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缉发字[2013]213号 关于印发《打击走私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3-08-21
文号:署缉发字[2013]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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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局)、环保厅(局)、国税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林业厅(局)、海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厅(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私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大规模打击走私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的决定,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海洋局研究制定了《打击走私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

  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3年8月21日


打击走私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走私高发势头,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13年7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大规模打击走私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以下简称“打私联合行动”)。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总布局,坚持和完善“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健全打击走私各项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共同针对突出走私问题开展联合行动,抓住要害,突出重点,深化打击,奋力夺取反走私斗争新胜利,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行动目标

  围绕维护国家政治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集中打击毒品、武器弹药、违禁宣传品等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围绕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集中打击固体废物、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走私;围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规范贸易秩序,集中打击重点涉税商品及其行业性走私;围绕维护沿海、沿边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大力整治重点地区偷运走私;围绕落实国家出口调控政策,集中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围绕维护宏观经济运行和金融安全,集中打击违法携带货币现钞进出境等行为。通过开展打私联合行动,全面加大对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查堵、治理力度,迅速、坚决、有力地查处一批案件,打掉一批团伙,端掉一批窝点,迅速扭转走私多发态势,坚决遏制走私高发势头,促进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安全稳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组织领导

  在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下,由海关总署牵头,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海洋局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制订打击走私联合行动方案,组织协调联合行动,部署推动各部门落实。

  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指导推动各地区落实打私联合行动方案要求,迅速组织开展本地区联合行动,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导检查。

  海关总署缉私局(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承担行动组织协调具体工作,分析研判形势,通报工作进度,协调行动步骤,发布战况通报,重大事项提请召开部际联席会议研究。

  四、时间安排及阶段任务

  打私联合行动自2013年7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为3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2013年7月1日至7月中旬):动员部署阶段。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打击走私工作座谈会和国务院领导讲话精神,按照打私联合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目标,组织动员部署。

  第二阶段(2013年7月中旬至12月底):全面打击治理阶段。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迅速坚决地查处一批影响大、危害严重的重特大走私案件,打掉一批手段恶、罪行重的走私团伙和头目骨干,端掉一批隐藏深、规模大的走私窝点,清理整治重点地区走私贩私,截断“购、运、储、销”一条龙走私链条。

  第三阶段(2014年1月上中旬):总结评估阶段。

  各地区、各部门对开展联合行动进行认真总结,报送总结报告。通过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对各地区、各部门行动成效进行评估、总结,向国务院报告。

  五、打击重点和任务分工

  (一)打击固体废物走私(由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牵头组织)。

  重点打击通过非设关地以及采用藏匿、伪报、利用他人许可证等方式走私电子废物、工业矿渣、生活垃圾、建筑废物、废旧衣物和医疗废物等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海关要继续深入开展“绿篱”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在边境口岸查缉堵截职能作用,加强风险分析和布控查缉,加大力度,打管齐下,重点打击幕后操纵、非法倒卖许可证和货物的走私团伙,落实就近报关、“三个100%”查验等要求,堵住夹藏、偷运走私路径。环保部门要开展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料)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加工利用企业非法进口固体废物、倒卖以及非法加工利用进口废料等行为;完善进口废料相关许可证制度,制定固体废物属性鉴定相关管理办法。质检部门做好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的进口法定检验检疫工作,对疑似固体废物的其他进口货物进行属性鉴定,加强装运前检验检疫,加强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二)严厉打击重点涉税商品的走私(由海关总署牵头组织)。

  重点打击成品油、汽车、电子产品、机电产品、化工原料、高档消费品、肉类产品、烟草专卖品、粮食、食糖等农产品走私活动,防止税款“偷逃漏骗”,确保海关税收应收尽收。海关要严格税收征管,严厉打击货运渠道各种瞒骗走私、快件渠道“化整为零”走私、旅检渠道“水客”走私。海关、公安、质检等部门进一步强化“水客”走私治理工作,对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内地“水客”来往港澳签注加以限制,从根本上消除“水客”走私的基础和条件。针对粤港、粤澳口岸两地牌车夹藏走私问题,广东省政府要进一步规范两地车牌的申请、审查、审批、备案和注销,推进海关、公安等部门两地牌车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实际管理。

  (三)严厉打击毒品走私(由海关总署、公安部牵头组织)。

  重点打击货运渠道毒品走私活动,继续强化重点国家(地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邮递快件物品以及货物的查验力度,进一步加强案件延伸侦查,深挖扩线,彻查境内的制贩毒团伙。海关要加强国际旅客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快件及货物的查验,强化情报调研和风险分析,加大深挖扩线及案件侦办力度。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情报信息研判和出入境重点人员布控,从行动技术、网监等方面支持和会同海关开展案件延伸侦查,加强专案侦查打击。民航、邮政部门开放航空旅客舱单数据和邮件运送状态信息,为查缉行动提供信息支持。

  (四)严厉打击武器弹药走私(由海关总署、公安部牵头组织)。

  结合2013年全国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要求,重点加强口岸边境一线查缉,严密封堵走私贩枪通道,强化“落地缉枪”,追查境内流散的枪支弹药,追查境外源头,加强行业监管,整顿网络贩枪犯罪活动。海关要充分发挥在边境和口岸的查缉堵截职能作用,加强风险分析和布控查缉,加大对邮递、快件、旅检、货运等武器弹药走私高发渠道的查验力度。对于查获的走私武器弹药案件,彻底查清走私犯罪事实,循线追查走私贩枪源头,摸清走私贩枪网络。公安机关开展好走私武器弹药案的涉案枪支弹药追缴、鉴定、犯罪嫌疑人缉捕、调查取证、国际执法合作等工作。工信部门加强通过互联网销售及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活动的监控。邮政部门协助海关调查取证,进一步完善邮件跟踪查询、监测布控和后续处置等工作。

  (五)严厉打击境外有害出版物走私(由海关总署、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组织)。

  结合2013年“扫黄打非”重点任务,严厉打击走私和邮寄、携带对我国政治、文化有害的境外出版物进境,重点打击政治性有害和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出版物和宣传品走私,大力扫除文化垃圾。海关要加强对旅客行李物品和邮寄物品的监管查验,充分发挥X光机等检查设备的作用,落实旅客行李物品100%过机检查要求,加强风险分析和情报收集,有效查堵各类境外有害出版物入境;密切进出境监管环节部门间的协作,严厉打击有害出版物走私。新闻出版部门要强化对出版物进口单位的监督管理,完善引进出版物内容审查制度,为海关查办走私和邮寄、携带境外有害出版物案件提供支持,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遏制载有有害内容的数字存储设备入境的监管措施,健全运输、仓储等环节的检查核验机制。

  (六)严厉打击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由海关总署、公安部、林业局、质检总局牵头组织)。

  重点打击通过货运、旅检、行邮、快件等渠道走私象牙、羚羊角、虎豹熊产品、龟类、犀牛角和沉香、檀香紫檀、红豆杉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活动以及互联网非法贸易。缉私警察、森林公安与公安边防等执法部门,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力争发现并打掉隐藏较深的走私犯罪团伙。林业、濒管部门做好对联合行动的执法保障,在鉴定、估价、保管、移交、检疫、处置、返还、培训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密切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做好境外情报的分析研判与传递处置,及时通报宣传联合行动的执法成果,争取获得国际社会支持。

  (七)严厉打击特殊物品走私(由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牵头组织)。

  重点打击通过货运、邮递、快件、旅检等出入境渠道,瞒报、夹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质检部门要加大对进出境货物、行李邮包、快件的查验力度,充分运用人机结合的查验手段,创新行之有效的查验方式;海关要加强对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归类管理,加大对瞒报、夹带高风险特殊物品进出境以及偷运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出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降低因此引发的生物安全风险。

  (八)严厉打击稀土等资源性产品出口走私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由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税务总局牵头组织)。

  重点打击在货运、非设关地等渠道伪瞒报、偷运走私稀土、焦炭、镁砂、硅铁、萤石、木炭等资源性产品违法行为。海关加大审单、查验力度,加强对与稀土外观相似的“影子商品”的监管,强化风险分析和情报经营,注重深挖扩线,开展生产地和口岸地海关执法联动,集中力量打掉一批专门从事资源性矿产品走私的犯罪团伙。工信部门进一步健全打击稀土等资源性商品走私长效联动机制,联合国土、海关、公安、税务、商务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打击资源性商品流通环节非法贸易链条和幕后团伙,并进一步加强生产源头监管,完善政策,堵塞漏洞,清理整顿非法生产企业,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强化企业守法自律和舆论引导。

  重点核查出口单价偏高的电子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纺织服装、毛皮、家具等产品。深入排查重点企业购货、报关出口、申报退税等关键环节。侦办一批骗税链条长、地域广的专业化、团伙化骗退税犯罪案件。税务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对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情况组织开展税务检查。梳理并提供骗取出口退税高风险商品参考目录、企业退税资质及税务登记等信息。联合公安、海关组织对货运代理公司和报关企业开展检查。海关要加大对出口商品的监管力度,加强布控查验和稽查,加强对骗取出口退税高风险企业和商品的出口审价、价格监控和归类监控。及时将重大影响退税案件信息通报税务机关以追缴涉嫌骗税或违规退税款,将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全力侦办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大要案,会同税务、海关联合取证,加强协作配合。

  (九)严厉打击违法携带货币进出境行为(由海关总署牵头组织)。

  重点加强进出境通道旅客超额携带货币行为实际监管,打击利用进出境通道超额携带货币与地下钱庄等金融领域相关联的团伙性犯罪活动。海关要切实加强旅检渠道监管,落实100%过机检查要求。强化对出入境旅客的风险分析,提高查缉有效性,依法加大对旅客违规携带货币现钞出境案件的处罚力度。人民银行开展对进出境通道超额携带货币违法行为的监测分析和信息交换,跟踪监督进出境资金合法使用情况。外汇管理部门会同海关尽快将外币现钞列入限制进境物品的目录,加大管制力度,深入调查进出境通道超额携带货币违法线索,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予以处罚。公安、海关、交通等部门加强水运、空运和陆路口岸管理,实现旅客、货物和运输工具管理的有效对接,提高口岸查缉效能。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广大出入境旅客守法通关,规范机场、港口、航空、旅行社等相关企业和工作人员行为。

  (十)严厉打击治理沿海、沿边偷运走私(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质检总局、海洋局、全国打私办牵头组织)。

  重点打击北仑河、珠江口、闽南、粤东、东北、西南边境地区偷运走私。严厉打击偷运走私团伙,加强海(水)域巡航查缉,开展陆路边境联合巡查和机动查缉,清理岸边环境,开展二线拦截,继续推进边境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基层基础建设。广西、广东、福建、辽宁、云南省(区)各级地方政府打私办切实发挥牵头组织作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组织开展好边境联合巡查、检疫防疫、岸边环境整治、宣传教育、发动群众等工作。协调各级边海防办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维护管理。海关发挥打私主力军作用,统筹情报资源,强化案件经营,调集优势警力,深化打击幕后团伙。海警进一步加强重点海域管控,抽调精锐船艇,不间断、分梯次对走私热点海域、重点航线开展巡查,实施有效查缉和封堵,防止出现执法盲区,始终保持海上执法威慑力。公安(边防)部门加强对重要通道、码头出入境人员的检查,配合地方政府开展边境一线巡查。交通、渔业、工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船舶、码头及船舶修造企业的监管,清理取缔“三无船舶”,规范港口运输秩序。

  (十一)严厉打击治理流通领域走私货物交易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全国打私办牵头组织)。

  重点打击治理贩卖走私活畜、冻肉、电子产品行为。加强重点市场日常管理,严厉查处销售、存储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行为。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打击治理行动,坚决取缔走私货物集散地和营销储存场所。组织开展冷库大检查,重点清查打击非法肉类产品。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农业部门依法加强市场日常管理,通过检查商户经营资质、经营范围、产品质量、检疫证明等手段规范商户经营行为。同时,密切与地方打私办、海关的沟通配合,共同收集梳理有关情报信息,参与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联合开展集中整治。质检部门提供鉴定、处理等相关技术支持。海关做好信息情报支持、联合执法工作。各省(区、市)打私办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精心组织,周密筹划,进一步细化行动方案,组织协调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检、农业、海关等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清理整治。

  要围绕行动重点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对案值大、危害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快查快审,依法严惩罪大恶极的走私犯罪分子。对盘根错节、猖狂作案的走私团伙,要深挖严打,一查到底。海关、公安(边防)、海警等执法部门统筹情报资源,强化案件经营,及时掌握走私动向,强化情报和风险信息的先导、指引作用,摸清幕后操控指挥的团伙及网络。调集优势警力,部署精准打击。对重大走私犯罪案件,检察院、法院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障重大走私犯罪案件的顺利办理。特别重大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总署要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督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围绕行动重点,牵头单位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加行动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组织指导,结合本部门职责,细化任务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积极推动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加强对行动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各项工作。按照国务院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强化协调配合。

  各地区、各部门在行动过程中既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又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在边境地区整治等问题上切实负起责任,发挥主导作用,统筹相关执法部门开展统一行动。针对行动期间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海关总署要在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平台机制下,加强沟通协商,将联合行动各项部署落实到位。

  (三)严格督导检查。

  全国打私办要组织海关、公安、工商、质检、海洋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强化检查指导。打私联合行动成效要作为2013年反走私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参考。各省(区、市)打私办要全面掌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督导重点地区落实专项行动各项要求,确保行动不留死角。

  (四)加强舆论宣传。

  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打私联合行动宣传方案,组织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和本地、本部门实际,积极联系协调各类新闻媒体,抓好对打私联合行动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要把握好宣传时机,分阶段逐步推进,在行动期间形成宣传高潮,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宣传报道必须注意把控舆论风险,遵守宣传纪律,严格遵循宣传工作规定要求。

  (五)强化信息报送。

  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联络渠道,保持联络畅通,严格、及时按照方案要求上报相关材料。要于7月底前将行动方案、组织领导机制及联络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情况报全打办,在8月至11月每月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送月度情况,12月底前报送总结报告,重大行动成果、新闻信息、舆论反响等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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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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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