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的核算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等政策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会计核算的调整事项明确如下:
一、 关于进项留抵税额辅助账的设置
(一)各会计核算单位应当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国税发[1998]186号)的要求使用“留抵税额登记簿”(式样见附件),全面核算反映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变动情况,核算原始凭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税收收入退还书。“借方”反映本期发生的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进项留抵税额办理退税数额:“贷方”反映本期期末进项留抵税额的增加额;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期末尚未抵扣、尚未抵顶欠税、未予退还的进项留抵税余额。
(二)各会计核算单位应在“留抵税额登记簿”中按户、按留抵退类型设置明细科目。在“留抵退类型”明细科目下设“留抵税款增加”、“留抵抵扣进项”、“留抵抵欠”、“留抵退税”四个栏目。其中,“留抵税款增加”指纳税人留抵税额的增加,是纳税人申报的期末留抵税额大于“留抵税额登记簿”中纳税人申报所属期期末留抵余额的金额:“留抵抵扣进项”指纳税人增值税留抵税额在本期实际抵扣的税额,是纳税人申报的期末留抵税额小于“留抵税额登记簿”中纳税人申报所属期期末留抵余额的金额:“留抵抵欠”指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欠缴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指依据政策文件规定,税务机关退还给纳税人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 关于进项留抵税额抵欠和退税的税收会计处理方法
(一)进项留抵税额退税业务
1.退税审核办理。税收会计根据退税审批部门传递的审批文书和相关退税资料(包括载明应退纳税人留抵税额的购进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清单、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复核应退税额是否小于等于相关增值税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进项税额之和、应退税额是否小于等于该纳税人的当前进项留抵余额。
2.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开具。复核无误的,税收会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和级次填写该纳税人缴纳国内增值税时的相应预算科目和级次(纳税人缴纳国内增值税时分别有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入库的,按缴纳现行增值税预算科目和级次填写),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进项留抵退税”。
3.账务处理。税收会计根据税收收入退还书载明的退税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借记“提退税金——增值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科目,贷记“入库税收”科目;同时借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记“提退税金——增值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科目。
(二)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会计处理,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执行。
三、报表调整
《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第5行增设“其中:进项留抵”,反映增值税进项留抵退税额,根据“留抵税额登记簿”中“留抵退类型”明细科目的“留抵退税”借方发生额填列,其他栏次序号顺延。第25行增设“附列资料: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第一列为“留抵余额”,反映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余额,根据“留抵税额登记簿”贷方余额填列;第二列为“留抵抵扣进项”,反映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扣金额,根据“留抵税额登记簿”中“留抵退类型”明细科目的“留抵抵扣进项”借方发生额填列;第三列为“留抵抵欠”,反映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金额,根据“留抵税额登记簿”中“留抵退类型”明细科目的“留抵抵欠”借方发生额填列。
从2013年8月编报7月的税收会统报表起,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报表任务由税务总局统一制作下发,具体路径为可控FTP系统下的“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处/TRS报表任务”。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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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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