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失效:第三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4号。
为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进一步理顺国家与金融、保险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金融、保险企业间平等竞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对目前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不变。
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规定,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提高营业税税率后,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仍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外,其余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按原5%税率征收的部分,归地方财政收入,按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
三、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继续执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按8%的税率征收;对来源于经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部分,不再执行特区内的免税优惠政策,按特区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四、对1996年12月31日之前在特区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前,营业税减按5%征收,仍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自1999年1月1日起,按8%征收。对1997年1月1日后特区外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一律执行8%的营业税税率。
五、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减按5%的税率征收。政策性银行缴纳的营业税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资返还给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资本金达到国务院规定金额之日起,返还政策停止执行。
六、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后,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在1997年12月31日前减按5%征收,仍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
七、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按原税率5%计征,提高3%税率的部分予以免征。附征的收入仍归地方财政收入。
八、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现由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改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共同征收。其中按原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按提高3%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随同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和地方税务局机关要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征管,堵塞“跑、冒、滴、漏”;各金融、保险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纳税意识,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确保国家金融保险企业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