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群教组发[2013]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学习贯彻王军同志在税务系统教育实践活动交流推进视频会讲话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3-09-13
文号:税总群教组发[20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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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军同志的讲话体现了总局党组开展好教育实践活动的决心,明确了“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的工作思路,提出了抓好工作的具体要求。各单位要迅速组织认真学习,对照检查第一环节工作,查漏补缺;细化第二环节工作方案,拿出时间表、路线图。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要切实带头认真开展交心谈心,深入查摆“四风”问题,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整风精神开一个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同时继续抓好整改落实,注重边学边改、边找边改、边谈边改,务求实效。要及时总结情况,注重典型引路,扎实推进工作,以实际成效作为评判和检验活动的标尺。总局各督导组要切实承担职责,严格把关,继续推进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2013年9月13日

  高质量严要求求团结鼓干劲

  ——在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实践活动交流推进视频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交流“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的成果,部署“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的工作。刚才,河北省国税局等8家单位分别作了发言,大家讲得都很好。下面,我代表总局党组、总局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讲三点意见。

  一、把握活动态势,坚定信心鼓劲加压

  总局机关和系统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近两个月来,总的来看,开局良好、进展顺利、态势向上,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坚持真学深学,夯实活动基础。紧紧围绕活动主题,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自主学习与专题辅导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业务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黑龙江省国税局开展“五对照”,深入进行学习和检查。总局机关各支部对学习教育进行了“回头看”。二是坚持联系实际,落实活动主题。总局提出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的“三个服务”;任务求实、干事踏实、说话朴实的“三个实在”;执法禁贪、服务禁懒、管理禁散的“三个禁止”,把“为民务实清廉”主题在税务系统落了地。新疆自治区地税局开展“访税情、解民忧、促发展”大走访。深圳市国税局深化纳税人信用等级管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三是坚持开门纳谏,广泛听取意见。深入开展集中调研和意见征集,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纳税人,问卷调查,借助各种媒体等方式,真心实意征求意见建议。据不完全统计,全系统共召开纳税人座谈会900多场,走访纳税人8万多户,发放各类调查问卷13万多份,收集整理意见建议6000多条。大连市国税局运用“七渠八查”模式,确保听取意见敞开门、心贴心。四是坚持立说立行,贯彻整改要求。注重边学习、边查找、边整改,对看准的问题不等不拖,能改即改。总局办公厅把教育实践活动与清理制度相结合,牵头清理行政和业务类制度362份。吉林省地税局以开展“执法不规范、服务不到位”专项整治为抓手推进活动。河北省国税局敢抓敢管,提出“约法三章”,强化整改措施。五是坚持同步推进,强化系统督导。总局组成8个督导组,指导各省国税局,联系各省地税局。各督导组严督实导,规范督导程序,细化督导任务,狠抓中央精神及总局党组部署的贯彻落实。六是坚持统筹推进,促进业务工作。把开展活动与做好税收工作紧密结合,营改增扩大试点、金税三期工程等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做到了两不误、两促进。浙江省地税局建立覆盖全省的办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总局大企业管理司通过问卷调查,倾听纳税人意见建设,提高个性化纳税服务水平。税务部门教育实践活动受到了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央第29督导组的肯定。其中,浙江省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改善为纳税人服务受到了刘云山同志的肯定,深圳市国税局教育实践活动得到了中央第29督导组组长张耕同志的表扬。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开展活动中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领导带头还不够充分。个别省局一把手的带头开展活动、带头聚焦“四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不够,特别是有些同志还不能很好地把自己摆进去。二是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有的对活动没有真正重视起来,存在“跟着走、看着走”,推一推、动一动的现象,有的对“四风”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三是活动信心还不够坚定。有的党员干部认为作风问题积重难返,对教育实践活动能否取得实效信心不足,对开展活动有畏难情绪或不以为然的心态。四是学习教育还不够扎实。有的学得不深不透、联系实际不够、触及思想不够,一般号召多、具体要求少,重形式、轻内容。五是听取意见还不够深入。有的听取意见范围不够广泛,有的听取意见的对象针对性不够强。六是查摆问题还不够具体。有的说班子多、说自己少,讲客观原因多、挖主观根源少,有的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没有触及“四风”的实质性问题。七是整改落实还不够有力。有的只有表态、没有实际行动,有的整改问题力度不够、措施不实。八是督促指导还不够严格。个别督导组对有的工作环节把关不够严、督导不够得力,个别同志存在“抹不开面子”的问题,动真碰硬的责任心、主动性还需进一步增强。

  同志们:我们既要看到进展成效,以坚定信心决心;又要直面存在问题,以增强动力压力。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全面强化领导责任特别是一把手的责任,拧紧“螺丝扣”,加大“推动力”,发扬成绩,改进不足,确保税务系统教育实践活动下一环节更好推进。

  二、严把标准质量,查摆问题开展批评

  当前,税务系统教育实践活动已进入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这是整个活动的关键环节,对于确保活动取得实效至关重要。总局党组和活动领导小组对做好这一环节的总体目标是:高质量,严要求,求团结,鼓干劲。要以整风精神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及总局结合自身实际提出的36字落地要求,以深化学习、找准问题、促膝谈心、写好材料为重要基础,召开一个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注重边学边改、边找边改、边谈边改,今后集中进行整改。具体来讲:

  一要深化学习。按照“宽视野、想大局、重提高”的要求,反复学,细细学,带着如何开好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如何聚焦自身“四风”问题学。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刘云山同志就进一步搞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教育实践活动提出的六点要求,深入领会中央《关于做好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同时,要注意学习报纸、网络、党建刊物上介绍的别的单位开展活动第二环节工作,特别是如何聚焦“四风”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实现“三个提高”,即:提高从主观上查找问题根源、真正把自己摆进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查找出自身和班子“四风”问题的能力;提高对做好召开民主生活会各项准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在今后工作中坚持践行群众路线重要性的认识,更加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

  二要找准问题。按照“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要求,以党章党纪、革命历史、先进典型、民心民意为镜,以积极主动的态度,紧紧聚焦“四风”问题,切实进行“三个查找”,即:在查找普遍共性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和本人的具体问题;在查找班子集体问题的同时,深刻查找自身承担的责任和存在的问题;在查找“四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同时,深入查找思想根源方面的问题。要先查找个人的问题,再查找班子和别人的问题;查找班子和别人问题的同时,也要找一找自己在其中有无责任、有什么责任、有多大责任。领导干部特别是总局机关各单位、各省国税局、地税局的一把手必须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查准查透,不做“夹生饭”,不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党组同志特别是我自己在这方面将严格带头,请同志们监督。

  三要促膝谈心。按照“畅思想、深入谈、求共识”的要求,在民主生活会之前拿出足够的时间精力,真挚诚恳地开展“三轮谈心”,即:第一轮重点谈班子、谈自己,在认真分析日常反馈、民主评议意见的基础上,开诚布公,敞开胸襟,谈班子和自己存在的“四风”问题;第二轮重点相互开展批评、交换看法,有了第一轮谈心的基础,就要打消不应有的顾虑,克服不想谈、不敢谈、不真谈的倾向,相互之间推心置腹、善意批评、坦率交流;第三轮重点深入探讨开好民主生活会、更进一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剖析班子“四风”问题,做到谈开谈透,把矛盾和问题基本消弭在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之前。

  四要写好材料。按照“紧密结合实际、挖掘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措施”的要求,剖析班子和自己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转变作风及“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挖思想根源,明确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做到“三问自己”,即:一要问一问自己是否对群众意见和上级点明及对照查出的主要问题,逐一检查并作出了实事求是的回应,是否讲透了自己的问题、自己的不足,有没有以工作问题代替“四风”问题,以班子问题代替个人问题,以共性问题代替具体问题;二要问一问自己是否分析客观原因多了,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检查剖析自身原因少了,是否讲得都是真话实话;三要问一问自己是否提出了改进措施,是否都能落到实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要写出高质量的剖析材料,必须自己写、用心写、反复改。领导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持起草,领导小组要反复讨论修改,领导班子要集体讨论审议两次以上。其中,近期班子主要负责人有调整变化的,新任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从自己到任以后多作剖析,敢于担当。要把审议班子剖析材料与修改个人剖析材料有机结合起来。班子剖析材料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督导组评价和群众评议。剖析材料总的要求是实事求是,有血有肉,深刻明了。建议剖析材料一般分四个部分,即基本评价(其中主要讲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转变作风等内容)、“四风”问题(其中还要包括对用车、住房和办公用房、人情消费、三公经费开支、配备秘书等问题的说明)、体会认识(重点在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还包括对教育实践活动意义的认识及收获、感悟)、整改措施。剖析材料篇幅服从质量,内容聚焦“四风”。班子和一把手的剖析材料字数要相对多一些,班子其他成员的剖析材料字数一般不少于5000字。

  五要开好会议。按照“触动思想、触及灵魂,解决问题、增进团结”的要求,以整风精神开好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聚焦“四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三个到位”,即:摆进去自我批评和聚焦“四风”要到位,紧密联系自己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联系自己成长经历特别是领导岗位上的各种表现,敢于亮丑,袒露问题;摒杂念相互批评和聚焦“四风”要到位,根据自己对同志的了解,坚持实事求是、知无不言,敢于批评、开宗明义,坚决反对对上级放“礼炮”、对同级放“哑炮”、对自己放“空炮”;求团结鼓干劲和整改“四风”措施要到位,树立“闻过则喜”的胸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取得共识,增进团结。严防把民主生活会开成评功摆好会、工作总结会,而要开成灵魂受触动、思想得提高的会,开成同受教育、互警互励的会,真正体现红红脸、出出汗、排排毒、治治病的要求,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同时,一把手也要注意始终把握会议进程,对在会上发泄私愤、无中生有、恶语中伤的要严肃批评。另外,一经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总局党组的民主生活会拟于国庆节后10月上旬召开,总局班子成员在10月中旬参加联系点省国税局党组的民主生活会;总局机关各单位及各省国税局的民主生活会要在10月中、下旬召开,10月底前全部开完;各省地税局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间要服从地方党委的统一安排。希望大家科学安排,并为督导组和一把手审改剖析材料留出时间。

  三、扭住关键不放,深入推进确保实效

  教育实践活动后两个环节的任务将更为繁重,要求将更加严格。因此,从总体上讲,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关键的人、关键的态度、关键的步骤、关键的保证,确保税务部门教育实践活动一步步走向深入,每一步都取得实效。

  一要扭住领导带头贯穿始终这个关键不放。一把手是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班子的班长,党员干部的标杆,是教育实践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活动能否抓得深入、抓出成效,关键看一把手的重视、一把手的推动、一把手的带头。我代表总局党组提出了在整个教育实践活动中,要努力做到担当于心、筹划精心、学习上心、闻过虚心、剖析掏心、批评诚心、整改实心、制度束心、长效恒心。我本人将带好头,总局机关各单位、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也要带好头,我们共同牢记政治责任,全程履职尽责。刚才发言的几位一把手,其活动之所以搞得好,就是他们的头带得好,大家要向他们学习。做到领导带头,最基本的标志是:不能简单按上级发的文件“画”,不能简单照下级写的稿子念。要自己动脑、动心、动手,要敢于担当,把活动搁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在地上、映在税上。

  二要扭住整风精神贯穿始终这个关键不放。整风是我们党解决自身问题的一大法宝,中央多次强调把整风精神贯穿教育实践活动的始终。我们要严格遵循中央要求,在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每个环节中弘扬整风精神,每项措施中体现整风精神,每个步骤中落实整风精神,牢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切实对自身的作风之弊、行为之垢进行有效的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

  三要扭住整改落实贯穿始终这个关键不放。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解决问题是关键。前一段,我们已经初步解决了作风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总的看,离教育实践活动目标、离群众期盼还有相当差距。在活动第二环节中,对群众的意见,一把手要带头抓整改,能改的要立即改;需要时日的,要将责任和任务分解下去、布置下去,让专人和部门提早去研究如何整改。涉及班子成员个人的,要在写剖析材料的过程中边写边改,边写边制定整改措施及目标。总之,不能等到活动第三环节再抓整改,要早抓、早改、早作准备、早下决心、早点解决。要把整改落实贯穿到每个环节,花大气力、下大功夫,发扬“钉钉子”的精神,不解决问题不罢手,不达到目标不收兵。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老大难”、“马蜂窝”问题,一把手要亲自认领、主动担当,以“子规夜半犹啼血,不信东风唤不回”的精神整改解决。

  四要扭住强化督导贯穿始终这个关键不放。加强督导工作是搞好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保证。总局党组将始终自觉接受中央督导组的督导。总局各督导组要切实承担起系统活动督察员、指导员、联络员、质检员的职责,坚持督查求严、指导求实,紧紧抓住关键问题、重点工作进行督导,代表总局党组严把查找问题关、谈心交心关、自我剖析关、民主生活会关。要切实做到指出问题不留情面,督促整改一抓到底,对思想认识上不去的不放过,查摆问题不聚焦的不放过,自我剖析不深刻的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不放过,基层群众不满意的不放过。对学习抓得不够、问题找得不准、根源挖得不深的,要责令其“补课”,限时保质完成,否则将向全系统通报批评。督导组要参加各省地税局民主生活会并作出评议,对于召开会议效果不好、问题突出的要给出正式意见,总局党组将以适当方式向地方党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反馈。

  同志们:随着教育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我们会更多触及到一些深层次、实质性的问题。总局机关各单位和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党组及总局各督导组要有更好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作准备,要以更高的标准解析认识上的差距,以更严的要求深入查摆“四风”问题,以更实的作风推进工作、服务群众,以税收改革发展的实绩、纳税人和基层干部的满意度来检验评判活动成效。

  谢谢同志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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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破产实操指引,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解读

公告核心内容

  1、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的范围包括:税费及滞纳金、罚款,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并明确各种债权类别;

  2、强调税收债权确认的截止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裁定日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3、规定破产期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各项规范,如: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破产期间纳税申报义务人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非正常状态破产企业完成补充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

  4、将破产期间新发生税款按不同情形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5、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清偿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影响信用修复、税务注销事项;

  6、文件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3万件,盘活资产7900余亿元,同比增长6.5%,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0余家企业走出困境。破产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与重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破产涉税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政策衔接与执行难题。

  为落实“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联合发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该公告的亮点包括:

  明确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需提前申报:

  受理破产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应办理申报并纳入破产债权。

  强化管理人履行涉税职责的义务: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开票等义务,并细化了办理流程与保障机制。

  2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统整合了以往分散在破产法规中的涉税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的衔接标准,强化了操作性与一致性。本文从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和结语及展望等四个维度,系统解读其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

  一、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

  目前在破产案件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既涵盖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确认标准等核心问题,也涉及欠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与截止时点、清偿顺位等具体操作问题,部分事项因现行税收法规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明确,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规范。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债权性质

  主要争议点:

  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都具有税收优先权,滞纳金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二)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予以确认

  主要争议点: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应予以确认为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条款并未约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应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对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不应予以确认。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具有优先权

  主要争议点: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由税务机关征收,具备税款属性,具有税收优先权,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归类为税务机关代替其他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应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就前欠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争议点: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就前欠税款是否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失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之规定,税务机关就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该项权力。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再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否则可能形成“个别清偿”,有失公平。

  (五)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主要争议点:

  当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税款债权是否应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款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之规定,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无担保债权清偿,即:无论税款债权是否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担保债权均应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二、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

  24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专项政策,其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有效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衔接标准并细化了操作指引,从而有效化解了因部门规范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所导致的实践冲突。

  (一)系统整合既有政策

  24号公告对破产涉税领域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其规范基础主要包括: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等。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施行与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定平稳落地并保持政策连续性,2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施行与衔接规则:

  1.施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衔接适用:

  对于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照24号公告的新规定执行。

  3.文件清理:

  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及《税总发[2019]6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等相关内容,以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确保执法依据的统一性与清晰性。

  三、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范围及债权性质

  1、债权申报范围

  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该条款已被24号公告废止)规定的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基础上,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将以下项目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

  (1)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除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3)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此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通常已代为申报。本次24号公告将上述事项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实现制度统一与明确,确保了申报范围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2、债权申报类别与清偿顺位

  24号公告明确“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的分类标准,进一步明晰债权类别,终结以往“滞纳金与税款同顺位清偿”等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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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受理破产前未到期纳税义务的申报规则与债权确认节点

  24号公告系统规范了破产受理前纳税义务的处理,核心在于确立税款债权确认的法定截止日,并对未到期义务作加速到期处理,以确保破产债权核查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1、税款债权确认的截止日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计算和确认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截止日。截止日之后新发生的税费,不纳入本次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2、未到期纳税义务加速到期

  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其申报期限已到期。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的申报,税务机关据此申报债权,并纳入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统一处理。

  Case

  【典型场景示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即使破产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途,也应将破产受理前的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依法完成汇算清缴。

  举例:

  若法院于2026年3月1日受理A企业破产,则A企业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视为已到期,须立即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在破产受理前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申报的,应依法进行清算申报。

  此前,对此类情形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就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常存争议,影响了破产债权核查与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整性。24号公告填补了制度空白,其意义在于:一是强化税收债权及时确认,确保所有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税费得以全面揭示和确认。二是防止税费规避,堵住了利用破产程序启动时点来规避潜在大额税费的漏洞。

  保障公平受偿:

  有助于全面、准确地厘清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三)明确管理人涉税义务与履职保障机制

  24号公告将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从一项可行使的权利,正式确立为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管理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即应代表企业依法履行包括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开具发票等在内的全部涉税义务。

  为保障管理人有效履职,24号公告同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与支持措施:

  1、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统一办税证明材料

  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此举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此前口径不统一的要求,解决了因“证明材料不足”导致的办税难题。

  3、认可管理人印章效力

  明确允许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企业公章。同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作为办税人员操作。这有效解决了因债务人公章遗失、人员离职或不配合而产生的实操障碍。

  4、支持电子化办税

  经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后,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处理债务人的涉税费事项,提升办理效率。

  5、明确非正常状态解除程序

  若债务人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管理人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相应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这一系列规定,在压实管理人涉税主体责任的同时,配套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和便利化措施,强化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合规性,显著提升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性与操作效率。

  (四)首次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破产程序中两类新发生税费的法律属性

  24号公告明确对于新发生税款区分不同情形,“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优先级高),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并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先缴税还是先偿债”的争议。对于破产程序中新发生的税费,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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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部分地区法院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操作,但此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本身虽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明确规定,却未就具体税费类型作出对应操作指引。24号公告从税收征管角度与司法实践衔接,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税法与破产法的有效协同。

  (五)明确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规则,助力企业重整再生

  24号公告针对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宽松的信用修复与便捷的税务注销规则,旨在实质性地消除市场主体退出或重整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2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债权未获清偿或未以现金方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该类债权属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可能被豁免或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项。

  此前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虽普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但常以“缴清”相关款项为隐含前提条件,这与破产法律框架下普通债权的处理规则(非必须现金清偿)存在冲突,导致重整企业背负历史污点、难以轻装恢复经营。本次公告统一了全国执行口径,消除了关键分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制度支持。

  2、破产清算税务注销

  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24号公告明确了便捷的退出通道:企业仅需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规定核销“死欠”(即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税)。

  此规定为彻底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制度依据,有效清理了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堵点”。

  四、结语及展望

  24号公告的发布,是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程序深度融合、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步。该公告系统整合了长期以来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破产涉税规则,从债权申报、管理人职责、未到期纳税义务处理到新发生税费性质的划分、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等多个核心环节,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覆盖破产全流程的税收管理机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则不统一、口径各异所导致的诸多实践争议,更显著提升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随着各地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破产程序中的财税管理将步入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公告既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便利,也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准,有助于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更优平衡,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脱困渠道。

  同时,24号公告作为一项框架性规范政策,在部分具体执行层面仍留有一定解释与细化空间。例如: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债权确认与清偿规则、破产期间新生税款所产生滞纳金的性质界定、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时的清偿顺位等实务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尚未在公告中进行最终明确。这些“留白”既反映了制度的审慎,也提示了未来政策持续完善的方向。

  展望未来,期待有关部门依据24号公告施行后的实践反馈,通过发布操作指引、问答或案例等方式,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推动形成更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从而在更高水平上统筹破产程序的公平、效率和可预期性,助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几大易错点及操作指引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行业高频税务事项,操作细节复杂,极易出错。以下是4个常见易错点的详细解析与正确操作指引,帮助您精准规避风险。

  易错点一:预缴义务判断错误——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1:所有去外地(跨市、县)的施工项目都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2: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是否需要预缴,关键看项目地点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需要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省),或虽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省内跨市/县)。通常需在项目地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2. 必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管证”)。这是预缴的前提,需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切记:“报告”≠“报验”,线上办理后一般自动报验,但需确认项目地税务系统是否成功同步。

  易错点二:预缴基数计算错误——到底按什么金额预缴?

  错误做法1: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含分包款)计算预缴。

  错误做法2: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时,使用了不合规凭证或错误时点。

  错误做法3:忘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导致多预缴税款。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预缴计算公式是核心,必须准确掌握: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

  扣除前提:必须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仅凭合同或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扣除时点:在预缴当期,仅能扣除已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未支付的部分,即使有发票,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价外费用:包括奖励、违约金、补贴等,需一并计入预缴基数。

  易错点三:计税方法选择与预缴匹配错误

  误做法: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却错误地按一般计税方法(2%)预缴,或反之。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判断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这是前提):

  一般计税(税率9%):通常情况。

  简易计税(征收率3%):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等。选择简易计税需按规定备案。

  2. 预缴时必须与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严格对应:

  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

  3. 重要提醒: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同时有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时务必按单个项目判断其计税方法,切勿混淆。

  易错点四:预缴时间与抵减申报错误

  错误做法1: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预缴,超过规定时限。

  错误做法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忘记或错误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错误做法3:预缴时未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及企业所得税。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预缴时间:按次或按期。通常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切勿拖延,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2. 抵减申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进行抵减,允许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不是“费用”,是已缴税金。

  3. 关联税费预缴: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预缴一同在项目地缴纳(按项目地税率)。

  企业所得税:跨省项目,需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省内跨市预缴规定需查询本省政策。这是另一个独立税种的预缴,切勿遗漏。

  避坑自查清单

  在办理异地施工预缴时,请按此清单逐项核对:

  1. 第一步:判断义务

  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市?否→需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已开具并报验?

  2. 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9%)还是简易计税(3%)?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备案?

  3. 第三步:准确计算

  预缴基数是否已减去已支付并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

  适用预征率是否正确?(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4. 第四步:完整办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预缴?

  是否同时预缴了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如需)?

  预缴完税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5. 第五步:正确抵减

  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已准确填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最后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细节(如系统界面、资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建议在首次办理前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规范操作,既能履行法定义务,也能有效管理企业现金流,避免资金占用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