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5]15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做好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7-31
文号:民发[2015]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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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脱钩总体方案》)精神和要求,现就开展脱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脱钩总体方案》精神,按照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充分发挥脱钩试点的先行先试作用,兼顾不同行业、部门和类型,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完善措施,逐步推开,为全面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提供经验和模式。

  二、试点主体和范围

  脱钩试点主体是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包括中共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参加脱钩试点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同时具有以下特征: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三、试点名单确定

  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主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数量的1/6推荐参加2015年试点名单,主管数量不足6个的推荐1个,主管数量只有1个的本着自愿原则参加试点。2016年扩大试点时,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剩余数量1/4左右确定试点名单。2017年更大范围试点时,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剩余数量1/3左右确定试点名单。

  各业务主管单位应鼓励、支持有积极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参加试点。

  四、试点时间安排

  2015年下半年开始第一批试点,2016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2017年在更大范围试点。

  2015年8月31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确定分别参加2015、2016、2017年脱钩试点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名单,并送交民政部。参加2015、2016、2017年试点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名单由民政部汇总,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发布。

  2015年9月30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参加第一批试点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完成摸底调查,逐个制定脱钩试点实施方案,并填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表》,试点实施方案报经民政部核准、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其中须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先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别报有关部门批准)。参加2016年、2017年脱钩试点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分别于当年的5月31日前向民政部报送试点实施方案。

  2016年7月10日前,要完成第一批脱钩试点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将本部门主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第一批脱钩试点工作总结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完成情况表》送交民政部。

  2016年7月31日前,联合工作组统一组织对第一批试点成效进行评估。

  五、试点任务

  按照《脱钩总体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要求,推动参加试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实现脱钩。

  脱钩试点重点围绕“五分离、五规范”展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六、组织实施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对脱钩试点工作统一领导,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脱钩总体方案》要求和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政策和措施。民政部牵头负责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中涉及政策解释的,由牵头制定政策的单位负责。

  各业务主管单位作为脱钩试点工作责任主体,要成立脱钩试点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部门主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稳妥完成。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逐个制定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做到一个行业协会商会一个方案,试点实施方案要对照《脱钩总体方案》要求,对脱钩事项、分离措施、时间步骤、责任人员、转移职能清单、购买服务清单以及其他扶持举措等内容作出具体安排。如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事项涉及挂靠、联系等其他部门的,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向该部门通报,确保所有事项彻底脱钩。不能按期完成试点任务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向联合工作组提交报告,说明理由。

  参加脱钩试点的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贯彻落实《脱钩总体方案》,确保如期完成脱钩试点任务。试点期间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重大业务活动需履行相应程序的,均应按《脱钩总体方案》和配套政策文件精神执行。脱钩后应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脱钩后法人登记事项、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履行规定程序,其中第一批脱钩试点应于2016年7月1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脱钩试点启动后,联合工作组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按照试点实施的计划进度,开展跟踪调研,及时了解情况,对试点成效进行评估,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政策。

  各业务主管单位在开展脱钩试点工作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上报联合工作组,以便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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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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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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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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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