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群教组发[2013]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学习贯彻王军同志在税务系统教育实践活动交流推进视频会讲话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3-09-13
文号:税总群教组发[2013]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13

     王军同志的讲话体现了总局党组开展好教育实践活动的决心,明确了“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的工作思路,提出了抓好工作的具体要求。各单位要迅速组织认真学习,对照检查第一环节工作,查漏补缺;细化第二环节工作方案,拿出时间表、路线图。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要切实带头认真开展交心谈心,深入查摆“四风”问题,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整风精神开一个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同时继续抓好整改落实,注重边学边改、边找边改、边谈边改,务求实效。要及时总结情况,注重典型引路,扎实推进工作,以实际成效作为评判和检验活动的标尺。总局各督导组要切实承担职责,严格把关,继续推进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2013年9月13日

  高质量严要求求团结鼓干劲

  ——在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实践活动交流推进视频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交流“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的成果,部署“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的工作。刚才,河北省国税局等8家单位分别作了发言,大家讲得都很好。下面,我代表总局党组、总局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讲三点意见。

  一、把握活动态势,坚定信心鼓劲加压

  总局机关和系统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近两个月来,总的来看,开局良好、进展顺利、态势向上,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坚持真学深学,夯实活动基础。紧紧围绕活动主题,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自主学习与专题辅导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业务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黑龙江省国税局开展“五对照”,深入进行学习和检查。总局机关各支部对学习教育进行了“回头看”。二是坚持联系实际,落实活动主题。总局提出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的“三个服务”;任务求实、干事踏实、说话朴实的“三个实在”;执法禁贪、服务禁懒、管理禁散的“三个禁止”,把“为民务实清廉”主题在税务系统落了地。新疆自治区地税局开展“访税情、解民忧、促发展”大走访。深圳市国税局深化纳税人信用等级管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三是坚持开门纳谏,广泛听取意见。深入开展集中调研和意见征集,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纳税人,问卷调查,借助各种媒体等方式,真心实意征求意见建议。据不完全统计,全系统共召开纳税人座谈会900多场,走访纳税人8万多户,发放各类调查问卷13万多份,收集整理意见建议6000多条。大连市国税局运用“七渠八查”模式,确保听取意见敞开门、心贴心。四是坚持立说立行,贯彻整改要求。注重边学习、边查找、边整改,对看准的问题不等不拖,能改即改。总局办公厅把教育实践活动与清理制度相结合,牵头清理行政和业务类制度362份。吉林省地税局以开展“执法不规范、服务不到位”专项整治为抓手推进活动。河北省国税局敢抓敢管,提出“约法三章”,强化整改措施。五是坚持同步推进,强化系统督导。总局组成8个督导组,指导各省国税局,联系各省地税局。各督导组严督实导,规范督导程序,细化督导任务,狠抓中央精神及总局党组部署的贯彻落实。六是坚持统筹推进,促进业务工作。把开展活动与做好税收工作紧密结合,营改增扩大试点、金税三期工程等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做到了两不误、两促进。浙江省地税局建立覆盖全省的办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总局大企业管理司通过问卷调查,倾听纳税人意见建设,提高个性化纳税服务水平。税务部门教育实践活动受到了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央第29督导组的肯定。其中,浙江省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改善为纳税人服务受到了刘云山同志的肯定,深圳市国税局教育实践活动得到了中央第29督导组组长张耕同志的表扬。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开展活动中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领导带头还不够充分。个别省局一把手的带头开展活动、带头聚焦“四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不够,特别是有些同志还不能很好地把自己摆进去。二是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有的对活动没有真正重视起来,存在“跟着走、看着走”,推一推、动一动的现象,有的对“四风”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三是活动信心还不够坚定。有的党员干部认为作风问题积重难返,对教育实践活动能否取得实效信心不足,对开展活动有畏难情绪或不以为然的心态。四是学习教育还不够扎实。有的学得不深不透、联系实际不够、触及思想不够,一般号召多、具体要求少,重形式、轻内容。五是听取意见还不够深入。有的听取意见范围不够广泛,有的听取意见的对象针对性不够强。六是查摆问题还不够具体。有的说班子多、说自己少,讲客观原因多、挖主观根源少,有的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没有触及“四风”的实质性问题。七是整改落实还不够有力。有的只有表态、没有实际行动,有的整改问题力度不够、措施不实。八是督促指导还不够严格。个别督导组对有的工作环节把关不够严、督导不够得力,个别同志存在“抹不开面子”的问题,动真碰硬的责任心、主动性还需进一步增强。

  同志们:我们既要看到进展成效,以坚定信心决心;又要直面存在问题,以增强动力压力。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全面强化领导责任特别是一把手的责任,拧紧“螺丝扣”,加大“推动力”,发扬成绩,改进不足,确保税务系统教育实践活动下一环节更好推进。

  二、严把标准质量,查摆问题开展批评

  当前,税务系统教育实践活动已进入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这是整个活动的关键环节,对于确保活动取得实效至关重要。总局党组和活动领导小组对做好这一环节的总体目标是:高质量,严要求,求团结,鼓干劲。要以整风精神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及总局结合自身实际提出的36字落地要求,以深化学习、找准问题、促膝谈心、写好材料为重要基础,召开一个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注重边学边改、边找边改、边谈边改,今后集中进行整改。具体来讲:

  一要深化学习。按照“宽视野、想大局、重提高”的要求,反复学,细细学,带着如何开好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如何聚焦自身“四风”问题学。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刘云山同志就进一步搞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教育实践活动提出的六点要求,深入领会中央《关于做好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同时,要注意学习报纸、网络、党建刊物上介绍的别的单位开展活动第二环节工作,特别是如何聚焦“四风”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实现“三个提高”,即:提高从主观上查找问题根源、真正把自己摆进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查找出自身和班子“四风”问题的能力;提高对做好召开民主生活会各项准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在今后工作中坚持践行群众路线重要性的认识,更加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

  二要找准问题。按照“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要求,以党章党纪、革命历史、先进典型、民心民意为镜,以积极主动的态度,紧紧聚焦“四风”问题,切实进行“三个查找”,即:在查找普遍共性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和本人的具体问题;在查找班子集体问题的同时,深刻查找自身承担的责任和存在的问题;在查找“四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同时,深入查找思想根源方面的问题。要先查找个人的问题,再查找班子和别人的问题;查找班子和别人问题的同时,也要找一找自己在其中有无责任、有什么责任、有多大责任。领导干部特别是总局机关各单位、各省国税局、地税局的一把手必须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查准查透,不做“夹生饭”,不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党组同志特别是我自己在这方面将严格带头,请同志们监督。

  三要促膝谈心。按照“畅思想、深入谈、求共识”的要求,在民主生活会之前拿出足够的时间精力,真挚诚恳地开展“三轮谈心”,即:第一轮重点谈班子、谈自己,在认真分析日常反馈、民主评议意见的基础上,开诚布公,敞开胸襟,谈班子和自己存在的“四风”问题;第二轮重点相互开展批评、交换看法,有了第一轮谈心的基础,就要打消不应有的顾虑,克服不想谈、不敢谈、不真谈的倾向,相互之间推心置腹、善意批评、坦率交流;第三轮重点深入探讨开好民主生活会、更进一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剖析班子“四风”问题,做到谈开谈透,把矛盾和问题基本消弭在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之前。

  四要写好材料。按照“紧密结合实际、挖掘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措施”的要求,剖析班子和自己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转变作风及“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挖思想根源,明确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做到“三问自己”,即:一要问一问自己是否对群众意见和上级点明及对照查出的主要问题,逐一检查并作出了实事求是的回应,是否讲透了自己的问题、自己的不足,有没有以工作问题代替“四风”问题,以班子问题代替个人问题,以共性问题代替具体问题;二要问一问自己是否分析客观原因多了,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检查剖析自身原因少了,是否讲得都是真话实话;三要问一问自己是否提出了改进措施,是否都能落到实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要写出高质量的剖析材料,必须自己写、用心写、反复改。领导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持起草,领导小组要反复讨论修改,领导班子要集体讨论审议两次以上。其中,近期班子主要负责人有调整变化的,新任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从自己到任以后多作剖析,敢于担当。要把审议班子剖析材料与修改个人剖析材料有机结合起来。班子剖析材料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督导组评价和群众评议。剖析材料总的要求是实事求是,有血有肉,深刻明了。建议剖析材料一般分四个部分,即基本评价(其中主要讲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转变作风等内容)、“四风”问题(其中还要包括对用车、住房和办公用房、人情消费、三公经费开支、配备秘书等问题的说明)、体会认识(重点在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还包括对教育实践活动意义的认识及收获、感悟)、整改措施。剖析材料篇幅服从质量,内容聚焦“四风”。班子和一把手的剖析材料字数要相对多一些,班子其他成员的剖析材料字数一般不少于5000字。

  五要开好会议。按照“触动思想、触及灵魂,解决问题、增进团结”的要求,以整风精神开好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聚焦“四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三个到位”,即:摆进去自我批评和聚焦“四风”要到位,紧密联系自己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联系自己成长经历特别是领导岗位上的各种表现,敢于亮丑,袒露问题;摒杂念相互批评和聚焦“四风”要到位,根据自己对同志的了解,坚持实事求是、知无不言,敢于批评、开宗明义,坚决反对对上级放“礼炮”、对同级放“哑炮”、对自己放“空炮”;求团结鼓干劲和整改“四风”措施要到位,树立“闻过则喜”的胸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取得共识,增进团结。严防把民主生活会开成评功摆好会、工作总结会,而要开成灵魂受触动、思想得提高的会,开成同受教育、互警互励的会,真正体现红红脸、出出汗、排排毒、治治病的要求,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同时,一把手也要注意始终把握会议进程,对在会上发泄私愤、无中生有、恶语中伤的要严肃批评。另外,一经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总局党组的民主生活会拟于国庆节后10月上旬召开,总局班子成员在10月中旬参加联系点省国税局党组的民主生活会;总局机关各单位及各省国税局的民主生活会要在10月中、下旬召开,10月底前全部开完;各省地税局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间要服从地方党委的统一安排。希望大家科学安排,并为督导组和一把手审改剖析材料留出时间。

  三、扭住关键不放,深入推进确保实效

  教育实践活动后两个环节的任务将更为繁重,要求将更加严格。因此,从总体上讲,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关键的人、关键的态度、关键的步骤、关键的保证,确保税务部门教育实践活动一步步走向深入,每一步都取得实效。

  一要扭住领导带头贯穿始终这个关键不放。一把手是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班子的班长,党员干部的标杆,是教育实践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活动能否抓得深入、抓出成效,关键看一把手的重视、一把手的推动、一把手的带头。我代表总局党组提出了在整个教育实践活动中,要努力做到担当于心、筹划精心、学习上心、闻过虚心、剖析掏心、批评诚心、整改实心、制度束心、长效恒心。我本人将带好头,总局机关各单位、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也要带好头,我们共同牢记政治责任,全程履职尽责。刚才发言的几位一把手,其活动之所以搞得好,就是他们的头带得好,大家要向他们学习。做到领导带头,最基本的标志是:不能简单按上级发的文件“画”,不能简单照下级写的稿子念。要自己动脑、动心、动手,要敢于担当,把活动搁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在地上、映在税上。

  二要扭住整风精神贯穿始终这个关键不放。整风是我们党解决自身问题的一大法宝,中央多次强调把整风精神贯穿教育实践活动的始终。我们要严格遵循中央要求,在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每个环节中弘扬整风精神,每项措施中体现整风精神,每个步骤中落实整风精神,牢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切实对自身的作风之弊、行为之垢进行有效的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

  三要扭住整改落实贯穿始终这个关键不放。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解决问题是关键。前一段,我们已经初步解决了作风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总的看,离教育实践活动目标、离群众期盼还有相当差距。在活动第二环节中,对群众的意见,一把手要带头抓整改,能改的要立即改;需要时日的,要将责任和任务分解下去、布置下去,让专人和部门提早去研究如何整改。涉及班子成员个人的,要在写剖析材料的过程中边写边改,边写边制定整改措施及目标。总之,不能等到活动第三环节再抓整改,要早抓、早改、早作准备、早下决心、早点解决。要把整改落实贯穿到每个环节,花大气力、下大功夫,发扬“钉钉子”的精神,不解决问题不罢手,不达到目标不收兵。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老大难”、“马蜂窝”问题,一把手要亲自认领、主动担当,以“子规夜半犹啼血,不信东风唤不回”的精神整改解决。

  四要扭住强化督导贯穿始终这个关键不放。加强督导工作是搞好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保证。总局党组将始终自觉接受中央督导组的督导。总局各督导组要切实承担起系统活动督察员、指导员、联络员、质检员的职责,坚持督查求严、指导求实,紧紧抓住关键问题、重点工作进行督导,代表总局党组严把查找问题关、谈心交心关、自我剖析关、民主生活会关。要切实做到指出问题不留情面,督促整改一抓到底,对思想认识上不去的不放过,查摆问题不聚焦的不放过,自我剖析不深刻的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不放过,基层群众不满意的不放过。对学习抓得不够、问题找得不准、根源挖得不深的,要责令其“补课”,限时保质完成,否则将向全系统通报批评。督导组要参加各省地税局民主生活会并作出评议,对于召开会议效果不好、问题突出的要给出正式意见,总局党组将以适当方式向地方党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反馈。

  同志们:随着教育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我们会更多触及到一些深层次、实质性的问题。总局机关各单位和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党组及总局各督导组要有更好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作准备,要以更高的标准解析认识上的差距,以更严的要求深入查摆“四风”问题,以更实的作风推进工作、服务群众,以税收改革发展的实绩、纳税人和基层干部的满意度来检验评判活动成效。

  谢谢同志们!

推荐阅读

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