业,包括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若干重点行业。

  跨年度事项是指对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造成实际影响的事项。跨年度事项主要包括:债务重组递延所得、跨境重组递延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形成的营业外收入,政策性搬迁支出、跨年度结转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征税收入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油气资产折耗,亏损弥补,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应纳税额,等等。鉴于跨年度事项的递延性质,需要通过台账管理等方法准确记录该类事项对以后年度的税收影响,便于跟踪管理。

  重大事项涵盖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管理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事项,以及一些对企业所得税影响重大的、复杂的交易事项。前者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这类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或自行申报后,必须加强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后续管理。后者包括企业重组、清算、股权转让、居民企业间关联交易、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集团企业合并纳税等重点事项,这些事项交易过程复杂、交易方较多、交易信息不透明,有的还涉及税源跨地区转移,需要利用专家团队、结合第三方信息等加强后续管理。

  高风险事项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中风险发生概率较高、易造成重大税款流失的事项,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等交易事项。要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税源专业化管理全过程,选取体现税种特征的关键风险指标值,分地区、分企业规模、分行业类型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评估模型和风险特征库,通过分析识别和等级排序,将高风险事项纳入后续管理范围。

  重点行业是指企业所得税税种特征明显、税源较大、生产经营流程较复杂、管理难度较高的一些行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石油石化企业等。要结合应用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操作指南,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建立行业管理专家团队,加大对重点行业的后续管理力度。

  (二)抓住后续管理环节

  后续管理的着力点应集中在企业备案或自行申报后、预缴申报后以及汇算清缴后的管理上,主要侧重汇算清缴后的管理。

  在备案或自行申报后,以实质性审核为重点加强后续管理。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优惠项目,应在相关性审核的基础上,加强对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审查,对跨年度优惠项目建立管理台账进行动态监控,通过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对优惠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开展实质性审核。对自行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区分项目、损失类型和申报形式,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对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及时进行核查。

  在预缴申报后,以税源实时监控为重点加强后续管理。定期分析本地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动态掌握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税源重要变化和趋势;对预缴税款发生显著变化的企业,及时了解分析收入变化的主要原因;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的预缴方式进行预缴申报;加强对实际利润额、减免税额、特定业务预缴税款和总分机构纳税人分配入库税款准确性的审核。 

  在汇算清缴后,以风险识别应对为重点加强后续管理。结合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台账、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以及获取的各类内外部信息,运用企业所得税风险特征库,集中识别汇算清缴重要风险点,并区分风险性质、风险程度和纳税人遵从行为特征,采用纳税提醒、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差异化和递进式的策略实施风险应对。

  (三)掌握后续管理方法

  后续管理方法主要有台账管理、专家团队管理、第三方信息运用和风险管理等。

  强化应用管理台账对跨年度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台账的数据来源应主要来自于企业申报信息和税收征管系统,除评估、核查的结果反馈外,尽量减少税务机关主观数据的录入。根据跨年度事项的特点和管理需要分门别类地设计台账,不断完善台账结构。通过应用台账,为汇缴后的申报表分析比对、风险评估和税务检查提供基础资料。

  强调通过专家评审对重大事项和重点行业实施团队管理。培养熟悉所得税政策和管理的业务专家,必要时邀请熟悉行业运营特点的技术专家,组建专家团队。充分依托专家团队加强专业化审核,提高税收政策运用的准确性和行业运行掌握的权威性。

  突出运用第三方信息对重大事项和重点行业进行后续管理。借助与第三方部门建立的常态信息沟通机制和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提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涉税信息,在税收优惠、资产损失、企业重组、清算、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以及房地产等重点行业的后续管理中,重点采集来自工商、统计、科技、质检、法院、文化、证监、发改、房产、建委等部门的相关信息。加强对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质量的审核,逐步加大鉴证报告在后续管理中的应用力度。

  坚持运用风险管理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全过程加强后续管理。针对项目特点、行业特征和区域差别,分别创设风险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形成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和应对处理的闭环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重大风险事项控管制度和重点风险企业监控机制,提高风险应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高风险事项和行业的管理层级,加大优势资源配置力度,着力发挥专家团队的管理抓手作用。

  (四)强化信息化支撑

  积极践行信息管税、便利税收业务执行的理念,主动利用信息化作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实现路径。

  加强信息采集,确保后续管理信息来源的充分性。规范信息采集,提高涉税数据质量;拓宽采集渠道,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面推行电子申报,降低涉税信息获取成本;做好与“金税三期”工程的融合,实现数据整合与功能互补。

  完善所得税信息管理平台,便捷实现后续管理功能。结合“金税三期”工程,进一步优化业务需求,在企业所得税管理模块中完善后续管理的功能。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适用于基层税务机关的电子台账,实现与企业所得税申报和风险识别的有机衔接。推进针对重点事项、重点行业等单项后续管理功能的实现。

  三、加强后续管理的制度建设

  税务总局负责领导全国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具体管理;针对亟需加强后续管理的若干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和高风险事项,研究出台一系列单项的后续管理办法;在深化应用行业管理操作指南的基础上,将行业特征明显、实践证明确实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进一步提炼、规范,制定若干重点行业的后续管理办法。力争在三年内建立一个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所得税征管实际,细化和落实全国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指导意见、单项后续管理办法、重点行业后续管理办法和具体工作要求,确保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根据后续管理的特点,将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纳入目标考核,明确考核标准,细化考核内容,突出考核重点,促进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办法。

  四、加强后续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后续管理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其列入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重要议程,以此带动企业所得税整体管理质效的提高。主要领导负总责,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融入税收征管改革大局。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必须适应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将企业所得税管理融入税收征管改革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大局之中。各级税务机关应重点探索如何将后续管理的总体要求匹配到具体的征管流程和岗位职责中去,并据此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等工作。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地区,应结合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设定后续管理主要风险点,建立后续管理风险特征库,将后续管理具体事项合理整合、嵌入具体的风险管理节点,将后续管理纳入风险应对的总体框架,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三)加强协同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明确后续管理的岗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指导有力、管理到位、上下协作、奖罚分明的后续管理运行机制。要建立各税(费)种联动、国税局和地税局协同、部门间配合的协同机制,形成管理合力。要整合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的管理要求,统一落实到具体管理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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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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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